摘要:
1990年12月17日至18日,由财政部科研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国家税务局科研所联合召开了一次“税利分流座谈会”。与会专家学者们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一)关于税利分流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大多数代表认为,经过近几年的理论探讨,税利分流已逐步形成了共识,从指导思想上讲,税利分流一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步骤,是对现行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完善与发展;二是为了建立健全企业经营机制,为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的竞争条件;三是为了理顺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使之逐步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关于税利分流的理论依据,大家认为,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强调“两权分离”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必需的,税利分流能较好地体现这一客观要求。财政部体改司司长吴翠兰在会上指出,税利分流的核心,一是税收不能包,无论谁只要取得了应税收入,发生了应税行为和拥有应税财产都必须依法纳税;二是要实行所得税后承包,坚持税、贷、利的分配顺序。
(二)关于推行税利分流的条件、方案和步骤。代表们认为,目前应大力加强税利分流宣传工作,使人们了解税利分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尤其是要使企业从思想上解决问题。鉴于目前税利分流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
1990年12月17日至18日,由财政部科研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国家税务局科研所联合召开了一次“税利分流座谈会”。与会专家学者们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一)关于税利分流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大多数代表认为,经过近几年的理论探讨,税利分流已逐步形成了共识,从指导思想上讲,税利分流一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步骤,是对现行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完善与发展;二是为了建立健全企业经营机制,为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的竞争条件;三是为了理顺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使之逐步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关于税利分流的理论依据,大家认为,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强调“两权分离”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必需的,税利分流能较好地体现这一客观要求。财政部体改司司长吴翠兰在会上指出,税利分流的核心,一是税收不能包,无论谁只要取得了应税收入,发生了应税行为和拥有应税财产都必须依法纳税;二是要实行所得税后承包,坚持税、贷、利的分配顺序。
(二)关于推行税利分流的条件、方案和步骤。代表们认为,目前应大力加强税利分流宣传工作,使人们了解税利分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尤其是要使企业从思想上解决问题。鉴于目前税利分流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应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创造条件。在试点方案的制定上应掌握好原则,要使企业通过努力得到实际的好处。也有人提出,试点阶段也可以试行多种具体办法,以便比较方案的优劣。座谈期间,财政部副部长项怀诚到会介绍了情况。他指出,迄今为止,财政部已批准七个城市进行试点,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部署,“八五”前期以完善现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为主,积极推行税利分流试点,“八五”后期逐步推行税利分流。
(三)对企业税前承包的评价。少数同志认为,税利分流与承包制的激励作用差别太大,第一轮承包期间企业短期行为引人注目,产生的原因是政策不稳定,不是承包制本身的问题,因此应长期稳定承包制。对此,许多同志发表了不同看法,指出税利分流的目标就是要建立健全企业经营机制,必然会触动一些企业不合理的既得利益,我们不能因维护既得利益而延误正常改革。税利分流否定的不是承包制本身,而是税前承包这一具体形式。税前承包从总体上讲是缺乏理论依据的,不能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弊端。必须加以完善,并积极创造条件向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正确方向前进。
(四)关于做“蛋糕”与切“蛋糕”的关系问题。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王世定在座谈会上说,做“蛋糕”与切“蛋糕”形象地比喻出了经济和财政的关系问题。我们历来认为,经济决定财政,财政反作用于经济,偏废哪一方都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都无法把“蛋糕”做大。国务院生产委员会郭志山和国家体改委李中凡等同志认为,目前企业不活,应该首先放手让企业把“蛋糕”做大。财政部科研所孙钢同志发言说,如何把“蛋糕”做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分配问题不解决好,不能调动积极性,“蛋糕”做不大,税利分流的重要目的是为了理顺分配关系,合理配置资源、资产,合理分配资金,让会做“蛋糕”的多做“蛋糕”。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王绍飞说,现在“蛋糕”越来越大,但财政赤字同步发展,越来越多。从深化改革来看,税利分流是焦点,以往的改革措施都没有把分配关系理顺,以致出现了国家控不住,企业活不了,中间环节流失严重的现象,必须强调适当集中,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