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理“三角债”是扭转当前工业生产滑坡的一项重要措施。从前阶段的清欠情况看,效果不理想,前清后欠现象比较严重。如某汽车制造厂,4月末人欠11.4亿元,5月末增加到13.67亿元;某钢铁公司,4月末人欠12.3亿元,5月末上升到16.2亿元。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反映,4月份全国各地大规模的清理拖欠工作只在一定时期内起了作用,当前,巨额“三角债”仍然是困扰企业的一大问题。
一、清欠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清理“三角债”工作认识不足。有些地区和企业,对清欠工作缺乏应有的认识和信心,认为“三角债”是难治之症,抱有等待观望的思想,把清欠工作寄托于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松动上。
(二)前阶段清理“三角债”范围不够全面,清理拖欠金额起点高。目前清理拖欠的规定范围,不包括商业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及亏损企业,清欠的金额起点规定在10万元以上。因此,清欠工作出现“死角”,影响了清欠工作的全面展开。
(三)恢复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遇到了困难,效果不明显。恢复银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是解决“三角债”的一个重要措施,但从目前情况看效果不明显。一是由于市场销售结构性疲软,企业大部分资金已经“滞死”,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债务链”...
清理“三角债”是扭转当前工业生产滑坡的一项重要措施。从前阶段的清欠情况看,效果不理想,前清后欠现象比较严重。如某汽车制造厂,4月末人欠11.4亿元,5月末增加到13.67亿元;某钢铁公司,4月末人欠12.3亿元,5月末上升到16.2亿元。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反映,4月份全国各地大规模的清理拖欠工作只在一定时期内起了作用,当前,巨额“三角债”仍然是困扰企业的一大问题。
一、清欠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清理“三角债”工作认识不足。有些地区和企业,对清欠工作缺乏应有的认识和信心,认为“三角债”是难治之症,抱有等待观望的思想,把清欠工作寄托于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松动上。
(二)前阶段清理“三角债”范围不够全面,清理拖欠金额起点高。目前清理拖欠的规定范围,不包括商业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及亏损企业,清欠的金额起点规定在10万元以上。因此,清欠工作出现“死角”,影响了清欠工作的全面展开。
(三)恢复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遇到了困难,效果不明显。恢复银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是解决“三角债”的一个重要措施,但从目前情况看效果不明显。一是由于市场销售结构性疲软,企业大部分资金已经“滞死”,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债务链”,在大的“债务链”尚未解开之前,只改变结算方式收效不会好。二是实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重要内容是有70%的结算贷款,而目前由于资金较为紧张,加上受贷款规模的限制,银行拿不出结算贷款。三是受地区和部门利益的驱使,有的承付方银行怕把本地区银行的资金划给外地区和其它专业银行,加上发放结算贷款的利率低,银行对办理托收承付不积极,有的银行竟代企业填发拒付理由书,拒付货款。四是企业多头开户给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恢复带来了很大难度。五是银行将企业分为四类,一些亏损企业被列为四类企业,银行只收不贷,使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在这些企业无法实行。
(四)地区与地区之间、各专业银行之间和企业之间资金的相互封锁,阻碍了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有些银行只提收款清单,对付款不积极。有些欠人货款多的企业不愿清债,怕清出的债务多增加利息负担。
(五)启动清欠时间不一致,先清应付款要多支付利息,都想先清应收款,后清应付款。
此外,由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也给清欠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如:沈阳市机械局系统向国家16个部委提供5亿元左右的重点工程项目设备,由于资金没有到位,5亿元设备货款根本无法收回。
二、我们的建议
我们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切实落实《通知》中有关政策,按照《通知》要求把清理“三角债”工作抓紧、抓好。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从大局出发,改变地区、部门观念,纠正等待观望的思想,积极主动地参与清理“三角债”工作。对欠人款项,地方、企业和银行要认真、无条件地进行核对落实,该付款的一定要付款,不得搞等款清欠。
(二)尽快完善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增加结算贷款,使银行在清理“三角债”、缓解资金紧张状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于资金不到位拖欠的货款,有关部门应尽快落实资金,以偿还欠款。今后要严格把好新建项目的立项、施工关。凡是投资不落实,没有资金来源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施工,否则,出现问题由批准部门负责。要从根本上防止发生新的工程拖欠款。
(四)要将清理“三角债”同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结合起来。按照产业政策要求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对于那些今后一段时期产品没有销路又无新产品的企业,一方面要停止对其资金的投入,另一方面要在清欠过程中,冻结其货款清入,以免继续生产呆滞产品,发生新的拖欠。
(五)严肃结算制度。对无偿还货款能力的企业,不准签订订货合同。对有还款能力而不偿还货款的要从严处罚,要由政府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出面批评教育,甚至予以处罚;与此同时,银行应采取强硬措施,强行扣收欠款,停止新贷款,收回老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