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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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90)国检办字第86号 1990年8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关于检查的步骤。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分为宣传发动、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和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务院《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大检查的思想发动工作。
2.自查阶段。所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查截止期限,地方单位最迟不得超过10月10日,中央单位最迟不得超过9月30日。自查结束后,每个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都要填写自查报告表,经单位领导签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大检查办公室审查(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报送中央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派驻各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各一份)。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自查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自查的组织安排和辅导工作,严防走过场.
3.重点检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对重...
(90)国检办字第86号 1990年8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关于检查的步骤。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分为宣传发动、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和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务院《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大检查的思想发动工作。
2.自查阶段。所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查截止期限,地方单位最迟不得超过10月10日,中央单位最迟不得超过9月30日。自查结束后,每个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都要填写自查报告表,经单位领导签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大检查办公室审查(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报送中央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派驻各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各一份)。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自查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自查的组织安排和辅导工作,严防走过场.
3.重点检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对重点检查工作要及早组织安排,尽快调集检查人员,确定重点检查单位的名单,做好进点前的培训工作,以确保检查质量和检查效果.
为了便于中央主管部门搞好系统内重点检查,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进点时间,从10月20日开始。
4.总结和整改阶段。要切实做好大检查的各项收尾工作,建立分部门、分单位的检查档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制的措施和意见,搞好大检查的总结、表彰和整理典型案例等工作。
以上四个阶段,是互相联系的,可以交叉进行,各有侧重。
二、关于检查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这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检查内容包括:(一)偷漏各种税款和越权减税免税的;(二)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应交国家利润、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三)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或搞虚增利润、虚盈实亏的;(四)偷漏应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五)擅自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和各项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六)擅自以税还贷或违反国家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各种技措性和基建性贷款的;(七)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私设各种形式“小金库”的;(八)化预算内为预算外,化全民为集体,以及擅自挪用生产性资金搞非生产性开支的;(九)越权制定、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擅自加价涨价,将国家计划内物资转为计划外高价销售,就地转手加价倒卖重要生产资料,以及把按规定允许提价、加价、议价的收入,不列作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逃避纳税交利的;(十)滥发奖金、补贴、实物和把应由奖励基金开支的奖金列入成本(费用)开支,以及发放的奖金和实物不列入奖金总额或工资总额,从中偷漏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的;(十一)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营建私房和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十二)擅自购买国家专控、禁购商品或超过控购指标购买商品的。
此外,对私人借支的公款(主要指借公款办私事和以办公事为名借支公款长期占用不还的款项),也要认真进行清理。能收回的,要立即收回:确有困难的,要订出还款计划,限期收回。以借公款为名据为已有的,要严肃查处。
三、关于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对查出的各种违纪违法问题,应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处理:
1.自查出财务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在按规定如数补交违纪款项、调整帐目后,可以照提留利或分成;被查出的违纪违法问题,应没收其全部违纪收入,不能提取留利或分成。情节严重的,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以罚款。查出的工商各税、物价、外汇和控购等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和《全国控办等部门关于违反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物价、外汇、控购等处罚规定处理。
2.承包企业(包括实行财务包干的部门)自查出承包范围内的违纪金额,实行税前承包的,可以抵顶承包任务;实行税后承包的,要按规定补交所得税。被查出来的违纪金额,不论是实行税前承包或税后承包的,都要如数上交财政,不得抵顶承包任务。各地财政部门在与税前承包企业办理财务结算和审批决算时,要特别注意被查出来的违纪金额,必须单独上交,如数入库,不能抵顶承包任务。承包企业如有虚增利润,虚盈实亏等行为的,要按照会计、成本等法规加以纠正,由此而完不成承包任务的,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足。
3.查出1988年以来的各种“小金库”资金,凡属自查出来的,其处理办法如下:(1)无论已动用部分和历年滚存结余部分,不分资金来源,一律上交财政50%(含应补交的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2)按照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分别补交各种税款、利润、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上述两种处理办法,采用哪一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各部门作出统一规定。凡属被查出来的全部没收,上交财政,情节严重的,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以罚款。其结余资金不足支付应交财政款项的,不足部分,由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上交财政后,“小金库”资金仍有结余的,应如数转入单位财务部门帐内,列作生产发展基金。查出的各项应交“小金库”资金,应按企业和单位的隶属关系上交同级财政,不再在银行专设“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对举报“小金库”的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为实际入库数的5%,最高不超过一万元,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来源在大检查经费中开支。
凡因自查不力而被检查组查出的在去年11月14日《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以后新设的小金库,要从重从严处理。
4.在重点检查中查出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除了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领导人和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和法纪处理。
5.主管部门派人查出所属企业和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可视同自查处理。其按规定应提取的留利或分成,是上交主管部门,还是留给企业和单位,由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各地区、各部门对查出的问题,应根据上述规定,区别自查与被查,初犯与重犯,无意与有意等实际情况,酌情从宽或从严处理。
四、关于违纪金额的调帐、入库问题。企业和单位不论是自查还是被查出来的违纪违法问题,在核实定案以后,都要及时调整会计帐目和财务决算,相应增加实现利润和上交税利,或减少亏损补贴额和事业费拨款额,其应当上交的违纪款项,都要及时优先补交入库。
各地区、各部门大检查办公室和派出的每个检查组,不仅要负责检查、纠正被查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还要监督被查单位及时调帐、入库。各级财税部门(包括财政部派驻各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要把各项违纪金额是否如数调帐、入库,作为审查企事业单位会计决算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关于欠交税利的问题。企业和单位按规定在会计帐目和报表上已如实反映,但未上交的税利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等,一般可不作违纪问题处理。但要督促其全部解交入库,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关于防止重复检查问题。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参加大检查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的组织、分工和协调工作,尽量避免重复检查。在大检查期间,要尽可能组织税收、财务、物价联合检查组下去检查,也可以互相协商分工,各自负责检查一批企业和单位。不能联合检查而由税务、财政、物价等职能部门分别进行单项检查的,不应视为重复检查。国内联营企业,由联营企业所在地组织检查,其他有关地区不要再派人检查。铁道系统所属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由铁道部在系统内组织检查,地方不再检查。中外合作、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检查。军队所属企业的军品部分,由军队负责检查;民品部分的税收、物价方面的问题,由地方进行检查,财务方面的问题,由军队负责检查。
有关防止财税大检查同审计监督重复检查的问题,应按照审计署和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1990年8月10日的《商谈纪要》办理。
七、关于邀请和吸收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的问题。要采取多种形式更加广泛地邀请和吸收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如请他们定期听取大检查工作汇报,或担任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或直接参加工作组和检查组等等。在工作中要真心诚意同他们合作共事,高度重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这方面的组织安排工作。
八、关于吸收社会力量参加检查的问题。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对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要由委托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审定,并正式通知被查单位。对参加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应适当付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做好考察、挑选和培训等工作。
九、关于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遵纪守法户的问题。大检查结束后,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将从全国参加大检查工作的检查组、工作组和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成员中选出一批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地方各级政府和中央部门也要相应做好这方面的表彰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对几年来经过检查确实没有发现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管理健全的遵纪守法户,也应进行表彰。在表彰时,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
十、关于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的经费问题。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所需的各项检查经费(包括必要的办公设备等),应按照节约原则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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