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个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廉政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财政部门来说,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将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司法监督,同时也对财政立法和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各级财政机关都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采取措施,更好地坚持以法治财、依法理财,以适应《行政诉讼法》施行后的新形势。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自觉性。组织干部学习《行政诉讼法》,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知识,充分认识行政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转变与行政诉讼制度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是自觉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前提条件。根据今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精神,各级财政机关都要利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这段时间,认真组织学习。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自己要带头学习《行政诉讼法》,而且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今年以来,不少地方的财政部门已经和正在组织干部学习《行政诉讼法》,有的一把手亲自组织安排学习活动;有的机关每周都利用一、二个半天集中学习、讨论;有的省、市如北京、湖北、吉林等还举办了地、市、县、区财政部门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参加的《行政诉讼法》培训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重视不够,还没有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为了使所有财政干部都能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知识,凡是已经组织学习、培训的地方,要继续把学习、培训工作深入进行下去;凡是没有起步的地方,要尽快作出安排。学习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印发学习材料,也可以集中学习;既可以脱产学习,也可以业余培训。要通过组织学习,使广大财政干部正确认识行政诉讼制度的意义,全面理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要求,同时转变“民不能告官”、“法律只管老百姓”等旧的观念,树立行政就是服务的新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自觉执行和遵守《行政诉讼法》,严格依法办事。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法规,使各种财政行政行为都做到有法可依。《行政诉讼法》保护合法的行政行为,而不保护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这就是说,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是行政行为要有法可依,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种行政管理手段都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为了使各种财政行政行为都做到有法可依,必须进一步加强财政立法,建立、健全财政法规。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财政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财政管理活动和财政管理手段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财政立法还很不完善,还有一定数量的财政行政行为缺少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不够明确,即使是现有的财政法规,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从建立健全财政法规体系出发,在分析把握财政行政行为现状和全面、系统地清理财政法规的基础上,抓紧各个层次财政法规的制定工作,加快财政立法的步伐。特别是要尽快把那些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的财政行政行为,纳入法律管理的轨道。这项工作的任务是繁重的。做好这项工作,不仅仅是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的事情,还需要财政部门上下共同努力。因为财政法规是客观财政经济情况的反映,随着财政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财政法规也要随之作必要的改进。而基层财政部门处在财政工作的第一线,最能够及时掌握财政经济发展变化的情况,也最了解财政执法中的问题,因而对如何完善财政立法也就最有发言权。因此,各级财政部门都要从不同的方面,为建立、健全财政法规作出自己的努力。
三、改善财政执法活动,提高财政执法水平。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是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因此,改善财政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既是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行政诉讼法》施行工作的重要内容。改善财政执法活动、提高财政执法水平,首先必须尽快解决某些不按法定职权和程序处罚的问题,注意财政执法的合法性。各级财政机关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执法,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切实支持和保护合法的财政执法活动。同时也要克服畏难情绪,防止由于担心当被告,而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者降低处罚标准。为了改善财政执法活动、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必须花大力气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目前我们财政队伍的状况总的来说是好的,绝大多数干部是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高。但也确有一些干部政治素质还不够好、业务水平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提高财政干部的政治素质,就是要使财政干部始终一贯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履行法定职责的自觉性;提高财政干部的业务水平,就是要使财政干部熟练地掌握财政业务技能和工作方法,增强为民理财的本领;提高财政干部的法律意识,就是要使财政干部充分认识到以法治财、依法理财的必要性,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熟悉财政法律制度,在工作中自觉依法行使职权。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当前各地财政部门要对各种具体的财政行政行为进行一次清理,通过清理,纠正任意处罚、滥用职权等违法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财政行政行为,特别是要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广大干部。
四、加强财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财政执法合法、高效。财政执法监督检查,属于行政层级监督的范畴,是上级财政机关领导下级财政机关工作的重要方式。加强对财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财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保证财政执法合法、高效的一条重要途径。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都开展了一些规模不一、形式多样的财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并为建立、健全财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目前,各地财政部门要继续抓紧抓好对财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加强经常性管理;要注重监督检查的实际效果,做到检查一项收到一分效果,检查个别带动一般;要下功夫解决重复执法、执法空白等现象,防止执法中的扯皮、推诿现象;在监督检查中,还要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探索财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新路子,完善监督检查办法,使财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化、规范化。
五、切实抓好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认真管理行政赔偿费用。行政复议并不是一项新的工作,但《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新的意义,凡有行政复议职权的财政机关,都必须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有效地解决财政行政纠纷,减少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财政方面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级财政机关都要做好应诉准备工作,特别是从现在起就要培养自己的诉讼代理人队伍。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的规定,各级财政机关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行政赔偿费用。
总之,我们财政部门要以实施《行政诉讼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财政立法,提高财政执法水平,切实解决目前财政管理中存在的与行政诉讼制度不相适应的问题,真正做到以法治财、依法理财,为发挥财政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