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8年以来,各地有不少企业试行了股份制,有的省份已有700多户企业试行了股份制。今年我们对试行股份制的企业,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有一些企业试行的股份制,很不规范,难以称得上是股份制。这一些所谓股份制企业,大都是在企业内部搞职工集资或在企业间搞横向联合,在股权、分配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就这一些企业的股份制形式来看,大体可分为三类:
一、以企业股为主要特征的“股份制”。这类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和企业股的设置及利润的分配情况是:以第二步利改税前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国拨流动资金、各项专用基金的结余做为国家股;以第二步利改税后,用企业留利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结余的生产发展资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做为企业股。对税前还贷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其55%作为国家股金,45%为企业股金。在利润分配上,因已与国家签订了承包合同,所以国家股不是依据股权的大小取得相应的利润,而是以承包合同订死的上交基数取得固定收益。即在实现利润后,首先福利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各提6%,留给企业;余下部分做为分红基金。国家股所分红利超过承包上缴部分,用于还贷,还贷金额作为国有股的新增股金。企业股红利的再分配,首先是用于偿还专项贷款,而后交纳能源交通基金。企业股红利所偿专项贷款及其余额,则做为新增企业股金。
二、以劳动股为主要特征的泛股份制。所谓泛股份制,即将企业现有资产、资金作价入股后,还将劳动力作价入股。实行泛股份制的企业,大多数为集体企业,由于对集体企业的原有资产难以划分清楚,而这部分资产所占比重又大,所以这类企业将原有资产“挂”起来,不入股,一律视为企业借款,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3%—15%的资产占用费用以补偿企业借款。但因其企业借款没有法人代表,故所提资产占用费又全部成为企业留利用于生产发展费用,而没有上交产权归属部门。这类企业设有基本股、期限股、劳动股和技术股。基本股一般必须认购规定数量的记名股票。期限股为定期若干年不限数量的不记名股票,期满后退还本金。劳动股和技术股,则为一年一定,即在严格的考核下,以上年收入的多少为依据,确定其劳动能力的大小,折合成劳动股,一股为100元。社会集团和个人的新技术发明等可根据其价值大小,经审核评估后折合成技术股,在有限期内按股分红。
三、以厂内新建、扩建项目向职工集资的“项目股份制”。有些企业,由于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源,因此,便采用厂内职工集资的办法解决。如某企业,因其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数额大,因此采用厂内集资办法,发放固定股和自由股。固定股,即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将企业历年来的结余工资量化到个人,50元为一股。自由股,由职工每人至少认购两股。固定股和自由股采取不同的分配办法,固定股只分红,不计息,企业如发生亏损股金按亏损比例下浮,三年期满后还给职工。自由股,则保本付息又分红,并享受保值贴补率的贴补,三年期满后还本付息。
从以上三类股份制的股权设置和利润分配情况可以看出,这些所谓的股份制企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企业股侵占了国家财产。企业股的设立,是将属于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无偿地转移为企业或集体所有,这是化大公为小公,削弱全民所有制的一种做法。如前所述,国家股部分不是按收益数额取得红利,而是按承包合同所订死的上交基数获得红利,这也损害了国家的产权收益。因此,设置企业股,其发展方向必然将全民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这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方向的。此外,股份是股东出资取得的企业权益的份额,设置企业股,企业成为本企业的股东,在理论上也实在有些不伦不类。
二、劳动股重复参与了分配。所谓劳动股,是按企业职工劳动收入的多少,确定其劳动能力的大小,并以此为依据,在年终考核评定后,折合成劳动股。劳动股的设置,使企业职工参与了两次分配。即企业职工在按劳取得工资后(包括奖金、福利),再以劳动股取得一次税后利润。这种做法,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是不对的。它不仅违背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这一原则,还违背了股份制出资取得股份的基本要求。
三、固定股逃避了工资调节税。将企业结余的工资(包括奖金)量化给个人,做为固定股,职工凭着这部分股票,不仅可以分红,期满后,还可以分到股金。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将结余下来的工资总额以股份形式发给了职工,并以消费基金转化成生产基金为由,申请免征工资调节税的一种形式。设置固定股,不仅没有使消费资金转化,相反是使消费资金潜在地增长。同时,也违背了财务制度中有关“工资余额可以作为企业工资负亏的资金来源,以丰补歉”的规定,是一种逃避缴纳工资调节税的手段。
四、不同股权之间分配不平等。这些试行股份制的企业,在分配上,具有倾斜性质.有的对个人股既分红又计息,且股息进成本。有的股票期满后,保本、保息、分红,但不负亏,不承担风险。这种股票实际上是一种集债券、股票好处于一身的特殊“股票”。这种股票,只能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使经营者及职工个人的收入得到不应有的增长。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我建议:有关部门对现有一些股份制企业进行一次清理,纠正一些有损于国家利益的所谓股份制做法。同时,抓紧制定一整套企业试行股份制的法规及国营企业股份制试点的具体办法,成立专门审批股份制企业的机构,并由专门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审核,以便逐渐使企业的股份制走向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