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8年第12期《财政》杂志,刊登了记者对李德伟的采访,在谈到国有企业改革时,李德伟认为,泛股制可能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为理想的企业改革模式(见第37页)。而所谓“泛股”的基本涵义是,在股份制企业的股权构成中,不仅要包括现金、实物、技术(无形资产)等生产要素,而且还包括劳动力,由此组成较西方目前股份制股权设置范围更为广泛的股份制形式。李德伟同志设计的泛股企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泛股制企业中,劳动者可以用其个人所有的劳动力作价入股。而恰恰是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是根本不具备可行性的。
毫无疑问,在企业的诸多生产要素中,劳动者是处于主动和支配地位的生产要素。没有劳动者的创造性劳动,企业的生产经营就无从谈起。但是,我们说劳动者是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像其它生产要素一样,可以在股份制企业中用其劳动力作价投资入股。原因之一,是股份制企业所独具的企业组织形式决定的;原因之二,是为了将人和物区别开来,更加尊重劳动者个人的权利。
我们知道,所谓股份制,是指由多个出资者共同出资,按出资份额(即股份)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是资本的成份,每一股份必须用一定的金额来表...
1988年第12期《财政》杂志,刊登了记者对李德伟的采访,在谈到国有企业改革时,李德伟认为,泛股制可能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为理想的企业改革模式(见第37页)。而所谓“泛股”的基本涵义是,在股份制企业的股权构成中,不仅要包括现金、实物、技术(无形资产)等生产要素,而且还包括劳动力,由此组成较西方目前股份制股权设置范围更为广泛的股份制形式。李德伟同志设计的泛股企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泛股制企业中,劳动者可以用其个人所有的劳动力作价入股。而恰恰是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是根本不具备可行性的。
毫无疑问,在企业的诸多生产要素中,劳动者是处于主动和支配地位的生产要素。没有劳动者的创造性劳动,企业的生产经营就无从谈起。但是,我们说劳动者是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像其它生产要素一样,可以在股份制企业中用其劳动力作价投资入股。原因之一,是股份制企业所独具的企业组织形式决定的;原因之二,是为了将人和物区别开来,更加尊重劳动者个人的权利。
我们知道,所谓股份制,是指由多个出资者共同出资,按出资份额(即股份)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是资本的成份,每一股份必须用一定的金额来表示。可以作为股份进行投资的必须是能够用货币计量的财产。之所以如此,既是为了适应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更是为了以此为依据在法律上分清权益、明确责任。因此,不能用货币计量的东西,如有用的信息,优越的地理环境等,尽管对企业经营活动有效用,但由于其或者难以计量,或者不可预见,都不能将其作价入股。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现金、实物财产、无形资产作为投资,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它们或者自身是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或者可以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量。
将劳动力和其它可以作价入股的生产要素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劳动力具有其独特的特点。
1.劳动力是人能够从事劳动创造的一种潜在能力。劳动是其潜能发挥的过程。一个劳动者劳动潜能发挥得如何,既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包括体力、脑力),更取决于劳动者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当然,还会受到一些不可预见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因而,在劳动力未投入使用时,对其尚未发挥的潜能及对该企业的贡献是难以用货币加以计量的。比如,一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和一位虽无大学文凭却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工,在他们尚未用劳动创造向社会证实自己的能力之前,我们应该依据什么来对他们的劳动力进行计算呢?依据一纸文凭还是经验,经验和文凭之间的量的关系怎么确定,我们又如何来保证这种计算的公正性呢?正因为未投入使用的劳动力是难以用货币计量的,所以尽管劳动力是起主导作用的生产要素,却不能作为股份进行投资。
2.劳动力不同于其它可以作价投资的生产要素的另一特点,还在于它的流动性。这不仅表现在劳动者本人对不同职业的选择上,也表现在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各个时期对劳动力的数量、质量有着不同的需求。劳动力的这种流动性,决定了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宜采用工资的支付形式,而不能采用作价入股的形式。
也许有人认为,将劳动力作价入股并据此参与企业的管理体现了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其实这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我们假设对某人的劳动力已经作价进入企业的股本。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在股本增加的同时必然要增加相应的资产。那么,劳动力就和其它有形、无形的资产一样,成了企业总资产的一部分。而作为资产,必须具备三个本质特点:(1)它表现为一种有助于形成现金流入量的能力;(2)它的价值在创造收益的过程中逐渐转化为费用由营业收入来补偿;(3)它不允许别的企业或个人侵占。这三个特点意味着;(1)对已经作为企业资产的劳动力将不再采用支付工资的形式,而是和其它资产一样在其为企业创造收益的过程中将初始投资(资产成本)逐步转化为费用;(2)这位劳动者将和企业的其它资产一样,不能被其它企业、单位所侵占,除非企业不再使用他,并将其视为资产而加以处置,否则他不能自主地决定其去向。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在放弃了选择职业的自由和凭借劳动领取报酬的权利之后,才获得了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分红权利的。这种将劳动力等同于物的理论,与旧社会的包身工、卖身契又有什么区别呢?所不同的是,包身工是被别人所卖,而现在是劳动者自己卖自己。在买卖成交以后,劳动者将丧失自由支配自己行为的权利,主人翁的地位就根本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