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开征耕地占用税,对严格控制乱占耕地起到了积极作用,并为开发土地集聚了资金。
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征收的税种,它具有政策性强、税率较高、涉及面广、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等特点。由于多年来,乱占滥用耕地十分普遍,加上耕地占用税是新税种,在征管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下面谈谈我们的一些看法。
一、目前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占用耕地隐瞒不报的现象严重。耕地占用税开征后,不少单位和个人或多或少在耕地占用方面弄虚作假,在“瞒报”二字上做文章打主意,大面积化小,小面积化了,欺骗上级,逃避征税。有的地方的基层干部甚至伙同“瞒报”,使上级机关不能准确掌握情况,给国家带来不应有的损失。笔者下去调查期间,据基层同志透露,有的乡镇至少瞒报了相当于八至十户建房占用耕地的面积。如果每户按建房标准120平方米计算,就有1000多平方米,折合应征税额5000余元,按历年可比口径计算,我区每年净减耕地330万平方米左右,除去退耕还林、牧、渔耕地、也约有300万平方米。而我区1988年已征税面积为45万平方米,仅占整个减少耕地面积的22.5%。占用耕地隐瞒不报的情况十分严重,若不坚决制止,不仅国家土地资源得不到很好...
国家开征耕地占用税,对严格控制乱占耕地起到了积极作用,并为开发土地集聚了资金。
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征收的税种,它具有政策性强、税率较高、涉及面广、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等特点。由于多年来,乱占滥用耕地十分普遍,加上耕地占用税是新税种,在征管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下面谈谈我们的一些看法。
一、目前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占用耕地隐瞒不报的现象严重。耕地占用税开征后,不少单位和个人或多或少在耕地占用方面弄虚作假,在“瞒报”二字上做文章打主意,大面积化小,小面积化了,欺骗上级,逃避征税。有的地方的基层干部甚至伙同“瞒报”,使上级机关不能准确掌握情况,给国家带来不应有的损失。笔者下去调查期间,据基层同志透露,有的乡镇至少瞒报了相当于八至十户建房占用耕地的面积。如果每户按建房标准120平方米计算,就有1000多平方米,折合应征税额5000余元,按历年可比口径计算,我区每年净减耕地330万平方米左右,除去退耕还林、牧、渔耕地、也约有300万平方米。而我区1988年已征税面积为45万平方米,仅占整个减少耕地面积的22.5%。占用耕地隐瞒不报的情况十分严重,若不坚决制止,不仅国家土地资源得不到很好地保护,而且也影响税收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法制观念淡薄,偷、漏、欠税时有发生。耕地占用税在渗透着“水份”的情况下,个别纳税户一是不要《准建通知书》,我行我素,擅自进行施工,二是欺骗征收机关,当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时,谎称是荒地荒山;三是说好话,办酒席,搞不正之风;四是能拖就拖,能欠就欠,与农税人员打“持久战”。如1988年全区实征税额261万元,只占应征税额的69.3%。
(三)税、费负担不公,影响征税。(1)多层收费。对占用耕地的个人,有的地方除交纳耕地占用税外,还制定土政策,县、乡、村、组级级收费,每级收费至少在50元至60元之间,多的达200至300元,把耕地占用户(单位)当成“摇钱树”和“聚宝盆”,作为各级“小钱柜”收入的源泉。这种明显违反政策的行为,不仅加重了群众的负担,也严重影响了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2)扣除农业税问题。开征耕地占用税的政策明文规定,凡被占用并已征收了耕地占用税的土地,经核实确属农业税计税面积的,其计税产量和计征税额应予以扣除。而实际上这一政策在部分地方并没有兑现,农业税照征不减,耕地占用户颇有意见,也导致对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抵触情绪。
(四)征管制度本身不够完善。(1)征收制度与验收相脱节。征管制度本身没有制定验收制度,加上基层农税工作人员人数少,素质差,且日常事务多,无暇顾及检查验收,只征不管现象非常突出,使超标准、超面积、乱占用耕地者有空可钻。有的乘虚而入非法买卖土地,给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带来被动。(2)经济手段与行政干预相脱节。现行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没有调动乡镇政权理财的积极性,多征与少征一个样,也是导致耕地占用税严重流失原因之一。(3)赋予的权力与实际要求相脱节。现行耕地占用税征收制度,没有明确农税人员直接处理违反有关法规的权力,而是间接依靠政法部门处理违章案件。由于政法部门本身工作任务繁重,要处理的案件很多,所以往往出现案件处理不及时,甚至还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此外,对拖欠和拒不交耕地占用税款的,没有明确和严格的处罚规定,征管人员无章可循,只能“望洋兴叹”。
二、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对策
(一)坚持“先缴税,后用地”的原则。财政机关在接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通知后,应及时向占用耕地户(单位)发出纳税通知单(符合减免规定的,要填写减免税审报表),并积极组织税款入库;土地管理部门只能在接到耕地占用户(单位)缴税收据后,方可给耕地占用户(单位)划拨用地,发出准建通知书。对于未纳税,未准建的单位或个人擅自进行施工的,土地管理所和财政所要采取口头、文字通知,提请银行划拨税款,直至向司法部门提出起诉等措施加以制止:对于不经批准或超标准面积占用耕地的,要坚决执行有关土地管理法规,责成停建、拆除或加征耕地占用税。并且对纳税人要有明确的货抵税规定,对拖欠或拒不交款的,可以直接扣押,拍卖其货物和财产等方式来追交税款,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
(二)建立用地验收制度,加强纳税户的管理。对占用耕地户工程竣工后,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进行有计划地验收。把检查验收制度贯彻到日常征管工作的始终,并建立验收登记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耕地占用户(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财政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以便防止偷税、漏税。如湖北省蕲春县去年底组织了37人,分10个验收组,检查验收了232户,占总纳户数的82.2%,补征税款5.97万元。
(三)发动群众监督,实施举报制度。由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任务也越来越重,单靠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管理是有困难的,必须依靠群众,发动广大群众对征管工作实行监督。可以在县、乡、村、组设立举报箱,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绝对保密,并给予奖励,弘扬正气,杜绝歪风,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使偷税漏税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如蕲春县清水河乡财政所就是采取这种办法,取得了显著效果,同时也促进了耕地占用税的开展。
(四)部门密切协作,实行联合管理。部门之间密切协作,对搞好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有直接关系。这种协作关系如果协调,并得到加强,就会使征管工作打开局面。反之,对征管工作就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合理分工,主动配合,在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双方要协商解决,不留隐患。司法部门要大力支持财政部门的征管工作,出现案件时,不能等同一般民事案件处理,并要坚决维护正当合法人员的权益,保护税法的实施,体现税法的强制性。银行部门在税款入库问题上,要有优先权,摆正先税后贷的位置,坚决按金库条例办事,协助财政部门强制扣款。财政部门应有权检查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存款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