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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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经济区财政科研联络网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6月在浙江普陀举行。参加会议的有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和浙江五省一市的财政科研人员。宁波市和舟山市财税局的同志列席参加。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讨论发展外向型经济与财政税收的关系。
从会议上搜集的统计数字看,1987年整个上海经济区外向型经济发展势头是好的,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外贸收购总值共计349.62亿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为7.74%(缺江西),出口总额共计93.65亿美元。到1987年底止累计利用外资合计44.77亿美元(缺江西),已批准的“三资”企业共计1790家。针对上海经济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现状,与会同志着重就财税部门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政策设想和需要注意防止哪些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一、财税部门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政策设想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沿海地区抓住当前国际经济变化的有利时机,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是进一步提高沿海地区经济实力和技术管理水平,从而带动全国经济起飞的战略选择。作为财税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央的这一战略决策,自觉运用财税经济杠...
上海经济区财政科研联络网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6月在浙江普陀举行。参加会议的有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和浙江五省一市的财政科研人员。宁波市和舟山市财税局的同志列席参加。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讨论发展外向型经济与财政税收的关系。
从会议上搜集的统计数字看,1987年整个上海经济区外向型经济发展势头是好的,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外贸收购总值共计349.62亿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为7.74%(缺江西),出口总额共计93.65亿美元。到1987年底止累计利用外资合计44.77亿美元(缺江西),已批准的“三资”企业共计1790家。针对上海经济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现状,与会同志着重就财税部门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政策设想和需要注意防止哪些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一、财税部门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政策设想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沿海地区抓住当前国际经济变化的有利时机,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是进一步提高沿海地区经济实力和技术管理水平,从而带动全国经济起飞的战略选择。作为财税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央的这一战略决策,自觉运用财税经济杠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促进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为此,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政策设想。
(一)尽快改革税制,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现行税制与发展外向型经济有两个矛盾。一个矛盾是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工商统一税与国内企业适用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不平等。另一个矛盾是涉外企业有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两种所得税,国内企业有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包括国营小型企业),种类太多,又是按经济性质划分,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在“三资”企业内部,对外方人员征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800元,对中方人员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为400元,内外有别,税负不平。对第一个矛盾,尽管主管部门已经作了一些补充,有了一些内部掌握原则,但透明度不够,不能体现税收的严肃性,不符合国际惯例。建议尽快完成对中外企业适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立法手续,同时取消工商统一税。对第二个矛盾,建议尽快简并所得税,或分涉外、国内,简并成二种所得税,或不分涉外、国内,全国统一,只开征一种所得税。对“三资”企业人员,不分中方、外方,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以真正体现一视同仁、公平税负的原则。
(二)筹集资金,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中,政府部门应尽量把企业管不了的事管起来,财税部门作为资金的分配者,应把有限的财力重点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港口、航空、铁路和公路运输极端紧张的矛盾,解决国际电信、电传不畅通的问题,改变城市公用设施落后的局面,做到方便高效,让外商进得来、出得去,进出商品畅通无阻。为此,要及时调整资金分配结构,压缩那些一般性建设投资,特别是压缩楼堂馆所投资,挤出财力用于基础设施投资。
(三)要按照发展外向型经济特别是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商品档次的要求,适当调整财政有偿资金的投入方向。要用好财政部门掌握的有偿周转基金,围绕发展外向型经济、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增加对原材料、能源等基础工业投入,优化内部结构、增加商品加工层次,提高商品附加价值;要适当提高对出口创汇企业和“四新二高”(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和经济效益高、出口创汇高)项目的投入比重,对某些技术特别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可给予低息甚至免息优惠。财政部门特别要注意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保证有较好的投资效益,使有限的钱用在刀刃上,促进当地经济顺利地朝外向型转轨。
(四)建立财务咨询服务系统,为引进外资把好关。近几年,我国利用外资的步伐大大加快,对国民经济起了积极作用。但也不能不看到,也有一些引进外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做得比较粗糙,有的在洽谈中过份迁就外商要求,规定了有损中方利益的条款。某些引进外资项目结算损益的会计年度竟按美国的会计年度(每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执行,闹了笑话。为了维护中方正当利益,使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尽快建立财务咨询服务机构,加强引进外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谈判签订合同时,要有中高级经济、财会专家参加,特别要注意原辅材料进口权和产品出口权,控制进出口价格。必须由外商投资者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也要把价格规定在我方所能控制和监督的范围内。帐册应该设在中国境内,会计年度应跟中国一致。总之,既要讲互利,又要坚持主权。
(五)运用税收杠杆,支持出口创汇企业和“三来一补”项目发展。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对外向型经济显然具有重要作用。税收政策要按效益原则有区别地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首先,支持“三来一补”,劳务输出,以进养出,用劳动力资源换取外汇;其次,鼓励低成本产品出口;第三,鼓励进口替代;第四,在奖金税上给点照顾,以调动职工个人积极性。与会同志在考虑运用税收杠杆支持和促进出口的同时,还强调税收政策要限制紧俏原材料出口,以免一个口岸出口,另一个口岸却在进口,让外国人赚我们的钱,或者是出口的原材料附加价值很低,而附加价值高的加工工业品却因缺乏原材料而不能大量出口。此外,还要限制高档消费品和非生活必需品进口,以免冲击国内工业和市场。
会议一致认为,由于各地条件不同,在统一执行中央有关政策的同时,要允许地方从各地实际出发,因地因事制宜,采取灵活的政策措施,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安徽、江西同志强调指出,由于两省是上海经济区中靠近内地的边缘省,地理位置、自然资源、企业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与沿海省有一定距离,不能照搬沿海的做法,只能坚持以内向为主,外向为辅,内向与外向相结合的方针。在财税政策上要扶持用本省的劳力、矿产、农副产品等资源支持沿海,扶持企业接替沿海扩散的产品生产,扶持企业通过与沿海合资、联营等多种手段、有重点地发展一些出口产品,逐步跟上沿海发展步骤。
二、需要注意防止的问题
与会同志认为,在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热潮中,财税部门要充分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特别是由此引起的减收增支因素对财政收支平衡的影响,未雨绸缪。从当前来看,似应注意以下几种问题出现。
(一)外贸包干后对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潜在威胁。外贸下放后,对外贸公司来说,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对原成本低的出口产品,抬价收购,因而提高了成本,二是对原成本高的出口产品,或者为完成任务也要多出口,因而增加亏损;或者到一定程度就不愿收购或压价收购,激化工贸矛盾。对生产企业来说,因外销价普遍低于内销价,原材料涨价又难以自我消化,没有扩大出口生产的内在动力,也会寻求财政减税让利。矛盾的焦点集中到财政身上,结果很有可能造成年度收支不平衡。会议认为,财税部门对外贸财务下放不能消极地讲不挤不让,更不能对外贸包干束手无策。应该想办法熟悉它,了解它,最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一拥而上搞开发区,投资大,吸引不了多少外资。会议反映,现在每个开放城市都搞开发区,都搞“七通一平”,花费了巨额投资,但吸引不了多少外商。大家认为,这种大量开辟新区,搞新建扩建以求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做法与中国的国情不符。从我国实际出发,应树立在原有企业基础上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搞重点改造的指导思想。在开放区和开放城市,引进外商投资,举办“三资”企业或“三来一补”生产项目,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城市、集镇、企业及其边缘空地,以及部队精简整编后空余的营房,就地改善基础设施,一般不要另辟新区,以节省资金,挖掘潜力。
(三)片面追求外汇,不要人民币,不讲效益。与会同志认为,中央提出发展外向型经济要有紧迫感、危机感,是为了引起全国上下的高度重视,十分有必要。但不能理解成只要外汇,不要人民币,不讲效益。有的同志认为,传统的出口贸易,如果片面追求出口速度,地区之间攀比,打混仗,只能加剧财政的困难。因此,对“以出养进”只能适度发展。我们发展的重点应是“以进养出”、“两头在外”,即引进原料,加工出口,赚取外汇。这样才能取得好的效益。但要实现“两头在外”,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有适宜的“软”、“硬”环境,不能操之过急。
(四)政出多门、区域间税收优惠竞争。随着外贸下放和财政包干的实行,很有可能出现政出多门,区域间竞相以税收优惠。这样做的后果是严重的,外商投资者可以此为洽谈项目的筹码,从中得到非正常利益,甚至反而怀疑我国税法的稳定性,不敢大胆投资。会议认为,凡是涉外的税收政策都应按中央的统一规定办,不能层层开口子,搞变通,以体现我们国家的主权,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有的同志提出,考虑到各省市的经济基础不一样,在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采取优惠政策可以有点倾斜度,条件好的地区优惠低一点,条件差的地区优惠高一点。但相互间不要相差过大,以免“自相残杀”。
与会同志特别强调,政府领导应支持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务主权,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税收征管。凡是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征税问题,应由税务机关管理,不要由行政领导出面答复或表态。外商投资协议和合同,凡含有具体税率和优惠年限的税务条款,中方企业代表在签订时要商得税务部门的同意。
(浙江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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