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6 作者:辽宁省盖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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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县地处辽南,素有“苹果之乡”之称。近几年水果生产发展较快,现有各种果树1400多万株(苹果树占80%以上),结果树500多万株,平均每个农业人口占有果树20株。全县各乡镇都有果树。近年来水果产量每年都在15万吨左右,最高年份达17万吨。
水果生产的发展,促进了我县特产税不断增长。据统计,从1956年到1987年,我县总计实征水果特产税4097万元,附加税614.6万元,合计实征4711.6万元。特别是1983年我县实行联产承包农业生产责任制以后的几年来,共征收特产税1571.2万元(其中附加税204.9万元),平均每年征收314.2万元,比1983年以前的年平均征收额120.78万元增长160%。
长期以来,水果特产税征管工作是我县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由于“左”的思想影响,1966—1979年间,我县对农业税和特产税实行农、特税混征包税办法,即对各公社、农场核定税额时,将农业税、特产税混在一起,综合起来确定一个税额,每年290万元,一包14年未变。这14年间,我县的水果产量共301389万斤,平均单价如按0.12元计算,应实征水果特产税2911.4万元,而实际只征收1758.4万元,少征收1153万元。特别是大丰收的1978年,全县水果产量36140万斤,按税法规定,应征收特产税407...
我县地处辽南,素有“苹果之乡”之称。近几年水果生产发展较快,现有各种果树1400多万株(苹果树占80%以上),结果树500多万株,平均每个农业人口占有果树20株。全县各乡镇都有果树。近年来水果产量每年都在15万吨左右,最高年份达17万吨。
水果生产的发展,促进了我县特产税不断增长。据统计,从1956年到1987年,我县总计实征水果特产税4097万元,附加税614.6万元,合计实征4711.6万元。特别是1983年我县实行联产承包农业生产责任制以后的几年来,共征收特产税1571.2万元(其中附加税204.9万元),平均每年征收314.2万元,比1983年以前的年平均征收额120.78万元增长160%。
长期以来,水果特产税征管工作是我县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由于“左”的思想影响,1966—1979年间,我县对农业税和特产税实行农、特税混征包税办法,即对各公社、农场核定税额时,将农业税、特产税混在一起,综合起来确定一个税额,每年290万元,一包14年未变。这14年间,我县的水果产量共301389万斤,平均单价如按0.12元计算,应实征水果特产税2911.4万元,而实际只征收1758.4万元,少征收1153万元。特别是大丰收的1978年,全县水果产量36140万斤,按税法规定,应征收特产税407.3万元,结果当年只征收118.8万元,减少财政收入288.6万元,减少了70.9%。这种包死税收的方法,既使农民少纳税“合法化”,又使国家每年减少财政收入近百万元,其弊端十分突出。
1979年以来,为了加强对水果特产税的征管工作,我们结合本县水果生产的实际情况,对水果特产税的征收办法进行了多次改革。
一、改农业税、水果特产税混征为分征。1980年,我们将水果特产税与农业税分开,按当年水果实际销售收入计征水果特产税。秋征前,县对公社(农场)逐级下达特产税预征任务,一直落实到生产队,年终复查结算时多退少补。1980年至1982年,我县共实征水果特产税826.3万元,平均每年实征275.4万元,比1966年至1979年间的年平均实征数125.6万元增收149.8万元,增长119.3%。做到了应征尽征,不漏不欠,全额入库。彻底转变了原来混征期间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局面。
二、改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税为按承包产量计税。我县自1983年普遍落实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各乡镇农场都将果树承包给农户管理,一家一户成了经济实体。由于农户经营的水果均无帐目记载,再加上国家将水果购销政策由统购包销改为以议购议销为主,因而农民当年的水果实际产量、单价和收入均无据可查。如果再原原本本地按当年实际销售收入计税,就很难行得通。经反复调查研究,报县政府批准,我们决定从1983年起按农户承包果树的承包产量作为计税产量计征水果特产税。按这种办法,1983、1984年共应依率计征水果特产税596.4万元,由于这两年旱灾严重,造成水果大量减产,减免水果特产税286.7万元,实征309.7万元,实征附加税46.5万元。
三、改按承包产量计税为按统计部门统计的前四年水果实际产量的平均数计税。按承包产量计税办法,实行两年后,我们发现一些乡镇由于遭受旱、冻、雹等自然灾害和小果树转龄、老果树衰老等原因,农户的水果承包产量与当年实际产量相差较大。有的农户当年水果产量大于承包产量,少交了税款;有的农户当年水果产量小于承包产量,多交了税款。出现了负担明显不合理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1985、1986两年,我县采取了以前四年水果产量(以县统计局的统计资料为依据)的平均数为计税产量,以当年的水果中等销价为计税单价计征水果特产税的办法。两年合计应依率计征水果特产税813.7万元,平均每年406.85万元;扣去灾害减免后,实征645.5万元,平均每年322.75万元,两年实征附加税96.9万元。
四、实行“变死为活,超收分成”的征收办法。在征收工作中,按前四年产量平均数计征水果特产税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即每年县对乡镇农场的计税产量定得死,计税单价定得死,计税收入定得死,致使一些乡镇的水果特产税税额难以落实,税款难以征收,乡镇没有灵活机动的余地,无法处理一些具体问题,农民苦乐不均,甚至出现纳空头税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县政府批准,决定从1987年开始进一步改革水果特产税的征收方法,以税法为准绳,以“存利除弊,放开搞活,让利于乡,超收分成”为原则,县对乡镇农场下达指令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乡镇农场在完成县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后,超收的税款实行县、乡两级分成。具体做法是:
1.县对乡镇农场,仍以县统计的各乡镇农场前四年的水果产量的平均数为水果特产税的计税产量,乡镇农场在往各村和农户落实计税产量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计税产量。
2.县对乡镇农场实行指令性和指导性两种计税单价,县对乡镇实行差别计税单价。乡镇农场可根据当年水果销售的实际行情和品种质量的不同,适当调整内部的计税单价,但最高每市斤不能超过0.30元,最低不能低于0.26元。
3.根据上述两条,县对乡镇核定并下达指令性和指导性水果特产税征收任务.
4.乡镇农场在完成县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后,对其超收税款实行比例分成(县三乡七),乡镇分得的超收分成税款的使用范围,一是大部分作为发展果树生产的专项资金,用于果树栽植,新品种引进,果树基地建设,老果树更新换代,水果科研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二是作为以丰补灾的税款;三是可以从中提取不超过10%的数额作为农业税、特产税、奖金和税收业务活动经费。
今年,我县下达给各乡镇农场的水果特产税指导性任务(即应依率计征税额)为511.1万元,指令性任务(即乡对县完成的包干入库税额)为441.7万元。这样乡镇农场预计可超收69.4万元,按体制规定,各乡镇可实得超收分成48.58万元,县得19.82万元。
各乡镇认为,实行“变死为活,超收分成”的办法既坚持了国家规定的特产税的基本原则,又结合我县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处理了水果特产税征收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克服了往年增产不增税,减产不减税的问题,为增加县、乡两级财政的机动财力,增加对果树生产的投入,促进果树生产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改代征和驻库征收为依靠基层政权征收。1983年以前我县水果特产税由银行营业所代征,或者派税收人员进驻水果公司或水果收购点进行征收。1983年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后,国家对水果购销实行了以议购议销为主的政策,再按老办法征税,税款很难征上来。为此,我县从1983年开始,紧紧依靠乡、村两级组织,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的作用,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农业税、特产税征收的办法。近几年来,我县对乡镇领导班子,乡镇机关干部,乡镇财政所的税收人员和村干部,分别落实了税收岗位责任制,有力地调动了各级干部抓农业税、特产税征收的积极性。县政府明文规定,搞好农业税、特产税征收工作是乡政府和乡村干部的重要职责。各乡镇政府把农业税、特产税的征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所属各村都规定了完税日期和奖励办法,按期完税者可对村干部给予一定奖励,有力地调动了村干部的积极性。目前,我县各乡镇普遍实行了乡镇领导包片,乡镇政府机关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包户的办法,确保农业税、特产税征收任务的完成。大部分乡镇在每年10月末即可完成全年的征收任务。多年来,我县都是全省完成农业税、特产税征收任务最早的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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