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6 作者:陈秦安 周学濂 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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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
企业在实行租赁经营前,认真进行清产清资,摸清家底,对于划清租赁双方的经济责任,合理确定租金,以及正确处理资产遗留问题,保证租赁合同的实现,都有重要意义。但目前不少地方的一些企业,在试行租赁经营前,并没有对财产资金进行彻底的清查盘点;有的简单地用帐面原值或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价值,就帐就表清理;有的盘点也只是马马虎虎,草率从事。因而,强调在租赁经营前做好清产清资工作,是很必要的。
我们认为,在实行租赁经营的规定中,必须明确所有企业在租赁前,都要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或由当地政府组织上述部门成立租赁经营资产评估组织,对企业资产认真地进行清查和重新估价。要按照资产的新旧程度和当时的价格情况,以及房产地处的环境和级差地租等因素,实事求是地核定资产现值。同时,对企业的债权、债务,通过清查核实,分清查处责任。所有清产清资的结果,都要列入租赁合同,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因此,对那些清产清资走了过场的租赁企业有必要进行一次补课。
如何正确处理企业租赁前后发生的债权、债务,也是搞好租赁经营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说来,对租赁期内企业发生的债权、债...
三
企业在实行租赁经营前,认真进行清产清资,摸清家底,对于划清租赁双方的经济责任,合理确定租金,以及正确处理资产遗留问题,保证租赁合同的实现,都有重要意义。但目前不少地方的一些企业,在试行租赁经营前,并没有对财产资金进行彻底的清查盘点;有的简单地用帐面原值或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价值,就帐就表清理;有的盘点也只是马马虎虎,草率从事。因而,强调在租赁经营前做好清产清资工作,是很必要的。
我们认为,在实行租赁经营的规定中,必须明确所有企业在租赁前,都要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或由当地政府组织上述部门成立租赁经营资产评估组织,对企业资产认真地进行清查和重新估价。要按照资产的新旧程度和当时的价格情况,以及房产地处的环境和级差地租等因素,实事求是地核定资产现值。同时,对企业的债权、债务,通过清查核实,分清查处责任。所有清产清资的结果,都要列入租赁合同,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因此,对那些清产清资走了过场的租赁企业有必要进行一次补课。
如何正确处理企业租赁前后发生的债权、债务,也是搞好租赁经营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说来,对租赁期内企业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承租者负责,以及坏帐损失由承租者承担,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但是对租赁前的债权、债务和遗留问题,一些同志在认识上不尽一致。有的认为,承租者对租赁前的一切债权、债务和遗留问题,不负任何责任,有的甚至主张对遗留问题搞“一风吹”。对此我们持有异议。
我们主张:企业租赁前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遗留问题,承租者都应该负责清查和处理。其主要理由:(一)国营企业作为法人应该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责任,实行租赁经营不仅租赁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而且租赁企业的经济责任;(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正常现象,应受法律保护,不能因实行租赁经营而中断和废止,应保持其有效性和连续性;(三)如果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的承租者不负责清查和处理,势必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或给往来单位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影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但是,必须严格分清,租赁前发生损失的责任,不能由承租者承担。至于有的承租者原来就是承租企业的厂长,作为法人代表他应该对原来的损失负责,那是另一回事。
从各地情况看,目前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大多设备陈旧,负债累累,包袱沉重,困难很大,有的获利甚微,有的长期亏损,对债权、债务和遗留问题,如何妥善处理,不仅有利于理顺经济关系,而且有利于企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搞活经营。我们认为,由于租赁经营不改变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一切财务问题的处理,都应该严格执行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具体意见是:
(一)租赁前的债权由承担者收回后,应视为企业财产的增加,所有权归国家,但可在计算租金时予以剔除。租赁前的债务由承担者偿还后,如租赁时未计入企业资产之内,可抵上交租金,否则应扣除企业资产价值。
(二)企业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规定封存,不提折旧费,不列入固定资产总值计算租金。
(三)对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可采取三种办法:一是符合规定核销的,应报请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据实核销;二是由企业用逐年实现的税后利润自行冲销;三是用企业上交的租金处理一部分。在企业尚未查处结束前,可先挂起来,如系欠税建议免交滞纳金,拖欠银行贷款免交罚息,以资照顾。
四
对国营企业实行租赁制,财政、税务部门应持什么态度?我们的看法是:
(一)要正确认识国营小型工业企业租赁制的作用。现阶段,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小型企业无论在户数上、职工人数上都占较大比重,尤其是一些县办工业,大多属小型企业。这些企业主要是为农业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为人民生活服务的。1986年末,湖北省预算内国营小型工业企业有1194户,职工41.27万人,产值358万元,分别占全省国营工业企业的69.70%、24.58%、10.47%。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小型企业有相当一部分缺乏经营活力,生产很不景气,有些企业处于亏损边缘,有的甚至靠财政补贴过日子。1986年,武汉市国营小型工业企业只征收所得税800万元,而亏损补贴则高达1000万元。振兴这部分企业不仅对发展国民经济,搞活大中型企业有积极意义,而且对克服财政困难,发挥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安定团结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实践证明,实行租赁经营是搞活小型企业的一条有效途径,也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尽管试行的时间不长,有些作用尚未充分显示出来,但从初步实行的情况看,对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落实厂长责任制,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打破分配中的两个大锅饭,培养和造就一批经济管理人才,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这是应该肯定的。可是,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不看到租赁制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租金的确定缺乏合理的、客观的标准;抵押的财产价值太小,实际是负盈不负亏;租期有限,承租者经营行为短期化的弊病不易克服。
鉴于以上几点,我们对租赁制应该进行实事求是地、客观地评价,并不是什么“一租就灵”。赵总理在最近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一般来说,小型企业可以推行承包、租赁责任制。”并指出:“我们要积极探索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多种有效形式。”可见,租赁制并不是搞活小型企业的“唯一”途径。基于这个认识,我们主张国营企业实行租赁制,只限于微利、亏损小型企业;对一些经营正常、盈利较多的小型企业,可以实行其他形式的经营责任制;至于中型企业除个别亏损户外,一般不宜推行租赁制。
(二)要充分发挥财政、税收的杠杆作用。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家对企业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要求各级政府更加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财政、税收是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杠杆。小型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一项重大经济改革,涉及到理顺各方面的经济关系和处理好各方面的经济利益,财政、税务部门应该积极参与,大力支持。从目前实行租赁制的小型企业看,大多是微利、亏损企业,因此,在财政、税收政策上要适当放宽,给予必要的优惠和照顾,让企业逐步积蓄力量,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我们一定要有发展的观点、长远的观点,善于培养财源,促进租赁企业尽快复苏,健康地走上发展生产的轨道。但是,财政税收政策对租赁经营的照顾,应该讲这么几条原则:一是要坚持依法纳税、按财政税收管理权限办事;二是要有利于激发企业增强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三是要有利于公平税负,鼓励竞争;四是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
(三)要努力提高财政、税务的管理水平。不少地方反映,现行财政、税收管理制度和办法,有些与实行租赁经营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亟需认真研究解决。我们的意见:企业在租赁过程中,财政、税务应参与各个环节,比如,租赁企业的确定,制定标的,资产清查评估,租金计算和交纳,利润分配,租赁合同兑现等;要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严格履行合同,防止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发生;财政、税务部门对租赁经营的企业管理力量应适当加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专门机构,内部明确分工,由于企业性质不变,仍应按国营企业管理,享受有关国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有些财务处理办法和财务、税收报表要尽快作相应改进,制定统一办法,以适应财税管理的需要。
总之,国营企业实行租赁经营,起步不久,有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在分配上有不少问题尚待我们努力实践,深入探索,作出科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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