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的实施对环境保护和防止污染起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环保资金供需矛盾相当突出,收管用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对环保资金的来源、使用、管理的改革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环保资金收管用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环保资金存在着资金使用分散、污染治理进度缓慢、效益不高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当年收,次年用,资金积压。现行制度规定,排污费是按月或按季征收,缴入财政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当年的收入,要次年才能安排使用。执行的结果是,资金积压的时间达一年左右,不能尽快发挥资金的应有效益。
2、平均分配,资金分散。环保资金的分配使用,一是以单位缴纳排污费数额为基础,按固定的比例补助给原缴款单位使用。平均分配撒“胡椒面”的结果,不仅分散了资金,而且影响了环境污染的治理速度。有的单位要治理钱不够,只好延长治理工期;有的单位治理条件不成熟,钱又用不出去;而一些投资大,污染严重的重点项目,却由于资金不足,长...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的实施对环境保护和防止污染起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环保资金供需矛盾相当突出,收管用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对环保资金的来源、使用、管理的改革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环保资金收管用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环保资金存在着资金使用分散、污染治理进度缓慢、效益不高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当年收,次年用,资金积压。现行制度规定,排污费是按月或按季征收,缴入财政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当年的收入,要次年才能安排使用。执行的结果是,资金积压的时间达一年左右,不能尽快发挥资金的应有效益。
2、平均分配,资金分散。环保资金的分配使用,一是以单位缴纳排污费数额为基础,按固定的比例补助给原缴款单位使用。平均分配撒“胡椒面”的结果,不仅分散了资金,而且影响了环境污染的治理速度。有的单位要治理钱不够,只好延长治理工期;有的单位治理条件不成熟,钱又用不出去;而一些投资大,污染严重的重点项目,却由于资金不足,长期无法治理。
3、无偿使用,吃国家的“大锅饭”。现行制度规定,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可以在成本中列支,缴纳后国家又按固定比例无偿补助给单位使用,实际上是变相吃“大锅饭”,对单位既无动力,又无压力。其结果是许多单位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缴纳排污费抱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甚至愿意长期缴纳;还有少数单位将补助资金任意开支,不注意使用效益。
4、资金紧缺,治理缓慢。我市是一个老工业城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第一、酸雨污染居全国第一;第二、大气煤烟型污染超过国家三级环境标准2.8倍;第三、噪声超标面积大、时间长;第四、森林植物破坏,水土大量流失。可是环保资金来源窄,数额少,除排污费收入每年1000余万元外,其它资金用于污染治理为数甚少。因而资金紧缺,供不应求,治理进度非常缓慢。
5、管理松弛,监督不严。环保资金按规定补助给各单位后,应按核定项目,规定期限,进行治理,竣工后进行验收,办理决算。但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督促检查不严格,以致有的单位拿到钱不按计划认真进行治理,有的单位把资金挪作它用。
二、对环保资金改革的设想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污染源和污染物将趋于增加。人们要求有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因而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任务将更加艰巨,环保资金供求矛盾将更加突出。如果我们仍然停留在目前的低水平管理上,眼睛只盯着收取一点排污费,不开拓新渠道,不改革现行管理办法,就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改革现行排污费征管办法。我们的改革设想是:
1、理顺环保资金的渠道
保护和改善环境,必须要有相当数量的资金。赵紫阳同志曾经指出:“要加强环境保护的计划指导,合理解决资金渠道。”陈云同志也指出:“治理费用要放在前面。否则,后患无穷。”对此,城建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执行“三同时”治理污染所需的资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各级经委、主管部门及企业所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每年应拿出7%用于污染治理;城市维护费要拿出一部分结合市政建设进行污染治理;征收的排污费要有70%用于污染源的治理;综合利用“三废”得到的利润五年内不上交,留给单位继续用于污染治理;对于防治水污染,应视国家财力情况列入长期计划,逐项进行治理;环保部门所需的三项费用和事业费,由科委和财政部门安排解决。从我市执行情况来看,资金渠道有,不通畅,制度规定有,不落实。除排污费集中征收,统一安排外,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多少?是否用于污染治理?效果如何?谁也不知道。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应及时理顺资金来源渠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的资金,统筹安排,保证用于污染治理。
2、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目前,我国征收的排污费是一种欠量的环境补偿形式。它只是对超标排污单位征收,对于未超标的排污行为均未征收。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费,一般都低于其污染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建议适当提高收费标准,特别是污染严重,群众意见大的排污单位,要加倍收费,以促使其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同时,对虽未超标,但确有排污行为的单位,也适当收取排污费。因为,排放了污染物,就会对环境造成污染,适当收取排污费,既可以改善环境,又可以促使排污单位加速治理。
3、建立环保基金,实行统筹安排有偿使用
各种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除企业单位自有资金外,应不分渠道,统一纳入环保基金管理,由环保、财政等部门根据环境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统筹安排,实行拨改贷有偿使用。可采取委托银行投放和回收的方式。凡缴纳了排污费的单位,在首先利用本单位自有资金进行治理而资金确有不足时,可向环保、财政部门申请贷款,经批准同意后,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所贷资金除必须按期归还外,还应按银行规定计付利息。其还款来源可以用单位自有资金,也可以用“三废”治理综合利用项目实现的利润,还可以在治理后,仍按原核定的数额,继续缴纳排污费到还清为止。
环保资金实行上述改革之后,其优点主要的有:(1)实行拨改贷,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不仅可以克服吃国家“大锅饭”的种种弊端,而且可以使环保基金逐渐增多,使环境污染治理有永不枯竭的资金来源;(2)理顺了资金渠道,开拓了资金来源,挖掘了资金潜力。(3)当年收入,当年就安排使用,可以加快环境污染治理的速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4)环保资金由各单位根据治理污染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环保、财政部门从全市宏观控制出发,统筹安排投放,既改变了现行的平均分配撒“胡椒面”的办法;又保证了环保资金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用于环境污染的治理;(5)环保基金有偿使用,单位负有经济责任,不仅可以调动其治理污染的积极性。而且可以促使其重视资金使用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