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6 作者:倪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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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建设拨款管理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其实施财政监督的必要手段。建国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建设银行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紧密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积极组织供应资金,开展拨款监督工作,在保证建设,支持重点,节约资金,提高投资效果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了便于大家了解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拨款管理的历史,研究今后拨款管理的发展,现将基本建设拨款管理体制的发展变化作一简略介绍。
一、开始制定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办法
我国的基本建设拨款管理体制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从无到有逐步建立起来的。
1950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面临着百废待兴,百业待举的艰巨任务,开始进行以根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为特征的基本建设。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的监督和管理,1950年12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在批准公布的《货币管理实施办法》中决定,“凡国家年度预算内对国家事业基本建设的投资,由中央财政部委托银行指定专业银行统一办理拨付,并负责监督使用。”
1951年6月1日,当时的交通银行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决定开始办理基本建设拨款,行使基本建设专业银行的职能。1952...
基本建设拨款管理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其实施财政监督的必要手段。建国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建设银行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紧密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积极组织供应资金,开展拨款监督工作,在保证建设,支持重点,节约资金,提高投资效果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了便于大家了解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拨款管理的历史,研究今后拨款管理的发展,现将基本建设拨款管理体制的发展变化作一简略介绍。
一、开始制定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办法
我国的基本建设拨款管理体制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从无到有逐步建立起来的。
1950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面临着百废待兴,百业待举的艰巨任务,开始进行以根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为特征的基本建设。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的监督和管理,1950年12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在批准公布的《货币管理实施办法》中决定,“凡国家年度预算内对国家事业基本建设的投资,由中央财政部委托银行指定专业银行统一办理拨付,并负责监督使用。”
1951年6月1日,当时的交通银行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决定开始办理基本建设拨款,行使基本建设专业银行的职能。1952年8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参照国外经验,正式制定颁发了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对有关拨款原则、依据、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不仅使各部门和单位支领使用建设资金有所遵循,也使负责基本建设投资的专业银行供应建设资金,实施财政监督有了法律依据。
1953年,我国转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建设资金的及时供应和合理使用,同年3月,财政部根据中央财经委员会的指示,对《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作了修订补充。主要是根据国家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后基建资金管理和拨款监督出现的新情况,对建筑安装工程拨款、机械设备和其他基本建设拨款,以及资金领拨程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强调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支领资金,坚决制止计划外用款和随意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现象。与此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出包跨年度工程时,应与包工企业签订工程总合同,并按年签订分合同,合同副本送经办行作为拨款依据。此外,认真整顿了工程预付备料款制度,根据既保证工程正常物资储备,又防止过多过早支领建设资金的原则,明确工程预付备料款项,应按材料占当年合同总值百分比和材料储备天数计算,将预付备料款额度由原来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值的70%,压缩到20%。在明确预付备料款额度的同时,建立了工程价款结算制度,确定了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原则。上述一些规定,对发挥专业银行财政监督职能作用,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促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立经济核算制,改善经营管理,避免损失浪费,降低工程造价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1954年3月,财政部在1953年制定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本着不断巩固和完善的原则,又制定颁发了《基本建设拨款实施细则》,对有关问题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同年9月,政务院第224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决定》。12月,财政部召开第一次建设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确定了当时的工作任务:一是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及时正确地供应基本建设资金;二是根据设计预算定额,加强对设计预算的审查,对各项费用支出的监督,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三是根据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及时正确地结算工程价款;四是必须加强对基本建设流动资金的监督。这一时期,建设银行根据国家要求,全面管理了国家用于新建、扩建和恢复改造原有企业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由于当时企业折旧基金作为财政收入全部上交,所以企业需要的更新改造投资也在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
1956年2月,国务院在总结过去实践的基础上,重新颁发了《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草案》,对有关问题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初步确定了符合我国客观实际的基本建设拨款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形成了以执行国家计划和财政预算为主体,大体适合当时我国财政体制的基本建设拨款管理体制,适应了国家经济建设和统一管理的需要。
三、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工作的几次变动
1958年,在全面改革经济的试验中,国家对基建拨款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投资包干。在这一改革中,一方面将基建财务拨款工作改归各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取消系统垂直领导的方法。建设银行总行改为财政部基建财务司(对外名义继续保留)。地方有关方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是否保留建设银行的名义等,统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情况决定。另一方面,为适应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权限下放和资金包干使用的情况,改变了基本建设拨款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在拨款方面的主要工作是:(1)在确定的投资范围内,根据建设单位分季,分月的用款计划,分期办理拨款;(2)在基本建设工程完毕以后,或者在年度终了以后,审查建设部门和单位所作的竣工决算和年度决算;(3)协助各建设部门和单位进行财政监督和检查。实行投资包干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有些是有利于调动建设单位积极性的,有些由于当时“左”的错误影响则是不利于建设的,比如撤销机构,调整人员,放松管理等。以致这一时期拨款监督受到严重削弱,财政预算支出失去控制,给财政调度资金造成很大困难,同时也给基本建设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拨款管理的改革也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1961年,中央提出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强调“国家计划必须全国一盘棋,各部门、各地方必须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发挥各自的积极性,防止和克服各自为政的分散现象”。为了贯彻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加强基建拨款监督。1962年3月,国务院根据中央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工作的指示精神,恢复了建设银行的建制。1963年12月,周总理亲自批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拨款监督工作的指示》,要求建设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拨款,按照工程进度拨款,按照财政预算拨款,按照基建程序拨款,加强基建财务管理,执行结算纪律,为国家守计划,把口子,为调整国民经济服务。
1965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基本建设财务拨款制度的报告》。当时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口号指导下,《报告》对在国民经济调整中恢复建立起来的一套规章制度进行了不适当的批判,并提出对基本建设财务拨款体制进行改革。由于破的多,立的少,而且一年以后就开始了“文化大革命”,这次为时不长的改革没有取得成功的经验。
“文革”时期,基本建设财务拨款管理工作再一次受到冲击。各级建设银行机构并入人民银行,全国承办基建拨款业务的人员由原有的17000人减为2600人。基建拨款管理出现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拨款大撒手,投资大敞口,施工吃大锅饭的混乱状况。致使基建支出连年突破指标,建设规模失去控制,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建设。
1972年4月,根据周总理关于调整国民经济,强调基本建设要集中力量打歼灭战,提高投资效果的指示精神,国务院决定重新恢复建设银行机构,并明确指出:“把建设银行并入人民银行的做法,难以起到加强基建拨款工作的作用”。为了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使用效果,1973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重新制定颁发了《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管理的几项规定(草案)》,重申了“四按”拨款原则和一系列经过多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
四、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工作的加强和改革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下,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1978年5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工作的报告》,要求各级建设银行必须把基本建设和挖潜改造拨款全面管起来,为国家守计划,把口子,努力促进提高投资效果,并责成财政部尽快制定整顿和加强基本建设拨款管理的具体办法。1979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联合颁发了《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对基建拨款管理的原则,包括拨款依据、程序、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材料以及其他基本建设拨款的范围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为新形势下部门和单位支领建设资金,建设银行监督资金合理使用,促进提高投资使用效果确定了依据。
随着国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开始试行拨款改贷款,即将一部分有经营收入的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拨款改用银行信贷方式进行管理。为了适应基建投资拨款改为贷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建设银行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组织发放贷款,把资金搞活。1985年,根据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联合发出通知,将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经过一年实践,这一作法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是对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实行贷款,违背了银行信贷的基本原则,为此,1986年,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重新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基建拨改贷的范围,将国家预算安排没有经营收入单位的基建投资,恢复为财政拨款,并重中了拨款管理的基本原则。
三十多年来,基本建设拨款管理体制尽管经历过几次反复和较大变化,但应该说为合理有效地供应建设资金,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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