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对民营企业进入文化领域做了专门规定,2006年颁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文化产业中长期的基本发展战略,开放投资准入门槛,积极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文化产业。几年来,各地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加盟文化产业建设,初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体制格局,为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民营文化企业较其他成熟行业和国有文化企业起步较晚,其发展除了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环境等因素外,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也非常重要。因此,对民营文化企业应在财政金融支持政策上加大力度。
一是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进行政策调整,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扶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财政要视财力安排专款,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对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可给予重点扶持。对民办非营利性文化机构举办的公益性活动,财政视情况可给予适当补贴。财政支持的着眼点应更多的放到有利于降低企业创业与创新的风险上...
2005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对民营企业进入文化领域做了专门规定,2006年颁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文化产业中长期的基本发展战略,开放投资准入门槛,积极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文化产业。几年来,各地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加盟文化产业建设,初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体制格局,为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民营文化企业较其他成熟行业和国有文化企业起步较晚,其发展除了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环境等因素外,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也非常重要。因此,对民营文化企业应在财政金融支持政策上加大力度。
一是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进行政策调整,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扶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财政要视财力安排专款,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对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可给予重点扶持。对民办非营利性文化机构举办的公益性活动,财政视情况可给予适当补贴。财政支持的着眼点应更多的放到有利于降低企业创业与创新的风险上来,重点支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支持技术开发初期的原始创新,形成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拓宽融资渠道,吸收社会资本,实现多元投资,建立以增强产业实力为宗旨的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社会效益较大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的研发,选项集中于可提高我国文化整体竞争力的战略产业和重点发展项目。同时,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发展社会风险投资机构,逐步建成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体系与风险投资基金,形成风险投资的多元投入结构。对于重点公益性文化建设项目,应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鼓励民营文化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对有困难的单位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
三是加大税收政策对民营文化企业的支持力度。首先,改革现行增值税政策,加大对民营文化产业的优惠力度,要有针对性地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其次,实现直接优惠向间接优惠转变。直接优惠方式侧重于事后优惠,有较大的局限性,而间接优惠侧重于事前优惠,有利于体现政府推进文化产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公平竞争。目前我国主要以直接优惠方式为主,随着文化产业规模的扩大和产业结构的提升,这一优惠功能逐渐减弱,并已成为科技发展的障碍。可以借鉴国际经验,采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激励企业更多地投入科技和设备更新,促进科技发展。第三,实现企业优惠向项目优惠转变。根据文化产业的特点,通过项目优惠,刺激具有实质意义的文化项目的大发展。对文化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种文化企业,在税收减免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实行新办企业税收管理优惠措施,企业建设期内的一切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或免收;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给予20%的奖励。文化产品出口可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 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