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4 作者:本刊记者 ★张阳 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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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我国的主流财政理论——“国家分配论”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在检验中又不断得以发展。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之际,我们专访了“国家分配论”的倡导者之一,我国著名财政学家、原财政部党组成员、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许毅。这位在财政战线上工作了六十七年的老兵为我们讲述了“国家分配论”的昨天、今天和明天……
“国家分配论”的提出
当我们请许老谈谈“国家分配论”最初形成的情形时,许老谦虚地说:“我只是就‘国家分配论’较早展开研究的学者之一,并借助财政科学研究所这块财经科研阵地为推广‘国家分配论’做了一名科研组织工作者应做的工作。”
1964年,许老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后,向财政部党组提出召开一个专门的讨论会来探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规律,研究国家财政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个意见很快被部领导采纳。同年8月,由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组织的全国财政理论讨论会在辽宁财经学院(现东北财经大学)召开,陈如龙副部长主持了这次会议。财政理论研究人员、教学工作者和实际部门工作者...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我国的主流财政理论——“国家分配论”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在检验中又不断得以发展。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之际,我们专访了“国家分配论”的倡导者之一,我国著名财政学家、原财政部党组成员、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许毅。这位在财政战线上工作了六十七年的老兵为我们讲述了“国家分配论”的昨天、今天和明天……
“国家分配论”的提出
当我们请许老谈谈“国家分配论”最初形成的情形时,许老谦虚地说:“我只是就‘国家分配论’较早展开研究的学者之一,并借助财政科学研究所这块财经科研阵地为推广‘国家分配论’做了一名科研组织工作者应做的工作。”
1964年,许老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后,向财政部党组提出召开一个专门的讨论会来探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规律,研究国家财政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个意见很快被部领导采纳。同年8月,由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组织的全国财政理论讨论会在辽宁财经学院(现东北财经大学)召开,陈如龙副部长主持了这次会议。财政理论研究人员、教学工作者和实际部门工作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了中国社会主义财政理论问题,当时与会的大多数同志接受了“国家分配论”,从而奠定了“国家分配论”在我国财政学界的主流学派地位。
在这次会前及会后,许老一直在参与这一重大理论问题的思索与探讨,他当时提出的主要观点是:第一,财政学必须从马克思主义再生产原理出发,明确财政分配是一般分配中分化出来的分配范畴,不能摆错位置。第二,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生产关系虽然能反作用于生产力,但生产力是决定因素。第三,生产关系再生产是受生产力再生产规律制约的,所以研究分配规律应先把生产力再生产的规律研究清楚。根据马克思“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并且是依赖这个手段发展的”生产力再生产规律,财政分配在生产力的再生产中,必须以生产力三要素为出发点,在利益的分配上,必须以调节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水平为出发点,这是为发展生产力扫除障碍的手段。因而在分配结构上,就应以马克思主义三大基金和六项扣除为依据。第四,财政学不只是抽象地研究收支关系,而应该深入到收支的两个侧面——积累和消费,按六项扣除原理去探讨每一个侧面的安排如何适应基本经济规律,否则就会只剩下一堆空洞无物的东西。第五,财政学的研究必须下联系到生产力,上联系到上层建筑(即国家职能),并把生产关系上升到生产方式的高度。
许老认为,虽然当时苏联主流的财政本质理论——“货币关系论”对我国的影响很深,但这一理论只是将财政和国家职能进行了联系,货币关系只是货币职能的一个表现形式,它并不能反映经济现象的本质,它以价值形式为依据,但价值形式仅仅是分配关系的实现形式,是流通领域中交换关系的表现形式。把财政分配归纳为货币关系,容易把分配与交换相混淆,不易认识财政这个特定中介环节的作用,从而也忽略了商品交换的市场机制。而“国家分配论”把分配、交换这两个不同的社会再生产中介环节加以区别,表明了财政分配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四环节之间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从而搞清楚财政分配是对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避免了用货币关系归纳财政本质所造成的局限性和模糊性。特别是辩证地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联系起来,指出分配关系属于经济基础,分配活动和方式则是国家运用预算收支、税收、财政补贴杠杆等直接调控手段和价格、工资、信贷、税率、利率、汇率等间接调控手段参与分配的政务活动,是上层建筑处理分配关系的能动方式;同时,指出财政分配方式在不同的生产下具有的特殊性,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社会主义财政分配本质上是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取之于民、用之与民”的社会扣除,不具有剥削性。
当时与会的大多数同志接受了“国家分配论”,从而奠定了“国家分配论”在我国财政学界的主流学派地位。
“国家分配论”的发展
改革开放后,理论探讨之风再次在中华大地上兴起。许老向记者讲述了1980年7月,在北戴河组织召开全国财政学基础理论讨论会的情形。当时陈宝森、叶振鹏、姜维壮、邓子基、许廷星等20多人共同探讨了“国家分配论”在新时期的发展方向。会后,许老和著名财政学者陈宝森在各有关高校同志的协助下编写了一本《财政学》蓝皮书,对“国家分配论”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90年代“国家分配论”出现了狭窄化的倾向。为此,许老于1992年发表了《建立广义财政学的倡议》一文,提出研究广义财政理论体系命题的目的是从生产方式与分配方式、经济运行与财政政策、经济基础与国家职能的辩证关系入手,以生产力结构优化为中心,以生产力要素配置和物质利益分配之间相互协调为基点,完善与发展“国家分配论”的财政体系,拓展财政科学研究视野,在更广阔的范围内重新研究财政理论和政策。他提出了广义财政学的基本思路:牢牢把握财政是国家重要职能的观点,充分发挥国家在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和公有制在经济基础上的主体地位,坚持“主体论”;坚持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重塑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地位,实行国家分配的“制导论”;认清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财政在调控国民经济结构中的作用,发展“结构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改进财政运行机制,完善“机制论”。
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那么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与“国家分配论”存在怎样的辩证关系呢?许老解释说,社会主义财政分配不是在某一个特权阶级支配下为这一阶级狭隘利益服务的,而是为整个国民经济服务。这与“公共财政”强调的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是不谋而合的,然而两者根本的区别在于对公共财政范围的界定上面。社会主义财政发挥作用的范围绝不应该只局限于提供公共产品这个狭小的范围内,而应当是“大服务”,主要体现在方针、路线、政策、战略任务的制定和引导方面,表现为宏观意义上的服务,而不是拘泥于一时一事之上的服务,这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也只有做到这一点,我们才能在市场经济中对资本加以充分运用,使其为建设服务,而不是做资本的奴隶。财政的大服务是为社会的总体服务,主要体现在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区域经济结构、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等方面,为了达到预期效果,在实施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强调三大经济规律的交互作用,达到以少量财政资金和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目的。当然,政府的服务最终也会体现到一个个建设项目上,特别是投入财政资金建设那些私人不愿做或无力做的项目。与战略任务相比,这里的每个建设项目都相对成为了小项目,然而它们却是大服务的具体体现,是微观层面对宏观的体现。
“国家分配论”的未来
我国的财税改革走过了三十年的历程,“国家分配论”也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完善。当记者问及“国家分配论”未来的发展趋势时,许老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理论与政策都需要适时做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实践的更新,应该与时俱进。因此,“国家分配论”应当和公共财政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实现有机结合,共同向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广义财政的方向发展。财政不是简单的预算内收支的活动,而是与社会主义短期和长远的发展目标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一方面配合这些目标的实现而行动,另一方面又要积极主动地担当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在社会主义广义财政中,财政的国家分配职能应得到进一步的发挥,建立起以财政为中心的各项宏观调控制度及各种国家基金制度,对于基本建设、科学发展、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国家行政支出、中央和地方支出、国防支出、援外支出,以及更细化的包括三农支出、新农村建设支出等等都应有通盘的考虑,注意向农村人口、城市低保人员的倾斜,加强在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分配,并实现与信贷、资本市场、外汇等部门的有机协作。
许老最后还谈到,除了研究国内社会的发展,广义财政还应当从开放型的角度加入,把眼界扩展到全世界的范围。国家财政承担着应对全球化特别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给我国带来的压力和挑战。为此,具体财税政策的制定既要为国有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更要把有限的财政性资金集中起来,充分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的方式,引导资本的积累,促进产权整合,为民族企业作大作强提供保障。同时在经济援外方面发挥应有的职能,从而,为我国赢得更广阔的外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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