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4 作者:孙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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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者按:
发展农业保险是增强农业生产抗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为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中央及地方财政部门大力支持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期专题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现状及下一步工作进行整体评述的同时,介绍了部分地区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具体做法和收到的成效,以期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保险工作的精神,在深入研究和总结国外做法及我国部分省市农业保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中央财政选择了部分地区对主要农作物保险进行保费补贴试点。在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农作物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开展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农业保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2007年,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试点农作物品种有玉米、水稻、大豆、小麦、棉花等,分别在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和四川6省区试点,中央财政在省级财政承担25%保费的基础上,再承担25%的保费。试点省区积极动员市县政府为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各级财政累计拨付保费补贴资金19.17亿元,占补贴险种总保费...
编者按:
发展农业保险是增强农业生产抗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为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中央及地方财政部门大力支持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期专题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现状及下一步工作进行整体评述的同时,介绍了部分地区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具体做法和收到的成效,以期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保险工作的精神,在深入研究和总结国外做法及我国部分省市农业保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中央财政选择了部分地区对主要农作物保险进行保费补贴试点。在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农作物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开展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农业保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2007年,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试点农作物品种有玉米、水稻、大豆、小麦、棉花等,分别在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和四川6省区试点,中央财政在省级财政承担25%保费的基础上,再承担25%的保费。试点省区积极动员市县政府为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各级财政累计拨付保费补贴资金19.17亿元,占补贴险种总保费的67.6%。保费补贴政策大大减轻了农户保费负担,激发了投保积极性,将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转变为有效需求,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1.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稳步扩大。截至2007年底,试点省区补贴品种的投保面积约1.5亿亩,近2100万农户投保,投保面积和投保农户占播种面积和农户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5%和33%,为历年来最高,农户参保意识明显增强。保费补贴试点带动了全国农业保险的开展,据有关部门统计,2007年全国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约51.8亿元,同比增长超过5倍,投保农作物2.3亿亩,参保农户5000多万户。
2.农户灾后恢复生产得到保障。2007年,试点省区均遭遇了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保险公司累计支付保险理赔款23亿元,受益农户近千万。在2008年初南方省份发生的罕见冰雪灾害中,农业保险已支付赔款超过4000万元。赔款的及时兑现,减少了投保农户的受灾损失,增加了农业投入来源,对防止农户灾后返贫、因灾致贫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是以往仅靠政府救济难以做到的。
3.对农业保险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试点省区在保险模式、投保和赔付方式、责任范围、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做法,为全面开展农业保险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如,江苏省根据南北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由各省辖市自主制定农业保险试点方案,苏北和苏中大部分地区选择了“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联办共保”模式,经济较发达的苏州、无锡等地区则选择了“保险公司为地方政府委托代办”模式。在投保环节上,为解决农户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吉林省针对商品粮基地的玉米、水稻和大豆实行统保;湖南省注重发挥大型农场和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组织农户集体投保,统一签订保险协议。这些措施不仅促进了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也促进了农业生产向规模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为其他地区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积累了经验。
4.农业保险工作日益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为提高补贴政策落实力度,内蒙古和吉林两省主动将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由25%提高到50%;江苏省将特色农作物油菜列为省级财政的补贴品种;一些没有纳入试点的省份,如黑龙江、海南、福建等也按照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的原则和要求,自发开展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同时,地方政府还积极探索其他支持农业保险开展的政策和手段,如建立超赔责任分担机制、拨付专项资金对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予以补贴、以险养险等。
进一步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条件具备
农业保险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和经验积累。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同时,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能力不断提高,业务经验日臻丰富,目前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已具有了较为有利的条件。
1.农民收入有所增加,对农业保险需求加大。近年来,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06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达3587元,是2001年的1.52倍。农民购买力的增强大大提高了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的农业保险试点相对比较成功,部分原因是地区经济发达、农民相对富裕,农业自身经营和发展方式向产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对规避农业风险的要求较高,客观上提出了对农业保险的需求。目前,农业专业户、经济效益较好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高,呼声较为强烈,反映了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对保险的认识和需求都会随之提升。
2.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为开展农业保险提供了保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2002年的《农业法》、2004-2008年连续5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开展农业保险提出了要求。在国务院研究扶持生猪、奶牛、油料作物、蛋鸡、林业等品种的支持政策时,都将农业保险作为一个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更加注重从机制和体制方面解决“三农”问题的导向。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工作也日益重视,普遍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为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3.国内外有一定经验可资借
鉴,有利于农业保险的开展。农业保险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支持农业生产的普遍做法,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农业保险。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开办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和经营模式也各不相同。以美国、日本和加拿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开展农业保险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目标,而印度和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则以稳定农业生产为目标。由于目标不同,各国开展农业保险的具体做法和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也有很大的不同,可以为我们的制度设计提供借鉴。从国内看,近年来许多地方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有益探索,如上海市在总结过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农垦总局开展的农业互助保险,积累了十几年的农业风险和保险数据;浙江省通过“共保体”的模式开展农业保险,积累了不少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宝贵经验。
把握四项原则继续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认真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财政扶持政策措施,按以下原则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1.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导,政府有限参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和高成本的特点,目前世界上开展农业保险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除了英国、爱尔兰、丹麦等由于自然灾害发生的几率低、政府一般不提供财政补贴外,其他国家政府都根据本国农业生产特点,对农业保险给予了税收优惠、保费补贴、经营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大灾风险基金等不同形式的政策支持。但是,很少有国家对农业保险同时给予从保费补贴到税收优惠的所有支持政策。保险本身是一种市场机制,政府的角色是引导和支持,不是主导,更不是包办。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要有重点,不能各个环节都补,否则会使农业保险演变成新的行政救助,滋生道德风险,也会破坏农业保险这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散机制。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扶持是为了宣传和引导农民参加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保险的信誉,充分体现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功能。随着农民对农业保险认识的提高,政府应逐步建立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明确自身承担的责任,不干预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避免农户和保险公司对政府的过度依赖。目前,个别地方采取的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模式,实际上是以政府为主经营农业保险,道德风险很大,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即便政府财力比较雄厚,这种模式也不具有可持续性。明确政府职责,不缺位、不越位,是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基础。
2.加强宣传引导,保证农户自愿投保。我国《农业法》规定,“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目前,我国正进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即使是农业保险这种有利于农民的好事,如果强制农户投保,也容易引起农户反感,引发社会矛盾。农业保险的原理是大数法则,要想有效地分散风险,必须保证有足够多的风险单位投保,否则会导致风险过分集中。为此,许多国家将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或农村福利政策相挂钩,将参加保险作为农户获得信贷或其他政府福利的前提条件,以此来鼓励农户投保。因此,为了把好事办好,在农业保险开展之初,从有利于农户分散风险和保险公司经营两个方面来说,都有必要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鼓励广大农户投保。应当明确,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风险保障措施,缴纳保费是与农户自己的受益紧密相联的。此外,保险机构也应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让农户切实体会到参保而获得的周到、便捷的服务,增加农业保险对农户的吸引力。
3.先试点后推广,稳步推进。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业保险存在着高风险、高成本、费率厘定难、保险责任确定难、定损理赔难等问题,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是件非常复杂的事情。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国家农业保险的发展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每一步的工作都非常谨慎,起初仅从玉米、水稻等少数几种农作物起步,逐步积累经验,增加品种,同时对农业保险的法律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才发展到目前的水平。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环境复杂多样,农业风险的区域性显著,各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和自然灾害发生的种类、频率、损失程度等有很大差异,许多不适合种植的土地也被开垦出来,再加上缺乏农业保险业务的数据和信息,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有待增强,还难以在短时间内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从目前试点情况看,各地在农业保险的地域层次、承保对象、保障程度、补贴方式和水平、经营组织模式等方面差异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应本着积累经验、发现问题、循序渐进的原则,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以多种方式积累经验并收集数据,为今后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奠定基础;国家层面应重点研究如何对各地的农业保险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规范,如何将中央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同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其他惠农政策相衔接,如何健全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等问题。
4.简单直接,以保费补贴为切入点。农业保险业务风险大,保费相对较高,农户保费承担能力有限,政府提供适当的补贴支持,有利于调动农户参保的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的深入开展。从试点情况看,保费补贴简便易行,农户直接受益,是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有效切入点。目前部分地区出现的政府因预算有限,而要求保险公司降费率的做法会损害保险机制,保险公司也会要求政府承担责任,这就失去了开展农业保险的意义。只要费率厘定科学合理,保费能够覆盖风险和经营成本,农业保险完全可以按照商业原则进行运作。至于多年不遇的大灾所造成的损失,则可考虑由各级政府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承担超赔损失。在具体保费补贴比例上,应根据地方财政实力、农户承受能力以及补贴品种的经济效益综合考虑,总的原则:一是保费补贴比例不能过高,否则会滋生道德风险,弱化农户防灾减损的主动性,也不利于农户树立保险意识,有可能将保险赔偿等同于政府的免费救济。二是种植业保费补贴比例应高于养殖业。因为种植业效益相对较低,且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应予以重点扶持。三是保费补贴政策应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对于一时出现供给不足、国家在一段时期内优先发展的品种,可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对于暂时出现过度供给的品种,可通过调节保费补贴比例向农户传递市场信号,为农户生产决策提供依据。
(作者为财政部金融司司长)
责任编辑 刘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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