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4 作者:姚怡昕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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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百年来,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已引起各国日益关注,并由单纯的环境问题迅速上升为重大的国际政治、经济、外交和科技问题。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球化行动。制定国际公约,提供全球公共产品,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必由之路;开征碳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在一些国家开始实施。我国也正在逐步完善相关财税政策,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从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制定国际公约:提供全球公共产品
气候变暖是全球环境问题,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是全球性的“外部不经济”。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制定国际公约,提供全球公共产品,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必由之路,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陆续出台。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目前缔约方包括189个国家和欧盟,我国已于1992年签署了该公约。《气候公约》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将不同国家划分为承担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义务的附件一国家缔约方(包括发达国家和前苏联、东欧等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以及没有温室气体减排和限排义务的非附件一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气候公约》要求附件一国家在200...
近百年来,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已引起各国日益关注,并由单纯的环境问题迅速上升为重大的国际政治、经济、外交和科技问题。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球化行动。制定国际公约,提供全球公共产品,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必由之路;开征碳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在一些国家开始实施。我国也正在逐步完善相关财税政策,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从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制定国际公约:提供全球公共产品
气候变暖是全球环境问题,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是全球性的“外部不经济”。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制定国际公约,提供全球公共产品,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必由之路,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陆续出台。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目前缔约方包括189个国家和欧盟,我国已于1992年签署了该公约。《气候公约》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将不同国家划分为承担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义务的附件一国家缔约方(包括发达国家和前苏联、东欧等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以及没有温室气体减排和限排义务的非附件一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气候公约》要求附件一国家在200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到1990年的水平。1995年《气候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柏林授权”,再次明确了要求《气候公约》附件一国家率先减排的规定,并强调不为发展中国家引入任何新的承诺。
由于《气候公约》没有规定定量的减排义务和具体的约束手段,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因此,1997年12月召开的《气候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规定附件一国家在2008-2012年,将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同时,为了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对发达国家经济的负面影响,《京都议定书》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和排放贸易三种灵活履约机制。
2007年12月16日,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决定启动为2012年《京都议定书》到期后温室气体新减排方案的国际谈判,并明确规定了谈判在2009年底之前完成。这一路线图确认的主要内容包括:为适应气候变化所应采取的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推广有利于减少气候变暖的新科技以及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提供更多资金支持等。同时,明确了四个在以前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中曾经受到不同程度忽视的问题:一是确认为了阻止人类活动加剧气候变化,必须大幅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二是适应气候变暖问题;三是温室气体减排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问题;四是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问题。
征收碳税:校正“外部不经济”
从当前一些国家的实践来看,碳税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困难。一是信息不对称,最优税率难以确定。碳税旨在校正企业在温室气体排放中造成的“外部不经济”,使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这就需要准确地知道受害者的福利损失,要从污染的物理性损害转换到人们对损害的反应和感受,并且以货币形式加以计量。这一过程非常复杂,不仅需要诸多环节的转换,还可能由于认识偏好、不同利益集团的选择倾向而导致对信息理解的差异。二是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征管成本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企业向政府如实报告其私人成本和效益的激励机制。这就需要由政府对企业的排放量进行经常性的定期监测,这种巨大的工作量,有可能使碳税的征管成本大到得不偿失的地步。三是征收碳税存在某种程度的负面作用。比如,有可能影响社会公平。据分析,相对于高收入家庭而言,低收入家庭用于燃料的支出比重较大,因而可能会由于碳税的征收而受到更大的经济损失。
虽然碳税制度有着一定的局限性,但世界上并没有完美无缺的事物,针对碳税征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政府可以在税制设计时提出相应的措施。总之,为了解决因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外部不经济”问题,向温室气体排放者征收碳税,从而使排污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仍是治理大气污染、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一项重要措施。
开展国际合作 应对气候变化
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十一五”规划《纲要》中规定了单位GDP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减少20%、污染物排放量比“十五”减少10%两个约束性指标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暖国家方案》;实行大气排污收费制度,在控制环境污染恶化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要应对不断加剧的气候变暖趋势,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强相关财税政策研究,加强国际合作,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链接 帕累托最优
帕累托最优,也称为帕累托效率、帕累托改善,由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弗雷多·帕雷托提出,是博弈论中的重要概念,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状态,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而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帕累托最优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在经济学、工程学和社会科学中有着广泛的应用。福利经济学采用帕累托最优来衡量资源的最优配置。根据帕累托状态标准,可以对配置的任意变化作出“好”与“坏”的判断。如果对既定资源配置的状态予以改变,而这种改变使得至少有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而其他人境况至少没有因此而变坏,则认为这种变化增进了社会福利,或称在帕累托意义下的福利增进。如果对于既定的资源配置状态,不存在任何对资源配置的改变使得福利得到增进,即为帕累托最优状态。
1.研究“费改税”,由排污收费制度向“碳税”(或环境保护税)过渡。应抓紧深入开展有关开征碳税问题的研究,包括征收的必要性、征收有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在税制设计上怎样尽可能减少其负面影响等问题。虽然征收碳税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也可能会对一些产业部门、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造成一些影响,但我国在制定减排温室气体政策措施时,应将碳税作为一个重要的选择加以考虑。同时,要通过国际合作联合应用碳税。虽然一些国家已经开征碳税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但是严格地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当讨论在国际层次开征碳税的问题,仅从一国角度是无法真正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对此,一些已经开征碳税的国家一直在呼吁开展必要的国际合作措施,通过国际合作联合应用碳税。
2.开展与发达国家的减排量交易。我国拥有巨大的减排量交易市场潜力。据测算,我国在2012年以前拥有的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的潜力约占全球市场份额的50%,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截至2006年底,我国已有七个项目在国际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成功,占全部交易总量的32%,国际上众多的买家、国内外中介机构都在积极开发和抢占我国清洁发展机制市场。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国际交易,符合我国“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环保约束性战略目标,将有助于两个量化指标的实现。因此,我们必须抓住机遇,用好机遇,大力加强在清洁发展机制领域的国际合作,不断扩大我国参与力度,力争实现更多的项目交易,将更多资金引入国内,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挥发展中大国的作用,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开展相关领域的国际财经合作以及技术、资金合作。我国一方面要与发达国家合作,一方面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经验,引领世界“低碳经济”、“吸碳经济”的发展,尤其关注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保护以及因气候变暖带来的发展问题,全面评估全球气候变暖对我国发展问题的影响。
责任编辑 刘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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