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是煤炭大省,也是污染大省。煤炭、焦炭、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六大高耗能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88.75%,能耗占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总量的97.4%,电力、冶金、焦化三个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占全部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5%以上。在上述产业领域,落后产能占相当大比重,使全省万元GDP能耗多年来一直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3倍。2006年以来,省委、省政府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工作重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领导重视 责任落实
一是召开会议专门部署。在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省政府再次强调“宁可暂时牺牲一点地区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也要坚决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加快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先后召开冶金、电力、化工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循环经济现场会,一个行业一个行业地推进,狠抓落实。
二是重新修订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体系。修订后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体系,涉及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和资源环境方面的指标占1/5之多,考评方案的权重占1/4,改变了过去长期用几个主要经济增长指标考核评价地区发展的做法,并以此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依据。按照新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对2006年各市、县的考核结果已在全省公布,一些经济总量大、实力强、发展快的市、县由于对淘汰落后产能不够重视,或者存在问题比较多,结果排名落到了后面,成了反面“典型”,在全省上下引起强烈震动,对全省党政干部思想观念的转变起到了重大作用。
三是实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度。为了切实把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省政府对高耗能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了严格的目标责任制,明确各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并与各市签订了关停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责任书,年底兑现,对不能完成任务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同时,进一步细化操作方案,落实责任,将每个行业的淘汰任务细化分解到每一户关停淘汰企业的具体生产设备,排出了具体的关停时间,层层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引入时标网络图,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的计划管理,确保每个市县、每个项目淘汰任务按期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行动迟缓、效率不高、行政不作为的45名干部进行了公开处理。
部门联动 合力推进
一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财政、经委、发改、环保、土地、质监、安监、工商、物价、电力、银行、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比如煤炭资源整合与有偿使用由国土厅主抓,工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由省经委负责,各部门分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建立了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
二是各部门各司其职,主动推进工作。对不按规定按期关停的落后项目,采取“五停”强制措施,坚决淘汰。电力部门负责停电,供水部门负责停水,金融部门负责停贷,铁路部门负责停运,有关部门负责停原材料供应,同时工商、煤炭、安监、国土、环保等部门负责吊销有关证照,纪检监察部门制定了相关的党纪政纪处分制度、公检法等部门出台了相关的追究刑事责任制度。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多管齐下,保证了淘汰落后产能各个阶段目标任务的实现。
三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在焦炭行业清理整顿中,省政府定期通过报纸和电视台等媒体公布应关停取缔的焦化项目名单,并及时通报各市县淘汰落后焦炭产能工作的进展情况。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省政府将非法违法煤矿在山西卫视、山西日报曝光,资源整合矿井名单也公开登报,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还出台了举报落后产能和非法违法企业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重大举报有功的给予1万至5万元的奖励,在基层形成了互相监督的局面,收到很好效果。
制定标准 限期淘汰
为了使淘汰落后产能推进有度,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各个行业的淘汰标准(包括证明标准、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坚持标准先行、一把尺子、一视同仁、以标准带动工作的原则,依法行政,保证淘汰落后产能的严肃性、强制性、制度性,不因政府换届、领导更替和市场变化而出现反复或反弹,很好地推动了各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一是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过程中,确定了“11396”的工作标准,即资源整合后新增资源面积、新增生产能力均不得超过原矿区总面积和原生产总能力的10%,煤矿总数压减不得低于30%,重点产煤县不再保留生产能力低于9万吨/年的煤矿,采区资源回采率必须达到60%以上。按照这个标准,以县(市)为单位,科学合理地编制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经省淘汰落后产能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批准后,由市、县组织实施。
二是在焦炭行业清理整顿过程中,省政府制定了全省焦化项目分类处置的11类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种类型的淘汰标准和淘汰时限,便于各企业对号入座,并按政策积极采取措施。
三是在电力、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过程中,参照有关产业结构调整中淘汰类目录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了山西省钢铁、电力、水泥、电石及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各行业2007-2010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政策界限及标准,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经济补偿 平衡利益
淘汰落后产能不仅涉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利益,也涉及到业主和投资人的利益,还涉及乡村、农民的切身利益,说到底是利益的再分配和大调整,必须妥善协调各方利益,确保大局稳定。因此,省财政制定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办法,对各方利益给予合理补偿,从而有力地保证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是在关闭小煤矿过程中,出台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规定采矿权实行有偿出让,所有参与资源整合后保留的合法煤矿必须缴纳采矿权价款。按煤矿资源储量的大小,采矿权价款分为一次缴清价款和分期分次缴清价款。对于实行采矿权价款折股的非国有煤矿,可将采矿权价款全部或部分折股转为国有股份或国家资本金。政府对煤炭企业的国有股权实行集中管理,并依法收取资本金收益。
采矿权价款收入全部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除上缴中央20%以外,省级留成的80%按照省、市、县3∶2∶5的比例分配,将大头留给县级人民政府,主要用于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关闭合法矿井的补偿和煤矿企业所涉及乡村的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发展乡村公益事业等。对因关闭力度大影响地方财政收入较大的县区,省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决不让执行政令、奉公守法者吃亏。
二是为推动落后产能关停淘汰工作顺利进行,省财政2007年拿出6亿元设立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并制定了《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市、县政府也相应安排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六个高耗能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经济补偿。省财政每年一次性预拨补偿资金的70%,并在省淘汰落后产能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各市、县关停淘汰任务后予以清算。补偿的对象是对过去经政府合法批准而现在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具体补偿标准依据行业、建设时间、投资成本、行业盈利水平等因素确定,平均按当时投资建设成本的10%-15%给予补偿,补偿后仍不按期关停的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主要由省级负担,不足部分县级配套。对由于淘汰落后产能影响财政收入20%以上的县(市、区),省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成效明显。截至2007年10月底,已关闭小煤矿1994座;焦化行业关停土焦、改良焦近1400处,淘汰生产能力近3000万吨,关停小机焦284座,淘汰生产能力3043万吨;钢铁行业拆除和关停高炉323座,涉及企业275户,淘汰落后产能1046.9万吨;电力、水泥、电石、铁合金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也取得很大进展。据统计,2007年上半年六大高耗能行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节能103.8万吨标煤。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了产业素质的提高,推动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为全省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责任编辑 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