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缴费是指用人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缴纳,专项用于个人保障性支出项目的资金。在我国,保障性缴费项目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随着社会保险、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负担的保障性缴费方式已经初步建立,保障性基金也有了一定的积累。应该说,我国社会保险改革完成了企业自保向一定范围社会保险的转变,住房改革完成了低租金、实物分配向市场定价、货币化分配的转变。但是,无论社会保障改革还是住房改革,都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采取了中央制定基本方案、地方分散决策和实践的改革策略。虽然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出台改革方案,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性缴费率各地差异很大。1997年国务院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率最终应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于各地统筹范围不同、养老负担不均衡,2004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超过2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21个,最高的达24.2%,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缴费率仅为10%,高低相差1倍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率超过20%的地区有22个,最高的达39.6%。住房公积金缴费方面也存在类似问题,国家规定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而各地实际执行的比例差异却很大。
保障性缴费率一般由国家法律或政府法规规定,其强制性和公共性与纳税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一些国家又称之为社会保障税,一般作为中央税(联邦税),税率是全国统一的。我国保障性缴费率不统一主要是历史原因:一方面,社会保险改革前是企业自保体制,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地区不同企业之间的退休费负担率差异很大。计划经济体制时,地方、企业认识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为了减少改革的阻力,尽快推行社会统筹改革,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实施范围由地方政府决定,这就形成了目前以省、市、县等不同范围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缴费率各地不统一的局面。住房公积金从无到有,更是由地方分散决策,各地缴费率不尽一致。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缴费率势必涉及到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调整,需要财税政策配合,但当时中央及地方财力均有限,只能依各地财力各自实施社会保险和住房改革,缴费率必然不统一。
保障性缴费不统一,既不利于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也有失社会公平。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和支付都是以工资性收入为基数的,与工资一样都是劳动力费用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水平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效益水平和劳动力供求关系,主要由市场机制调节。但是,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法定的保障性开支项目,其支付比例由法律法规确定,全国应该是基本统一的。也就是说,地区经济差异、企业效益可以反映在工资水平的差异上,但社会保险支付比例不能有差异,全国应该统一标准。同理,保障性缴费率是政府事权,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正和公平,全国统一缴费率。社会保险和住房改革,可以允许因工资水平差异而导致缴费额不同,但在制度设计上不应允许因缴费率高低有别而导致缴费额的畸高畸低。
经过近30年持续、快速的发展,我国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企业体制、财政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更重要的是各方面思想观念发生了根本转变,中央政府高度关心社会保障、住房等民生问题。近年来,中央财政每年用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就高达500多亿元,省级财政这方面的转移支付也有近百亿元。
全国实行统一的保障性缴费率,不仅会影响企业人工费用,而且会影响不同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财政收入,有必要通过调整财政政策来推进这项改革。从目前中央和地方的财力来看,全国统一保障性缴费的物质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与其每年补漏洞似地对部分地方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不如花同样的钱主动推进改革,不断完善保障性缴费管理机制。
责任编辑 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