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取消6项行政审批项目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要求,财政部取消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财政部牵头审批项目5项:即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审批(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中储粮公司和中谷粮油集团决算审批,中央国家机关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审批,农村小型水利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企业名单与限额审批;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批项目1项:即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审批(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财政部出台办法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
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二是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是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是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六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是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八是其他资金。本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本办法还对各级财政部门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财政部要求加强彩票发行销售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彩票发行销售管理,促进彩票市场安全运行和稳定、健康发展,财政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彩票发行销售管理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彩票管理制度规定,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彩票不得上市发行销售;对彩票机构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或者利用互联网等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应加大查处力度,并坚决予以取缔,以切实加强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工作。二要加强各类彩票游戏的销售管理,重点加强对固定返奖类彩票游戏、在线即开型彩票游戏和快速开奖类彩票游戏的销售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彩票发行销售风险。三要强化彩票销售网点管理,包括对彩票销售网点实行限额销售管理,统一张贴国家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语、“禁止未成年人购买彩票”的提示语以及理性购买彩票的警示语等,以规范销售网点销售行为。四要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彩票形象和信誉。五要建立健全彩票市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进一步健全彩票发行销售及资金归集情况的周报、月报和年报制度,建立彩票发行销售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应急处理机制以及定期不定期的议事机制,以加强彩票销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六要强化彩票市场监管机制,逐步探索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宣传监管制度、打击非法彩票工作长效机制等,加大对非法彩票的打击力度。
财政部出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以下简称国有股权收益)的收缴管理,确保国有股权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部近日印发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该办法所称国有股权收益,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授权资产运营机构,投入到投资参股企业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形成的国有股权依法取得的各种收入。具体包括: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国有股权转让收益、国有股权清算收益、国有股权其他收入。国有股权收益由资产运营机构负责向投资参股企业按实收缴,资产运营机构按出资比例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参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股东出资比例,实行同股同权同利,保证和实现国有股权收益。资产运营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足额收缴国有股权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放弃国有股权收益。财政部门应对国有股权收益的形成和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股权收益受到侵害,投资参股企业和资产运营机构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绝和逃避。资产运营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因收缴不力或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股权收益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应追究行政责任。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股权收益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处罚、处分。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年度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将加大扶持产业化经营力度
财政部近日发布了《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和《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了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特别是奶牛和生猪养殖、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扶持重点产业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棉花、名优经济林、马铃薯、蔬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畜牧、淡水水产等。同时,规定了产业化经营鼓励和经营限制的项目,对不能直接从农户采购原料、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和位于产业末端的项目不予支持。同时,还对产业化经营项目中的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法人代表的立项条件作出了规定。
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继续采取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经营和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其中投资参股经营试点项目坚持财政投资只参股、不控股的原则,按照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实际状况确定具体投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