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效挂钩政策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它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具体做法是,企业根据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实施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选择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认真编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实施工效挂钩的企业要在批准下达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浮动比例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基数和挂钩方案,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对企业工效挂钩的实施情况进行清算。这个政策的实施,对于打破平均主义,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弊端日益凸现。
工效挂钩指标过于粗略.不能区分企业效益增长的原因。目前挂钩指标基本上是以企业当年完成的利税额为唯一指标,即企业“应缴税金”与“实现利润”之和。既没有考虑企业当年实际给国家上缴了多少税金,也没有考虑企业利润增长是来自政策因素还是生产经营者的努力,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如果企业的免税项目多,挂钩分配的结果往往就是企业得到的多,国家实际得到的少。当企业利润来自国家投资项目的收益回报或政策因素,特别是一些垄断企业,如电力、供水、供电等行业,由于其产品价格由国家控制,如果国家提高价格,其利润就会上升,但这却与生产经营者是否努力毫无关系,一样会计入基数增长,计提新增效益工资,这显然违背了工效挂钩工资鼓励提高效率的初衷。
统一按照1∶0.7计算超额工资不够公平。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利润率水平本身就差别较大,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和企业的历史与现状不同,统一按照1∶0.7计算超额工资(即经济效益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7%),表现出严重的不合理性。对比两个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执行结果就能说明问题:某商业企业按1∶0.7计算超额工资,由于利润率高、人员少,人均年工资、奖金4万多元;而另一家利税水平相当的工业企业,由于固定资产投入大、企业历史包袱重、冗员多,人均年工资、奖金不到1万元。这两个企业利税水平相当,且都执行工效挂钩政策,人均年收入却相差4倍,其不合理性显而易见。
总额管理导致企业内部分配不公。工效挂钩工资进行总额管理,对企业内部如何分配没有做出规定,实际执行中,往往导致企业内部人员收入差距巨大,企业内部分配不公。一是管理人员少部分人占用了较多的工资额度。如根据某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制度规定,其总经理的年收入是普通员工的19倍。二是一些集团公司在分配工资基数时向集团本部倾斜,挤占下属企业的工资基数。部分工效挂钩工资的核算和计提是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在集团公司内部各下属企业之间还要进行再分配。如某集团公司2005年税利基数95.5亿元,实现税利103.4亿元,超额完成7.9亿元;工资基数7.3亿元,实际工资7.7亿元,计提超额工资0.4亿元。集团公司本部税利基数5.73亿元,实现税利5.87亿元,超额完成0.14亿元;工资基数1.03亿元,实际工资1.08亿元,计提超额工资500万元。集团公司工资税利基数比为7.61%,工资税利比为7.49%;集团本部工资税利基数比为17.93%;实际工资税利比为18.39%。集团公司超额工资与超额税利比为6%,而集团本部超额工资与超额税利比为37.43%,集团本部超额完成税利占集团公司总额的1.7%,但计提超额工资占集团公司的10.89%。由于工资基数分配明显不合理,导致工资基数分配和超额工资提取明显向集团本部倾斜,本部人员工资差不多是下属企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
挂盈不挂亏,导致工资基数只升不降。工效挂钩办法规定工资基数为上年清算应提取的工资,企业完成税利超过基数时可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当企业实现超额税利,就按政策计提新增效益工资;而企业未完成税利基数时无需扣减工资基数。形成了只有奖励、缺乏约束的不合理收入分配机制,工资基数陷入只升不降的刚性增长状态。
助长部分企业弄虚作假,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工资政策计算比例固定,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效益工资,采取非正当手段如少提或不提折旧、少摊或不摊成本来粉饰会计报表,调节利润,使国家权益受到侵蚀。在清算时,财政部门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会计核实,当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不高,不能对企业的税利情况进行认真核实时,就给一些企业以可乘之机。通过近几年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一些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的企业会计报表不实,信息失真,利润虚假成分很大。
不利于统一税收政策。工效挂钩收入分配制度作为工资政策经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计提的工资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实际上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计征。由于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标准不同,不利于税法的公平统一,与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精神相悖。例如有两家企业,都有职工50人,都实现毛利500万元,其中一家企业实行工效挂钩,计提工资200万元,则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200)×33%=99万元;而另一家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按人均月计税工资为1600元,则企业所得税为(500-0.16×12×50)×33%=133.32万元。两者差距之大,一算便知。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国有垄断企业一方面声称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要求涨价,另一方面却享受着高工资、高福利,执行不合理的工效挂钩收入分配政策是使高工资、高福利合法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笔者建议应结合目前的分配制度改革和两法合并,不论企业大小、经济性质、行业,应该允许企业在税前公平、合理地列支工资支出。对国有企业管理者实行年薪制等激励措施,建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取消工效挂钩这一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缩小不合理的社会分配差距,以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责任编辑 陈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