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贯彻实施。但是,从前一段时间社会各界热烈讨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情况看,有不少人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还不够明确,有的认为工薪所得16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还是低了;有的认为费用减除标准各地应当有所区别;有的认为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还不够,等等。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必要对此次个人所得税修法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费用减除标准的确定考虑了多种因素
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薪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是1500元,很多人反映这个标准太低了。立法机关对此很重视,专门举办了听证会,最后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确定的费用减除标准是1600元。之所以这样定,一是适当考虑群众的意见,二是个别地方已经将费用减除标准调高到1600元了,这样做虽然不合法,但是也不好让其退到1500元。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一些人从不同的方面提出了提高这个标准的理由。例如有的教授说费用减除标准每月8000元才合...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贯彻实施。但是,从前一段时间社会各界热烈讨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情况看,有不少人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还不够明确,有的认为工薪所得16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还是低了;有的认为费用减除标准各地应当有所区别;有的认为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还不够,等等。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必要对此次个人所得税修法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费用减除标准的确定考虑了多种因素
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薪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是1500元,很多人反映这个标准太低了。立法机关对此很重视,专门举办了听证会,最后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确定的费用减除标准是1600元。之所以这样定,一是适当考虑群众的意见,二是个别地方已经将费用减除标准调高到1600元了,这样做虽然不合法,但是也不好让其退到1500元。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一些人从不同的方面提出了提高这个标准的理由。例如有的教授说费用减除标准每月8000元才合适,其理由是:现在物价水平是1980年的10倍,1980年的费用减除标准是800元,现在就应当是8000元。其实这样计算是不妥当的,且不说1980年的时候中国公民还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价格也不是确定费用减除标准的唯一因素,还要考虑多种因素。单就个人及家庭的收入和支出而言,费用减除标准也很难准确计算。比如说我们掌握某人的工薪所得,却不了解他还有没有其他所得;对其配偶的收入也不了解;计算家庭负担也不能有几个小孩算几个小孩,还要考虑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等因素。再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看,如果只按照富裕地区人们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确定费用减除标准,贫困地区财政可能承受不了。因为如果减除标准一下子提高到2000元或者更多,财政将减收很多。因此,确定费用减除标准不仅要考虑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还要考虑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
费用减除标准为什么要全国统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时候,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就提出工薪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不应该全国“一刀切”,在听证会上也有人提出这样的意见。理由是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快,人们的收入高,消费水平也高,如果费用减除标准全国一刀切,对东部地区不公平。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还是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16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税收公平原则。全国实行统一的费用减除标准,看似对富裕地区不公平,实际上正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如果富裕地区的费用减除标准比其它地区高,就意味着同样的工薪收入,在富裕地区可能不缴税或少缴税,这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东西德统一以后,德国专门开征了“统一税”,不仅原来属于西德地区的居民多缴税,而且这种税收主要用于原东德地区的经济发展,依据的就是税收公平原则。二是现在我国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快,人们的收入水平高,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以及中西部地区对东部地区的发展给予了很大的支持等等有很大关系。因此,东部地区多缴一些税也是应当的。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费用减除标准,东部地区的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大多数是减少的,即使个别地区提前将费用减除标准调高到1600元,人们的税负也没有增加。而全国统一实行的1600元的减除标准,中西部地区的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会大大减轻,进而会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发展。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
重点是增强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之所以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这项修改,主要原因是现在社会分配不公,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认真解决这个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改革个人所得税。但是,要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必须实行对个人各项所得的综合征缴。但是我国现有的信息手段和征管水平还做不到综合征收,只能在现有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小幅修改,即通过调高工薪所得费用减除额,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同时,增强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后者是广大群众所期盼的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重点。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况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法》作了这样修改以后,如果高收入者应当申报纳税而没有申报,或者扣缴义务人对支付的所得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没有代扣代缴并进行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对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也比过去加大。
但是,当前个人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毕竟是初次分配造成的,只靠税收这个再分配手段进行调节毕竟是有限的。而且,税收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还得靠对个人所得的综合征收,我们要继续往这个方向努力。
(作者为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