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近来,云南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的办法,以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筹集更多资金,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是加大扩面征收力度。全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对象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把非公经济作为扩面征收的重点,在非公领域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二是规范征收行为。赋予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权,坚持税、费并重原则,统筹安排社会保险费征收与税收征管工作,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强化费源监管,依法征费,不得减免,做到征收和管理规范有序。
三是强化基金征缴的监督管理。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直接缴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不得设立收入户或待解户等过渡性账户。
四是建立督查和征收奖惩制度。政府建立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保险费征收、发放、监督、管理以及基金支付风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贺大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