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适应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基层教师队伍稳定,安徽含山县从2001年9月1日起,将全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县管理。基本分工是,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财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核准工资标准和人员;财政部门负责测算经费划转基数;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全过程的监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一、明确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统发的原则、对象及范围
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统发的原则为“三个不变,一个集中”,即现行乡镇财政体制总体框架不变;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的职责不变;农村中小学人、财、物及债权债务现有管理体制不变,原欠发工资仍然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县财政集中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统发权。
县财政统发工资对象为2001年8月31日以前乡镇财政供给的农村中小学编制内在册、在岗的国家正式教职工、离退休职工、长休人员和遗属。退养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经费供给按原规定渠道解决,仍由乡镇财政发放。
县财政统发乡镇教师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30%核定津贴、教师10%工资和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
为了适应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基层教师队伍稳定,安徽含山县从2001年9月1日起,将全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县管理。基本分工是,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财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核准工资标准和人员;财政部门负责测算经费划转基数;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全过程的监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一、明确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统发的原则、对象及范围
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统发的原则为“三个不变,一个集中”,即现行乡镇财政体制总体框架不变;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的职责不变;农村中小学人、财、物及债权债务现有管理体制不变,原欠发工资仍然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县财政集中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统发权。
县财政统发工资对象为2001年8月31日以前乡镇财政供给的农村中小学编制内在册、在岗的国家正式教职工、离退休职工、长休人员和遗属。退养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经费供给按原规定渠道解决,仍由乡镇财政发放。
县财政统发乡镇教师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30%核定津贴、教师10%工资和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职务补贴、保留津贴和每人每月25元的午餐补助。其中教师活工资部分,根据每学期学校考核结果,定期发放到个人账户。
二、明确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统一发放的具体办法
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统一预算、资金直拨、专户管理、银行代发”的办法。县财政局在各乡镇开设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专户,每月根据乡镇教师工资预算,将乡镇教师工资从县级国库工资专户直接拨至在各乡镇开设的教师工资专户,委托基层银行(信用社)代发,直达个人账户。以后乡镇教师人员、工资标准发生增减变动,由乡镇于每月8日前报县教委审核;县教委于每月12日前报县人事局审核确认;县人事局于每月18日前报县财政局办理调整后,及时拨付资金。
三、进一步完善县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1.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财政统一发放后,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安排教师人员经费部分,相应上划到县财政。依据乡镇财政供给的编制内在册在岗的国家正式教职工、离退休职工、长休人员、遗属和统发工资标准,以及医疗保险费标准,计算确定经费划转基数,由乡镇作专项上解,上解基数保持不变。本着照顾乡镇的原则,规定今后乡镇教师增资、新增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及编制内增加人员的工资由县财政承担,人员减少也不调减专项上解基数。
2.保留乡镇金库,适当调整乡镇入库资金留解比例。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划后,每月乡镇教师工资资金由县财政统一调度安排。为确保乡镇教师工资上划后按时、足额发放,通过认真分析测算各乡镇的财力收支情况,在保证乡镇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乡镇入库资金上划比例,为便于乡镇金库平稳运行和县乡财政结算,上划比例统一调整为80%。
3.乡镇财政新增农业税收入中用于安排教育基础设施修建等非经常性开支不纳入上划基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县教育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办学责任,继续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发挥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危房改造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政策保障措施
1.出台了《含山县农村中小学杂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农村中小学教师人员经费上划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是学校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渠道,应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为加强财政监督,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由乡镇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设账户,分户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学生和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明确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统发后的县乡两级财政支出的列报口径以及乡镇教育财务的核算主体及有关会计处理,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育财务核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2.明确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划后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逐步消化“两基”达标形成的债务。农村中小学财产物资仍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乡镇财政所负责财产物资日常清理、核查、登记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继续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育财务管理,负责教育财务核算、杂费收入管理和使用监督。
3.强化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专户管理。该专户实行封闭运行,资金支配权属于县级财政部门,工资专户资金不准用于除工资以外的其他任何支出。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通报和督查制度,县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教师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4.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中小学教师定编、定员、定岗的步伐。县教育、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人员和编制的管理,实行编制总量控制,对无编制或超编人员的工资,县财政一律不予供给。乡镇学校之间教师的余缺调剂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报县教育、人事部门备案;跨乡镇人员流动,由县教委商人事、财政部门在编制内统一办理;新增分配人员,一律由县教育、人事、财政部门共同审定,按程序报批。农村中小学教师发生自然减员,各乡镇要及时填报,瞒报的,按瞒报金额双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