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财政部近日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共7章37条,包括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分类及确认、计量和披露。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负债准则是提高政府负债信息质量、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规范政府负债会计处理的内在要求。准则的制定依据和遵循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与相关法规制度相协调,同时借鉴企业会计经验并充分考虑政府会计特点,着力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
财政部发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不久前,财政部发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共5章34条,分为总则、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财务管理、指导与监督、附则。重点规范了三方面关系:一是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对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政策指导,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二是政府行业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办法》立足厘清政府行业管理和协会的职能边界,即政府行业管理是通过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备案管理,监督、指导行业协会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
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财政部近日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共7章37条,包括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分类及确认、计量和披露。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负债准则是提高政府负债信息质量、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规范政府负债会计处理的内在要求。准则的制定依据和遵循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与相关法规制度相协调,同时借鉴企业会计经验并充分考虑政府会计特点,着力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
财政部发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不久前,财政部发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共5章34条,分为总则、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财务管理、指导与监督、附则。重点规范了三方面关系:一是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对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政策指导,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二是政府行业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办法》立足厘清政府行业管理和协会的职能边界,即政府行业管理是通过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备案管理,监督、指导行业协会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服务行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即制定执业规范和标准、开展诚信自律建设、督促指导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实行奖惩,真正成为治理规范、反映诉求、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力求通过改变目前单一的行政管理方式,促进共治,形成合力,推动形成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良性互动的行业监管新模式。三是行业协会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即行业协会以服务会员为宗旨,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并依据其章程和行业规范对会员实行奖惩。
财政部公开选聘第一届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咨询专家
近日,财政部发文公开选聘第一届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咨询专家。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选聘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信息化工作和管理经验,具有会计类、工程类或经济类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单位担任中层以上负责人,主持设计或实施过本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项目;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人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类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类似专业技术资格,担任会计信息化方面的咨询或审计业务的合伙人,并具有长期从事会计信息化方面的审计或咨询业务的工作经验;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人员,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并在会计信息化领域有研究特长和较丰富的研究成果;有关政府及监管机构的人员,应具有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并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会计信息化相关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长期参与我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建设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选聘程序分为自我推荐、所在单位审核、财政部审定三个环节。
证监会发文明确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近日,证监会修订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监管要求。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二是对再融资时间间隔的限制做出调整。允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受18个月融资间隔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证监会近日修订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聚焦主要交易对方和交易标的核心要素的披露。不再要求披露交易对方业务发展状况、主要财务指标和下属企业名目;对海外并购、招拍挂等交易允许简化或暂缓披露相关情况。二是增加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弹性。允许中介机构结合尽职调查的实际进展披露核查意见。三是在已明确交易标的的前提下,不再强制要求披露标的预估值或拟定价,便于交易各方更充分地谈判博弈。四是在充分披露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不再要求披露权属瑕疵、立项环保等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对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预计影响,相关主体买卖股票自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