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22 作者:王永德 董淑兰 (作者单位: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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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影视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电影、栏目制作与广告、电视剧等业务,其中电影业务主要来自转让放映许可权(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票房收入。目前我国对于影视公司转让放映许可权的票房收入主要依据《电影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确定。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下称CAS14),对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处理做了全新且细致的规定,将对影视公司电影票房收入核算产生重大影响。本文结合电影发行公司授予院线影片放映许可所签订影片公映许可证合同的相关情况,探讨CAS14在该领域实务中的应用。
一、案例介绍
GX公司为一家文化传媒领域的上市公司,其主要业务包括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发行,广告栏目与动画的制作等。20X8年3月,GX公司与WD影院签订电影放映合同,授予WD影院A、B两部电影的放映许可权各5周,同时规定首次放映日必须在4月10日之前、两部电影放映许可权使用截止日期均为5月15日,WD影院支付电影票房收入的40%给GX公司,作为影片公映许可证的使用费。
另外,合同还约定WD影院在合同生效日向GX...
在我国,影视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电影、栏目制作与广告、电视剧等业务,其中电影业务主要来自转让放映许可权(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票房收入。目前我国对于影视公司转让放映许可权的票房收入主要依据《电影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确定。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下称CAS14),对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处理做了全新且细致的规定,将对影视公司电影票房收入核算产生重大影响。本文结合电影发行公司授予院线影片放映许可所签订影片公映许可证合同的相关情况,探讨CAS14在该领域实务中的应用。
一、案例介绍
GX公司为一家文化传媒领域的上市公司,其主要业务包括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发行,广告栏目与动画的制作等。20X8年3月,GX公司与WD影院签订电影放映合同,授予WD影院A、B两部电影的放映许可权各5周,同时规定首次放映日必须在4月10日之前、两部电影放映许可权使用截止日期均为5月15日,WD影院支付电影票房收入的40%给GX公司,作为影片公映许可证的使用费。
另外,合同还约定WD影院在合同生效日向GX公司支付保证金3万元(A、B影片分别为1.5万元)。如果WD影院在5月15日前未公映两部影片,保证金不予返还,GX公司也不得在5月15日前再授予其他影院A、B影片的放映许可权;如果WD影院按约定在5月15日之前放映A、B两部影片,则保证金可用于抵偿未来应支付的电影公映许可权使用费。
WD影院在合同签订后放映了B影片,4月5日正式放映A影片,两部影片在各放映期的票房收入如表1所示。
二、CAS14下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收入确认与计量
(一)收入确认
CAS14将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分为识别客户合同、识别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把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根据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履行确认收入五个步骤进行(即五步法模型)。本例依据五步法模型,收入确认和计量步骤如下:
1.识别客户合同。由于GX公司与WD影院的合同满足CAS14所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即满足“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下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因此GX公司应当在WD影院取得A、B两部影片公映许可权使用权的控制权时(即合同生效日)确认收入。
2.识别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本例中,GX公司与WD影院签订的影片放映许可权合同,能够合理预期WD影院在约定期间将行使放映许可权的使用权(即放映A、B两部影片),该项放映活动将会对WD影院产生有利影响,且不会导致GX公司向WD影院转让某项商品,满足CAS14关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的三个条件——“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因此本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业务可被识别。
3.确定交易价格。按照合同约定,GX公司收取WD影院播放A、B两部电影票房收入的40%作为影片公映许可证的使用费。
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本例中,GX公司对WD影院放映A、B两部影片收取的许可证使用费相同(保证金金额也相同),均为票房收入的40%。
5.根据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履行确认收入。CAS14规定,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因此,结合第一步的分析和CAS14所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GX公司对A、B影片播放许可权使用费的确认应该在WD影院实际履行影片放映义务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义务确认收入(即按照实际播放时间分期确认)。具体而言,A影片在各播放期间(5周)的收入为60000元、40000元、40000元、28000元、20000元,B影片在各播放期的收入为120000元、80000元、80000元、60000元、60000元。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重要性原则,GX公司也可以按照WD影院每部影片放映许可权的使用权行使完成后(即影片放映结束后),一次性确认播放许可证使用费。如GX公司可以在5月9日后(如5月10日)确认因A影片所取得的合同收入188000元;在5月2日后(如5月3日)确认因B影片所取得的合同收入400000元。
(二)会计处理
1.合同签订时保证金的处理。CAS14规定,“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本例中GX公司在合同签订生效日应收的WD影院保证金30000元,应借记“应收账款”30000元,贷记“合同收入”30000元。
2.按照合同履行进度确认收入。以B影片为例,由于WD影院依照合同约定于5月15日前放映了B影片,因此B影片所对应的15000元保证金应在确认第一笔收入时予以抵减,则GX公司4月4日应借记“合同资产”120000元,贷记“应收账款”15000元、“合同收入”105000元。B影片其他期间以及A影片各期收入确认,比照上述分录处理。
(三)因合同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加时的收入确认与计量
实务中合同签订后,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发生变更。本例中,WD影院因为B影片票房较好,于4月24日与GX公司续签该部影片的放映许可合同,约定将B影片的放映期限延长2周。GX公司收取此期间电影票房收入(5月3日~5月9日为130000元、5月10日~5月16日为120000元)的35%作为影片许可证的使用费。
CAS14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本例中,合同变更增加的2周播放权可以和之前5周明确区分,且新增合同价款“按电影票房收入的35%收取该部影片许可证的使用费”反映了延长2周播放权的单独售价,因此GX公司应当将延长的2周播放权作为一项单独的合同处理,即分别于5月9日和16日确认45500元、42000元的收入,或于5月16日后一次性确认87500元的收入。
如果在4月24日,GX公司与WD影院续签B影片的播放许可合同,约定将B影片的播放期限延长2周,同时约定总计7周的播放权均按照该部影片票房收入的35%作为收取许可证的使用费。则依据CAS14,“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下转59页)(上接52页)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据此,在总计7周的播放权中,前4周(WD影院已经履行播放义务)和后3周(WD影院未履行播放义务)是可以明确区分的,那么GX公司应将前4周(收入确认情况不变)视为“原合同终止”,原合同中未履行的第5周和延长的2周合并为新合同。在确认第5~7周的收入时,首先应计算出尚未确认的收入数额,即尚未确认的收入数额=票房总收入×35%-已确认收入数额=(1000000+130000+120000)×35%-(120000+80000+ 80000+60000)=97500(元);之后再根据后3周的每周票房收入占后3周票房总收入的比例分摊,分别为36562.5元、31687.5元、29250元。
根据重要性原则,GX公司也可以对终止的原合同(已经履行的义务)和新合同(未履行的义务)分别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一次性确认收入,如可在4月25日之后(如4月26日)一次性确认收入340000元,在5月16日之后(如5月17日)一次性确认收入97500元。
三、CAS14下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收入的列报
首先,GX公司应当根据与WD影院之间的收入确认与付款关系,确认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其中收取的保证金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其次,GX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对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后续这些判断的变更情况;与合同相关的信息(如与本期收入确认、履约义务、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等相关的信息);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信息;因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而未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或者因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而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事实。
责任编辑 张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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