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绿色债券,是通过债务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并将募集所得投资于节能、环保、生态和气候等绿色项目中的一种新型融资工具。2016年之前我国绿色债券的发行总量少,占全球发行的规模小。而在2016年我国绿色债券的发行量呈现井喷式增长,同时国内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支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并且多家评估机构都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绿色债券认证方法。但整体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一、我国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存在的问题
1.专业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建设有待完善。2015年央行公布《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绿色金融债券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鼓励绿色债券的发行人使用第三方评级认证意见。但由于我国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认证才刚刚起步,专业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经验还不足。现阶段我国绿色债券的认证工作多是由传统的审计机构完成的。同时我国本土绿色债券认证机构成立时间短、接触业务不多,对于绿色债券的认证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致力于绿色债券认证的专业机构建设还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2.评估认证方法不具有统一性。国内各信用评级公司开发了一系列评级认证方法,如中债资信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方法体系》、新世纪...
绿色债券,是通过债务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并将募集所得投资于节能、环保、生态和气候等绿色项目中的一种新型融资工具。2016年之前我国绿色债券的发行总量少,占全球发行的规模小。而在2016年我国绿色债券的发行量呈现井喷式增长,同时国内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也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支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并且多家评估机构都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绿色债券认证方法。但整体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一、我国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存在的问题
1.专业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建设有待完善。2015年央行公布《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绿色金融债券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鼓励绿色债券的发行人使用第三方评级认证意见。但由于我国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认证才刚刚起步,专业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经验还不足。现阶段我国绿色债券的认证工作多是由传统的审计机构完成的。同时我国本土绿色债券认证机构成立时间短、接触业务不多,对于绿色债券的认证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致力于绿色债券认证的专业机构建设还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2.评估认证方法不具有统一性。国内各信用评级公司开发了一系列评级认证方法,如中债资信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方法体系》、新世纪评级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方法》及东方金诚的《中国绿色债券评估框架》等。这些绿色债券的评估方法主要关注其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信息披露及环境效益等方面,而且不同评估方法的关注点也存在差异。
3.信息披露及持续跟踪评估制度不健全。由于绿色项目的周期较长且前期投入的资金较多,使得绿色债券必须要有持续的监管与评估机制以及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便于投资者对绿色项目及资金的投向与使用有详细的了解。《公告》中虽然规定了发行人应当按季度向市场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但目前我国已发布的认证报告仅仅是对这一《公告》的简单遵循,并没有明确表明绿色债券各支持项目分别是什么。同时,对支持评估观点的证据披露不充分,对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方法、评估内控制度、内控流程等方面均没有详细披露。
二、国外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经验介绍
1.界定标准较为统一。目前,国际上有多种对绿色债券的定义,也呈现出一种互补的趋势。如2014年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和气候债券组织发布的气候债券标准。ICMA的绿色债券原则获得了广泛的认可。绿色债券原则的会员超过122家,超过75家机构成为了观察员。绿色债券原则由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评估和筛选流程、募集资金管理和报告制度等四个核心要素组成,它不仅对绿色债券进行了合理的定义,还对绿色债券提出了一套界定标准。对于发行人而言,绿色债券原则为其在发行绿色债券时制定规范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项目评估和筛选程序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等提供了指导,同时,也给投资人判断债券是否为绿色债券提供了依据。
2.认证方式合理、多样。国际上绿色债券认证方式具有多样性等特点。首先,从绿色债券的发行流程上来说,有发行前认证和发行后认证。发行前认证指的是认证机构在债券发行前介入,帮助发行人完善发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立发行的整体流程与管理架构;而发行后认证主要是针对绿色债券发行的后续跟踪,认证机构通过追踪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查看符合条件项目的募集资金分配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最初使用计划。同时,认证机构会在发行后认证中报告一些关键的绩效指标用来衡量项目产生的环境效益和影响。
此外,具有环境方面专业知识的外部机构对债券的绿色特征提供“第二意见”,表明发行人拟发行的绿色债券是否已达到适当的绿色标准。同时,独立第三方也会提供发行后鉴证,进一步评估其产生的环境效益。“第二意见”和独立第三方发行后鉴证对于改善发行人信息披露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提高投资人对于发行人承诺的信任程度,同时确保投资人最关注的信息能够恰当、及时地披露。
3.信息披露进一步规范。从国际实践来看,信息披露不仅在政策上有所规定,在具体实践中也得到了更加合理的补充与完善。同时,交易所积极推出绿色债券专项列表使得投资者更容易定位债券且更方便追踪后续绩效,如奥斯陆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及墨西哥证券交易所等均推出绿色债券专项列表。这样既可以帮助投资人识别绿色机遇,同时又能关注环境与社会影响。
三、完善我国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问题的对策
1.加快绿色债券专业认证机构建设。政府应加强关于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机构市场准入的制度建设,同时需要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对于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机构准入门槛的设置,除了需具备普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设立必要条件外,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遵守我国各项政策对于绿色债券的界定,具备专业的评估认证方法。(2)监管部门对于绿色债券专业评级机构的业务能力与执业资格要有全面的考核。(3)将专业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根据不同资质确定合理的准入等级。
为应对绿色债券发行量的不断增加,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数量和质量也必须不断增加。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国外引进。国外引进注重引入公信力强、专业能力强的专业绿色债券评级机构,但要加强对其监管,使其符合我国绿色债券具体发行实践的需要。同时适当引入有助于促进我国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与监管不断向市场化方向迈进,也有利于拓展本土第三方机构的国际视野与借鉴国外认证的经验。(2)本土培养。本土培养应注重专业认证机构的本土化与国际化建设,既能适应我国的具体国情,又能符合国际标准。
2.建立健全统一、标准的评估认证体系。统一、标准的评估认证体系一方面有利于绿色债券之间的横向比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监管部门的后续监督。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1)政府部门应做好顶层设计,加强政策的导向作用。包括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准入、评估方法与标准以及对绿色债券的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并适时加以调整。同时对于认证业务需遵守的政策规定进行具体的细化甚至量化,防止出现模棱两可的局面。(2)适当引入统一的衡量指标和评估标准。将环境效益的衡量指标和目标进行标准化,如可引入目前获得广泛认可的ICMA的绿色债券原则。在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评估和筛选流程、募集资金管理和报告制度四个核心要素方面,首先需确定各自统一的比重关系,其次要进一步细化其子项目,最后对每一子项目的评价应尽可能做到量化,防止由于评估人员的主观性导致评估效果不佳。(3)各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要求绿色债券发行人提交的报告应使用统一的评价标准。
3.加强信息披露及持续跟踪评估机制建设。在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方面:第一,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以便规定需披露信息的具体要求。如对于绿色债券项目的概况、评估采用的方法与标准、各项结论的支持证据等必须详细披露。第二,由于认证机构所选取的信息多数由被审核方提供,其真实性难以保证,因此,认证机构应对信息的来源及真实性给予适当的关注。第三,评估人员的主观性与职业道德建设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与客观性也有较大影响,应加以重视。
在持续跟踪评估机制建设方面:首先,监管部门应鼓励第三方机构大力发展持续跟踪评估的相关业务,制定合理的持续跟踪评估标准及方法;其次,筛选出适当的绿色债券量化评价指标、设立警戒值,同时不定期进行检查与报告,对不符合规定的绿色债券及发行人实行退出机制。
(本文是北京社科基金“碳金融发展背景下的财务管理创新研究”<11JGB027>的阶段性成果,也得到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4ZDA027>、重点项目<14AJY005>和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NCET-11-0890>的资助)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