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营改增作为我国深化供给侧改革、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其全面实施切实解决了流转税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转型发展。保险业在营改增前存在税基过宽、重复征税等问题,整体税负偏高,不利于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营改增的实施为我国保险业提供了转型发展的有利契机,对行业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营改增对寿险公司的影响
(一)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1.对保险业务的影响。
从销项税税额的角度分析,营改增后寿险企业税率有所提高(从5%提高到6%),收入确认口径缩小(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会使寿险公司保费收入从营改增之前的含税收入变为营改增之后的不含税收入,在现金流相同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较营业税下减少)。
从进项税税额的角度分析,主要存在以下两点因素影响寿险公司进项税税额:第一,寿险公司有其特殊性,其销售产品在前而成本发生在后,对于保险产品发生理赔后未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目前各省国税局的答复并不统一,造成了寿险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来源缺失。第二,营改增后延续了寿险公司营业税下的免税收入,...
营改增作为我国深化供给侧改革、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其全面实施切实解决了流转税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转型发展。保险业在营改增前存在税基过宽、重复征税等问题,整体税负偏高,不利于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营改增的实施为我国保险业提供了转型发展的有利契机,对行业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营改增对寿险公司的影响
(一)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1.对保险业务的影响。
从销项税税额的角度分析,营改增后寿险企业税率有所提高(从5%提高到6%),收入确认口径缩小(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会使寿险公司保费收入从营改增之前的含税收入变为营改增之后的不含税收入,在现金流相同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较营业税下减少)。
从进项税税额的角度分析,主要存在以下两点因素影响寿险公司进项税税额:第一,寿险公司有其特殊性,其销售产品在前而成本发生在后,对于保险产品发生理赔后未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目前各省国税局的答复并不统一,造成了寿险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来源缺失。第二,营改增后延续了寿险公司营业税下的免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对一年期及以上返本还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免征增值税。目前我国大多寿险公司的主要保单收入来源于免税险种,根据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要求,免税部分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寿险公司能够抵扣的进项税占比较低。
2.对投资业务的影响。
保险投资收益是寿险公司盈利的主要来源之一(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数据中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90%),营改增对寿险公司投资业务税负的影响将直接影响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而影响公司对各类投资品种的选择和资产配置策略。
营改增后寿险企业的投资业务征税范围有所变化。营业税下对各类债券的转让差价征收营业税,对各类债券的利息均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结合财税[2016]36号文、财税[2016]46号文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相关规定,寿险公司需要对企业债利息缴纳增值税,这将会增加寿险公司的应缴税款,同时减少利润,影响公司经营成果。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2016年年报披露企业债券占债权型投资比例已达93%,可见营改增后对企业债利息征税将会对其产生较大影响。
(二)对经营模式的影响
1.对业务销售的影响。寿险公司业务销售渠道主要包括中介代理和保险营销员销售两种方式。
保险中介代理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和投保人之间的代理机构,其主要收入为佣金及手续费。营改增前保险中介的收入计算基础为含税价,营改增后收入计算基础为不含税价,这就使保险中介的收入有所降低,进而影响寿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佣金手续费的结算模式。
保险营销员销售方式下,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营改增前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佣金收入的60%(剩余40%为展业成本)减营业税及附加,营改增后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增值税税负将明显降低,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保险营销员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与原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有所降低;二是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而增值税为价外税,虽然营改增前后相关政策均规定营业税/增值税的营业额/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但考虑到价税分离的因素,营改增后营销员所享受的实际免征额较之前有所增加。
2.对会计科目和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前,寿险公司营业税会计核算科目为“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营改增后寿险公司需要设定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包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其他应收款——暂估销项税”等,并设定明细科目如“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保费收入”“其他应收款——暂估销项税——应收利息”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寿险公司免税业务占比较大,而且大部分业务无法划分为免税业务或应税业务,需要在“应交增值税”下设“待计算转出进项税额”用于核算当月无法划分为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业务。为最大限度地保证月报及相关报表的准确性,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估算比例在月末将此科目按比例结转记入进项税和相关费用,再于次月计算出上月实际比例后对估算金额进行调整,增加了财务人员的记账难度和工作量。
3.对发票管理的影响。营改增前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为营业额,而不是依据开具的发票额直接核算;营改增后计算增值税时需要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算和抵扣,相比营业税发票的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更加复杂、管理难度更大。寿险公司发票管理分为销项税管理和进项税管理:销项税管理是寿险公司增值税管理的重要内容,寿险公司在新产品开发时应充分考虑征免税影响,做好销项税额的事前规划和发票开具工作;进项税抵扣凭证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等,在取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后,寿险公司需要查询确认发票信息,区分全额抵扣、部分抵扣、不得抵扣等不同情况,于每月月底在税务局发票认证平台上认证、勾选发票。增值税的发票管理比营业税要复杂、繁琐很多,需要寿险公司尽快提高发票管理水平,并在个别关键岗位上增派财务人员。
4.对系统改造的影响。营改增以前,寿险公司的业务系统、财务系统、资产系统等都是按照营业税的管理办法自动运行,营改增后,寿险公司需要进行系统改造,使系统能够适应增值税的管理要求,实现数据和信息在业务系统、财务系统、资产系统之间的自动流转。与此同时,寿险公司还需采购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管理系统、增值税电子发票管理平台等相关系统,满足营改增后发票开具和计税的基本要求。
5.对预算工作的影响。增值税下价税分列,营改增后相关财务指标的内涵将发生变化:收入从含税的营业额变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支出在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下也从价税合计金额变为不含税口径。在制定年度保费收入和各项费用预算时,需要明确指标口径是否包含增值税。在进行同期数据比较分析时,需要考虑增值税影响,以统一口径,便于比较。
二、对寿险公司的相关建议
(一)逐步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
营改增后寿险公司应应当建立、完善包括增值税核算准则、增值税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管理制度,从制度上要求有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合理、合法执行增值税相关制度,并建立健全相关考核、评价方法以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如建立健全“应抵尽抵”制度等。
(二)做好税收筹划
一是在产品开发时考虑增值税免征因素,加强税收规划;二是在投资环节加强资产配置税收规划,投资产品时考虑增值税征免规定;三是在供应商选择时充分考虑税务因素,比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供货商品质量和价格,尽可能降低采购成本,如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货商,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到应抵尽抵。
(三)加强财务系统建设
营改增后财务人员工作量将有所提升,只有加强系统建设,才能够使财务人员从重复性的劳动中解放出来,投入到更加重要的分析性工作中。同时,寿险公司系统完善还包括营改增相关业务数据系统、发票开具系统、资产管理系统等多类复杂系统的建立和健全,只有各类系统顺利、无差错地运行才能保证公司高效发展。
(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增值税核算、管理相比营业税更为复杂和专业,需要财务人员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寿险公司应组织相关培训,使财务人员尽快准确掌握增值税相关知识。另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部门一般为业务部门,因此寿险公司要加强对营改增的宣传力度,加强各部门员工对增值税的认识。
(作者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