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境外EPC总承包工程项目日益增多,EPC总承包合同拆分成为企业为了规避双重征税而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措施。所谓EPC合同拆分是指将EPC合同按其组成部分拆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分。从税务角度来讲,最为常见的拆分是根据执行合同的行为发生地拆分为离岸部分和在岸部分,并进行不同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离岸部分一般包括发生在项目所在国之外、EPC合同中的设计和采购部分,行为发生地不在项目所在国境内;在岸部分一般包括EPC合同中施工部分和少部分当地设计、采购,施工部分是在岸部分中最核心的工作内容,在岸部分的行为发生地在项目所在国境内。通过合同拆分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是减免在项目所在国的税收。一般而言,销售货物按照销售活动发生地划分收入来源,那么离岸部分对应的设计和采购部分因其并不发生在项目所在国,所以无须在项目所在国缴纳所得税。
然而,EPC总承包合同拆分并非在所有国家都适用,也并未完全没有税务风险。本文以印度尼西亚(下称印尼)EPC合同拆分为例,分析EPC合同拆分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印尼EPC总承包合同拆分的税务风险
2013年以来,印尼国家税务...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境外EPC总承包工程项目日益增多,EPC总承包合同拆分成为企业为了规避双重征税而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措施。所谓EPC合同拆分是指将EPC合同按其组成部分拆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分。从税务角度来讲,最为常见的拆分是根据执行合同的行为发生地拆分为离岸部分和在岸部分,并进行不同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离岸部分一般包括发生在项目所在国之外、EPC合同中的设计和采购部分,行为发生地不在项目所在国境内;在岸部分一般包括EPC合同中施工部分和少部分当地设计、采购,施工部分是在岸部分中最核心的工作内容,在岸部分的行为发生地在项目所在国境内。通过合同拆分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是减免在项目所在国的税收。一般而言,销售货物按照销售活动发生地划分收入来源,那么离岸部分对应的设计和采购部分因其并不发生在项目所在国,所以无须在项目所在国缴纳所得税。
然而,EPC总承包合同拆分并非在所有国家都适用,也并未完全没有税务风险。本文以印度尼西亚(下称印尼)EPC合同拆分为例,分析EPC合同拆分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印尼EPC总承包合同拆分的税务风险
2013年以来,印尼国家税务机关在EPC项目全面所得税审计过程中陆续对其中涉及离岸设备采购部分开出巨额罚单,中资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了反对,并在反对无效后向印尼税务法庭提出上诉,最终印尼税务法庭于2016年11月宣告企业败诉,判决企业补缴离岸设备采购部分涉及的所得税税款并交纳罚金。
双方分歧的焦点在于对中印两国签订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协定》(以下简称中印税务协定)第七条第一款的不同理解。该款约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直接或间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但是如果该企业证明上述活动不是由常设机构进行的,或与常设机构无关,应不适用本款的规定。”
(一)税务机关的主张
印尼税务机关认为,所有进口设备都是用于在建项目的,而设备的采购和交付作为承包商在EPC合同下责任和职责的一部分,该项经济活动收入应纳入印尼的征税范围,因此整个EPC合同收入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纳入建筑服务业的最终税征税范畴。
(二)中资企业的主张
中资企业认为,进口设备这一活动是在中资企业和印尼业主之间进行的,中资企业采购设备并出口给印尼业主这一经济活动发生在中国,并已经在中国征税,印尼业主在进口过程当中也已经履行了相关缴税义务,上述活动不是由中资企业常设印尼机构进行的,该利润不应归属于常设机构,否则将造成双重征税。
从印尼税务法庭现有的判例来看,印尼税务机关认定中资企业应就EPC合同项下离岸设备部分缴纳所得税的风险越来越大,也预示着EPC总承包合同拆分的税务风险在印尼越来越大。
二、对策
EPC合同项下离岸设备部分在项目所在国缴纳所得税将会使中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受巨大侵害,中资企业应合理、有效地规避这种可能出现的不合理税负。
一是签约前充分研究相关税务政策。EPC合同签约前,企业应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国对EPC合同拆分的税务规定、判例,评估EPC合同拆分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做好应对准备。
二是合同签约时将离岸部分与在岸部分进行有效隔离。对于尚处谈判过程中、未签订的EPC合同,建议采取双乙方或多乙方形式签订,即在EPC合同中明确其离岸部分与在岸部分分别由不同法人进行合同实施,同时在选择离岸部分的实施主体时还需要注意,该主体在项目所在国无常设机构,不是项目所在国的纳税居民,否则即便在合同实施主体上就离岸、在岸做了隔离,但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需要就离岸部分缴纳所得税。这种合同实施主体上的隔离能够有效抗辩项目所在国税务机关以EPC合同整体为由对其中离岸部分征收所得税,这在印尼的有关判例中也得到了有效证明。
三是启动两国双边税务相互协商机制。对于已经签订且未将离岸、在岸有效隔离的EPC合同,如果不能签署补充合同进行隔离,建议通过发起双边税务相互协商机制(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努力降低税务损失。
根据中印两国签订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协定》中相关规定,“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也即中资企业可以请求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就该问题与印尼税务机关进行磋商,启动中印双方税务相互协商机制。
(作者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 刘良伟
主要参考文献
[1]朱青.国际税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五版.
[2]邬世平.EPC工程总承包存在的混合销售税务问题及对策建议[J].国际商务财会,2016,(9).
[3]刘志栋.EPC总承包合同拆分架构分析[J].国际工程与劳务,2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