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A公司持有B公司(上市公司)2亿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为补充营运资金需要,A公司以所持B公司不超过1亿股股票为标的在境内非公开发行总额10亿元可交换公司债券,该债券于2016年10月5日成功发行,期限5年。相关条件如下:债券持有人回售日:2019年10月5日;发行价格:面值发行;债券票息:0%;债券收益率:0%;最终赎回价:按面值赎回;债券持有人回售价:按面值回售;初始换股价格:10元/股;初始交换比率:每10万元本金交换1万股B公司股票;换股期:一般情况下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如本期债券遇提前赎回,则为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指定赎回日的前10日。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案例分析
B公司当前股价为8.15元,行权价为10元/股,该期权为美式看涨期权。发债融资嵌入了换股权,是一项混合金融工具;对照准则的规定,该混合金融工具应该对衍生工具进行分拆,单独确认计量。
(二)初始确认和计量
根据债券发行的相关条款,该项衍生工具可采用两种方式进行计量,第一种方式是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衍生工具进行单独计量,从发行条款和条件并不能直接测算出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只能采用美式看涨期...
案例:A公司持有B公司(上市公司)2亿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为补充营运资金需要,A公司以所持B公司不超过1亿股股票为标的在境内非公开发行总额10亿元可交换公司债券,该债券于2016年10月5日成功发行,期限5年。相关条件如下:债券持有人回售日:2019年10月5日;发行价格:面值发行;债券票息:0%;债券收益率:0%;最终赎回价:按面值赎回;债券持有人回售价:按面值回售;初始换股价格:10元/股;初始交换比率:每10万元本金交换1万股B公司股票;换股期:一般情况下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如本期债券遇提前赎回,则为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指定赎回日的前10日。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案例分析
B公司当前股价为8.15元,行权价为10元/股,该期权为美式看涨期权。发债融资嵌入了换股权,是一项混合金融工具;对照准则的规定,该混合金融工具应该对衍生工具进行分拆,单独确认计量。
(二)初始确认和计量
根据债券发行的相关条款,该项衍生工具可采用两种方式进行计量,第一种方式是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衍生工具进行单独计量,从发行条款和条件并不能直接测算出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只能采用美式看涨期权二叉树模型进行复杂演算,该模型是运用原生资产(标的股票)的历史股价波动来推演期权的价值;第二种方式是按照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显然,上述两种方式中,第一种方式并非从市场上直接获取的时点公允价值,而是采用原生资产时期波动数来推演期权的时点数值,存在不确定性;第二种方式完全采用时点数值,简洁直观。相对而言比第一种推演的方法实用性更强。
在初始发行时,其债券的发行价即为混合合同的公允价值,主合同为债券,其按照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即按照5年到期后的赎回价折现计算。假设现行5年期国债利率为r(无风险报酬率);则主合同债券现值(摊余成本)为:10亿元×1/[(1+r)5];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为:10亿元-10亿元×1/[(1+r)5]。
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在初始计量时,等于债券折现的部分差额,其机理在于持有人持有的债券在公开市场买入的价格就是债券的面值,因而衍生工具的价值就应该等于债券折现后与其面值的差额。
(三)后续计量(非回售期内)
在债券存续期内(非回售期内),债券持有人自债券发行日后两个月,即可开始行权,从债券持有人的角度,毫无疑问,在股价低于行权价时,债券持有人不会选择行权,只有在股价高于行权价时,债券持有人才可能选择行权。如果该可交换债券在公开市场有交易,则交易价即为公允价值。如果该可交换债券在公开市场无交易,则应该采用下列方法确定:在股价低于行权价时,债券的面值即为其公允价值,在股价高于行权价时,混合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该等于债券面值+(股价-行权价)×可行权股份数量;主合同债券的现值(摊余成本)为10亿元×1/[(1+r)t](t表示剩余时间)。
(四)混合金融工具在回售日后的计量
该债券赋予了债券持有人(投资者)选择权,在2019年10月5日(特定日期)后可以随时以面值回售。债券持有人可以行使如下几种行为:一是选择回售,即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获取等额面值的现金,这种方式下,如果当前目标资产股价低于行权价,债券持有人损失了投资的资金成本,回收了本金。二是可以随时行权,如果当前目标资产股价低于行权价,意味着债券持有人不仅仅损失了资金的成本,也损失了行权价和当前股价的差额,在股价低于行权价时,任何理性的投资人都不会选择行权(投资者如果拟购入目标股票资产,可以采用先回售债券,再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如果当前目标资产股价高于行权价,则行权人获取了股价差额的浮动收益。三是选择继续等待,但可以随时选择回售。如果该债券在交易所有交易,则混合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该以市场价格为准。如果没有交易,由上述三种方式进行比较可以得出,期权的价值应该视目标资产的股价来确定。
当目标资产股价低于行权价时,期权的价值=债券面值-债券的账面价值;当目标资产股价高于行权价时,期权的价值=债券面值+(股价-行权价)×可行权股份数量-债券的账面价值。在公开市场无交易的情形下,无论是否在回售期,其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原理一致。
上述计价原理包含了对冲的机理,因为目标资产为上市公司股票,其在发行主体的账面体现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将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在股价高于行权价时,高于的差额部分在发行主体体现为资产并增加当期损益,而在负债端也同样增加负债并减少当期损益,增减在当期损益中互抵,即在股价高于行权价时,股价的波动并不影响发行主体的损益。其基本原理是债券持有人可以随时以约定的行权价行权,高于行权价的股票价格差额实质上并不能构成发行主体的当期损益,而是债券持有人的损益。故而在债券持有人尚未行权时,发行主体对于股价波动(仅限于股价高于行权价时)的核算应该是资产和负债的同时增加或减少。
责任编辑 武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