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作者:计惠 作者简介:计惠,江苏常铝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江苏省高端会计人才。
[大]
[中]
[小]
摘要:
业绩承诺是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交易中,交易对方就标的公司在一定经营业绩承诺期内提出对经营业绩的保证,体现了出让方对交易标的自身业务发展的信心,未来能够为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其二级市场股价表现提供良好预期。作为采用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支撑,能够从“技术上”较好地回答企业估值的合理性。根据WIND统计,2015、2016、2017年未实现业绩对赌重组标的数量占比分别为16%、20%、30%,不能完成业绩承诺标的比例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虽然交易对方在向上市公司做出业绩承诺的同时,也会约定在不能完成承诺业绩时的业绩补偿,以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高溢价收购为A股资本市场埋下了隐患。截至2019年三季报期末A股上市公司的商誉金额为1.385万亿元,较2018年年底的1.26万亿元,增长了9.92%,商誉金额占全体上市公司总资产的比例高达5.25%。
一、业绩补偿产生的原因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准则第十三条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由此可见,商誉就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按照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评估...
业绩承诺是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交易中,交易对方就标的公司在一定经营业绩承诺期内提出对经营业绩的保证,体现了出让方对交易标的自身业务发展的信心,未来能够为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其二级市场股价表现提供良好预期。作为采用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支撑,能够从“技术上”较好地回答企业估值的合理性。根据WIND统计,2015、2016、2017年未实现业绩对赌重组标的数量占比分别为16%、20%、30%,不能完成业绩承诺标的比例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虽然交易对方在向上市公司做出业绩承诺的同时,也会约定在不能完成承诺业绩时的业绩补偿,以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高溢价收购为A股资本市场埋下了隐患。截至2019年三季报期末A股上市公司的商誉金额为1.385万亿元,较2018年年底的1.26万亿元,增长了9.92%,商誉金额占全体上市公司总资产的比例高达5.25%。
一、业绩补偿产生的原因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准则第十三条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由此可见,商誉就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按照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评估方法确定的企业价值,大于标的公司按照资产基础法确定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差异,是购买方为了标的公司未来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所支付的超额对价。
出售方认为公司未来在行业的地位、产品研发、市场拓展、成本控制以及人力资源等方面,已经搭建了很好的平台,希望出售标的公司“越贵也好”,而作为并购重组方,由于对于标的公司的内部管理、产品迭代、市场开拓以及行业发展等没有内部人员熟悉,希望出售标的“越便宜约好”。在这样的双方市场诉求下,证监会2008年修订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虽然业绩补偿是上市公司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下确立的补偿机制,但是据WIND数据统计,在2016年所有通过证监会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的并购重组中,超过60%的并购标的采用了业绩对赌。由此可见,上市公司业绩补偿和商誉减值,可谓同根同源。
二、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
业绩补偿按照股东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业绩补偿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业绩补偿;按照支付方式,可以划分为现金补偿、股份补偿、现金和股份同时补偿三种。对于不同的业绩补偿组合,笔者从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两个维度,分析业绩补偿的会计处理。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例如:A上市公司和B公司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司先生,2017年A上市公司与B公司签订收购协议,收购B公司100%股份,双方确定的交易价格为6亿元,B公司股东司先生同时承诺:2017年、2018年、2019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5750万元和6612.5万元。2017年B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净利润4487.67万元,比当初承诺利润减少637.57万元,按照协议司先生需要补偿金额637.57万元,2018年5月9日A上市公司收到B公司的业绩补偿金额637.57万元。
1.合并成本初始计量: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做资本公积。
2.收到业绩补偿处理:由于业绩承诺没有完成,按照双方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计算赔偿金额,借记“银行存款”673.57万元,贷记“资本公积”673.57万元。
另外,按照《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答》(2009年第2期)问题二的相关解答:上市公司收到的由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原非流通股股东根据股改承诺为补足当期利润而支付的现金,应作为权益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例如:2015年LYZZ以17.5亿元收购的DFLC的100%股权,对价70%以每股7.35元价格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7亿股,并支付30%的现金对价5.25亿元。2015~2017年实现承诺利润为2.34亿元,完成承诺利润的53.47%。按照签订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约定,需要补偿股份和现金分别为1.74亿股和1.74亿元。
该案例的业绩补偿属于非同一控制合并中DFLC原股东未完成业绩承诺形成的补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2017年第一期《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中“并购交易中业绩补偿条款的会计处理”案例,此案例的业绩补偿属于或有对价,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来判断。具体步骤如下:
1.金融工具属性的判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和列报的相关规定,当购买方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时,或者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时,才能被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他应该被划分为交易性金融工具。上述案例,由于标的公司实际业绩具有不确定性,而计算用于结算业绩补偿所需的自身权益工具数量,等于应赔偿金额除以当初购买资产时的发行价格,该价格相对固定,因此所需支付的自身权益数量并不确定。该案例中,需要结算的自身权益工具应该被定义为交易性金融工具。
2.金融工具初始计量:LYZZ与DFLC之间签订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业绩补偿属于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将或有对价视同具有看涨期权性质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初始计量时,管理层认为标的公司对赌业绩应该可以完成,因此将该项看涨期权的初始购买价格确定为零。
3.金融工具的后续计量:由于承诺业绩没有完成,按照《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的补偿方式,计算出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以承诺利润未完成当期期末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收到的现金补偿金额的合计数,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相应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金融工具的注销:按照《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以上用于补偿的股份,应该按照1元予以注销。在注销股份时,冲销上述确认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同时将注销时股票的市值与注销股本之间的差异,调整资本公积,其他差异计入当期损益。即借记“银行存款——现金补偿款”1.74亿元,“资本公积”为注销时股价与股本的差额,“股本”1.74亿元;贷记“银行存款——回购款”1元,“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账面价值,“营业外收入”为差额。
三、业绩补偿的税务处理
按照上述会计处理,业绩补偿在同一控制下,计入资本公积;非同一控制,按照收购协议划分权益性工具或交易性工具,并分别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者当期利润。那么,业绩补偿是否存在纳税义务呢?是否可能由于不同的会计处理而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
虽然在2008年4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要求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采用基于未来预期收益的估值方法作价时,标的公司应该与上市公司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但是截至目前我国税法尚未出台针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业绩承诺的税务处理规定,仅在2014年5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针对海航集团相关并购重组业务,曾经回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要求上市公司将收到的业绩补偿款在当期“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处理。这与上述会计准则要求的处理原则存在差异。
四、问题与建议
同一经济业务,相关法规滞后于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仅仅由于税会处理不一致导致税务成本重大差异,笔者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判断1:认为业绩补偿和原股权转让协议是一个并购交易合同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股权转让,在完成股权交割后,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商誉;第二阶段是价格调整,相当于货物销售合同的折扣和折让,业绩补偿是由于交易标的的质量问题,系出售方给予购买者的折扣或者折让,因此企业收到业绩补偿款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判断2:以1元回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业绩补偿,犹如上市公司增发、配股、股份回购等股权交易行为,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行为,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不应被纳入上市公司纳税范围,虽然按照会计准则应计入当期损益、资本公积或者其他综合收益,但不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判断3:上市公司虽然按照会计准则将回购股份确认了“金融资产”和“营业外收入”,但是业绩补偿本身并未产生增量现金流。判断一项业务是否真实、完整,需要业务流、票据流和资金流相互验证,由于无论是股份回购还是现金补偿,均未产生增量现金流,因此将没有产生增量现金流的业务作为纳税范围,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美国并购重组中的或有对价的税务处理有两种方式:敞口交易法和分期销售法。敞口交易法是指在对赌协议成立之初,股权转让的交易总价暂不确定,转让方取得的前期对价先作为股权投资成本的收回,待计税成本全部收回后,再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分期销售法是指将卖方每次取得的价款分割成三部分,包括部分资产的计税基础、资金的时间成本和投资收益,在每次取得对价时分别进行税务处理。按照美国相关规定,无论是敞口交易法还是分期销售法,纳税义务发生在最终收益确定后。对于国内资本市场发生的业绩补偿,可以被认定为对最终支付对价的调整,因此不应将业绩补偿计入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随着国家对融资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日趋活跃,业绩补偿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成为非常重要的条款,而无论是交易频率、交易比重、涉及金额等,还是对赌协议涉及各方的区域分布和影响时间等,均给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带来较大难度。笔者建议,应完善会计核算和税收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并购重组业务全流程管理,在金税系统建立相应的管理模块,进行台账式、链条式管理,以便对当事人的业绩补偿与纳税业务履行情况进行追踪,防范税款流失。
责任编辑 刘霁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投约稿系统升级改造公告
各位用户:
为带给您更好使用体验,近期我们将对投约稿系统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在此期间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您可直接投至编辑部如下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技术服务电话:010-88227120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