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停用。新制度在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增加了权责发生制,采用平行记账法,会计核算方法变化较大。事业单位里涉及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较少,可供参考的信息较少。本文拟通过对比分析新旧制度下事业单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不同,结合所在单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存在的问题,为新制度的顺利实施提出建议。
一、新旧制度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比较
(一)科目设置的变化
旧制度下“长期股权投资”为“长期投资”下设二级科目,新制度将“长期股权投资”设为一级科目,取消了“长期投资”科目。旧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及“非流动资产基金”两个科目,新制度下不再设置这两个科目,但预算会计中设置了“投资支出”及“资金结存”科目。旧制度下取得收益时计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新制度下按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分别计入“投资收益”和“投资预算收益”。另外,新制度下按权益法核算时,需设置“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等明细科目。转让或核销长期股权投资时,旧制度下是将长期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损...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停用。新制度在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增加了权责发生制,采用平行记账法,会计核算方法变化较大。事业单位里涉及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较少,可供参考的信息较少。本文拟通过对比分析新旧制度下事业单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不同,结合所在单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存在的问题,为新制度的顺利实施提出建议。
一、新旧制度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比较
(一)科目设置的变化
旧制度下“长期股权投资”为“长期投资”下设二级科目,新制度将“长期股权投资”设为一级科目,取消了“长期投资”科目。旧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及“非流动资产基金”两个科目,新制度下不再设置这两个科目,但预算会计中设置了“投资支出”及“资金结存”科目。旧制度下取得收益时计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新制度下按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分别计入“投资收益”和“投资预算收益”。另外,新制度下按权益法核算时,需设置“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等明细科目。转让或核销长期股权投资时,旧制度下是将长期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新制度下则是按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方式及处置方式的不同分别转入“银行存款”“资产处置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变化
事业单位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变化主要在于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旧制度下,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新制度下,需将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区分出来,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待后期收到时,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变化
旧制度下,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核算,即在持有期间,因被投资单位分配利润而取得投资收益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新制度下,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根据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程度,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事业单位无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无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事业单位自主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同时,新制度下,当投资单位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发生变动,导致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决定权发生变化时,应当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或者由权益法转变为成本法。
(四)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变化
旧制度下,事业单位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在实际转让或核销时,按照所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
新制度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比旧制度复杂一些,需要分四种情况进行核算:(1)处置以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2)处置以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3)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4)报经批准置换转出的长期股权投资。第1种情况,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第2、3种情况,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中第2种情况关于实际取得的价款、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的核算与第1种情况相同,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或“投资收益”。第4种情况按换入的资产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按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记“资产处置费用”,贷方差额记“其他收入”。
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在上述四种情况的基础上,还应结转原直接计入净资产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二、新制度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遇到的问题
新制度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之分,而新制度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在权益法下产生的。以浙江省A事业单位为例,A单位2009年投资50万元获得了H公司100%的股权,对H公司的财政和经营政策具有决定权。2019年以前,A单位对H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均采用成本法核算,但自2019年1月1日开始,需采用权益法核算。A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将50万元结转至“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下,同时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H公司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783315.89元)以及A单位持有H公司的股权比例100%,计算应享有H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财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
调整283315.89
贷:累计盈余283315.89
经调整后,A单位长期股权投资财务系统余额为783315.89元,相应的,资产管理系统中长期股权投资的余额也应为783315.89元,但通过查询A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发现,长期股权投资的基本信息中只显示“原值”,没有显示调整金额。
后续计量过程中,若H公司实现净利润,A单位应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资产管理系统中也应做变更,但通过查询资产管理系统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变更属性,发现只有“注册资本”“原值”“实际出资金额”三个选项。这三个选项均不适合变更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这就导致资产管理系统中长期股权投资仍以原值50万元显示,与财务系统账面金额不符。在资产管理系统与财务系统金额不符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财务系统月末结账与结转的。
三、建议
(一)软件服务商应改进设置
针对新制度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问题,建议资产管理系统服务商根据事业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在基本信息里增加后续价值变动的信息,在变更属性中增加“损益调整”及“其他权益变动”等选项,同时在变更属性与资产台账之间建立关联,使资产台账中能够完整地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的金额,为管理层提供更加清晰、全面、准确的会计信息。
(二)财务人员应提升专业素养
新制度实施以前,事业单位只有预算会计,很多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没有做过企业会计,对权责发生制下的会计核算已经感到陌生,对涉及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更是知之甚少。实施新制度以来,A单位财务人员因知识体系断层,对于制度衔接中的问题无从下手。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参加一些专业性、系统性的培训,全方位学习理论知识,调整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做一个有水平、有能力、会学习、全面发展的财务人员。
(三)财政部门应加强制度的细化与落实
对于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议财政部门开通咨询热线,安排专业人员给予解答或者反馈,避免财务人员无处咨询或多方咨询的情况出现。同时财政部门应加强与资产管理等其他方的沟通协调,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对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加强新制度的落实,避免问题反馈不及时和解决不当造成工作延误。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