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税收规章均明确规定,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而现实中,随着发票“备注”栏内容的重要性与时俱增,以及发票管理新系统和电子发票技术的实行与推广,企业开具的发票能否在一定范围内取消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规定?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一、现实中的问题
1.发票专用章印迹易遮盖甚至浸蚀发票“备注”栏内容。一般情况下,发票专用章应加盖在发票的右下角“销售方(章)”处,而这里通常也是发票“备注”栏所在的位置。在营改增前,发票“备注”栏极少被利用到,通常由开票方记录一些可能需要的信息,税收规定上对“备注”栏的填列也没有强制性规定,只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中规定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然后由纳税人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自营改增后,发票“备注”栏成为了发票不可或缺的一项必填栏目,其可能需要填写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的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或可能需要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税收规章均明确规定,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而现实中,随着发票“备注”栏内容的重要性与时俱增,以及发票管理新系统和电子发票技术的实行与推广,企业开具的发票能否在一定范围内取消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规定?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一、现实中的问题
1.发票专用章印迹易遮盖甚至浸蚀发票“备注”栏内容。一般情况下,发票专用章应加盖在发票的右下角“销售方(章)”处,而这里通常也是发票“备注”栏所在的位置。在营改增前,发票“备注”栏极少被利用到,通常由开票方记录一些可能需要的信息,税收规定上对“备注”栏的填列也没有强制性规定,只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中规定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然后由纳税人在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自营改增后,发票“备注”栏成为了发票不可或缺的一项必填栏目,其可能需要填写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的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或可能需要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或可能需要填写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的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或可能需要填写纳税人销售或出租不动产时的不动产详细地址;或可能需要填写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的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此“备注”栏信息甚至成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等等,重要性与日俱增。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均明确规定发票开具须“字迹清楚”。而在“备注”栏处加盖印章,其所载的字迹信息很难避免被印迹遮盖、被印油浸蚀至模糊,时间稍长后,相关信息可能完全看不清楚。为避免这种情况,很多企业只能将发票专用章刻意加盖在发票中间位置的其他空白处,但该发票又可能会存在被视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和税收凭证的风险。
2.即使发票开具内容完全正确,但如果盖章出现瑕疵,仍可能导致发票需要作废重开。有些公司因管理需要或其他原因,多将公司各类印章如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甚至财务专用章交由同一人集中专门管理,甚至有些集团企业的关联公司集中在同一处场所办公,其不同公司、不同种类的印章也由同一人集中专门管理。这种情况下,如果工作稍一疏忽,易出现盖章瑕疵或错误的情况,比如发票由A公司开具却错盖成B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又如A公司开具发票后错盖成自己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A公司开具发票后却错盖成C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或由于用力不当导致所盖的发票专用章印迹不清晰等,这样即便发票内容开具完全正确,也需要作废重新开具。另外,也有可能发生漏联盖章的情况,如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必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但由于印章保管人员的疏忽,只在发票联上加盖了发票专用章而抵扣联漏盖印章后即交给客户方,则客户方会要求将发票返还开具方补盖印章。这样在发票的来回传递过程中,一是可能会导致发票丢失,二是增加了双方沟通成本和时间成本。这些无疑都会增加企业的发票管理遵从成本。
3.某些情况下需要重新刻制印章,易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2011年开始,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2015年实行“三证合一”时,企业原税务登记证上的“税号”统一变更为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几乎所有的企业单位都需要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后续如果再发生“N码合一”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升级换代,或因为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调整(如撤县建市、撤市并区等),或因公司名称变更,以及发票专用章使用过程中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都可能需要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而且旧章换新章会有一定的时间差,企业可能因为旧章不能用、新章未到位而无法开具发票,进而影响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些都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二、建议
鉴于实务中经常发生上述各种因发票专用章导致的问题,笔者建议,在一定范围内,比如对通过现行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取消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规定。理由如下:
1.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实行与推广,使发票专用章可以成为非必须项。按照《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另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也自2018年4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进行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企业启用发票管理新系统或旧系统升级时,发行机构均在系统中预设置好了开票单位的相关信息,如因为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企业名称或其他信息需要变更的,只需在系统中进行统一升级修改即可。因此,通过新系统开出的发票,一般都会自动带出发票开具方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号)等信息,这也为一定范围内取消发票专用章提供了可能性。甚至可以通过系统设置或程序升级,企业在通过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并打印发票时,同时生成发票专用章电子印章,直接打印在发票的适当位置,从而避免印油对“备注”栏字迹的浸蚀。
2.电子发票技术的推广,使发票专用章可以成为非必须项。2013年年底,《关于组织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3044号)发布了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与应用的相关工作安排;《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及《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更是明确了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如企业收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自行打印版式文件纸质发票作为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其中版式文件上已经自带税控签名和开票单位的电子签章,不需要另行加盖发票专用章。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又提出“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尽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工作目标。电子发票的实行与推广,为一定范围内取消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规定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由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除现在尚未纳入发票管理新系统进行管理的部分发票,如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等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外,对于其他已经纳入发票管理新系统进行管理的发票,可以适时取消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规定。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