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政策对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基金获得的其他公司股息红利是否征税,尚缺乏国家层面的明文规定,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和分歧。
(一)有限合伙企业股息分红的税收规定
如果是公司制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如果是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基金获得的其他公司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则尚无权威规定。
2010年,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深圳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2010]103号),将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性收益纳入免税收入范畴。然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2月16日发布“温馨提示”,停止执行深府[2010]103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项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
(二)对目前有关税务规定的分析
关于税务部门的这一解释,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1.不符合“先分后税”的穿透性原则。有限合伙制起源于美国,美国税法对于有限合伙制企业采用的是“流经原则”(或“穿透性原则”),即...
税收政策对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基金获得的其他公司股息红利是否征税,尚缺乏国家层面的明文规定,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和分歧。
(一)有限合伙企业股息分红的税收规定
如果是公司制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如果是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基金获得的其他公司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则尚无权威规定。
2010年,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深圳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2010]103号),将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性收益纳入免税收入范畴。然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2月16日发布“温馨提示”,停止执行深府[2010]103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项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
(二)对目前有关税务规定的分析
关于税务部门的这一解释,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1.不符合“先分后税”的穿透性原则。有限合伙制起源于美国,美国税法对于有限合伙制企业采用的是“流经原则”(或“穿透性原则”),即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由其合伙人缴纳相应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对其基金股息分红所得,在缴纳所得税时,收入性质不变,仍为法人合伙人股息分红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类似于美国税法“穿透性原则”。而我国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基金分得的已经纳税的股息分红所得,在缴纳所得税时性质改变为企业所得,却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值得商榷。
2.加重投资企业的税务负担,不利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另一个居民企业时所得的股息、红利免税,而通过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再投资于另一个居民企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却要征税,这明显加重了投资企业的税务负担,将大大降低投资者投资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热情,不利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3.已有类似的涉税政策明确惠及法人合伙人。为了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类似的优惠已经惠及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仅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直接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优惠;而《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则把范围扩展到了有限合伙制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明确了投资于科技型创新企业的天使投资的税收优惠在有限合伙制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都是适用的。
(三)建议
一是建议由国税总局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对合伙企业投资收益中已纳税的股息红利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视同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既然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则这部分收益应视为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这样便可以按照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避免对法人合伙人重复征税,确保投资型企业总体税负不增,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二是对于目前合伙企业投资收益中已纳税的股息红利,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而产生的税务问题,在国家政策法规未明确前,建议地方税务局允许暂时搁置问题,等政策明确后按政策执行。笔者认为,深府[2010]103号文并不是地方政府越权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只是在国家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做出的解释;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的原则,此类事项可由地方自行处理,即对于这部分投资收益暂予免税。
(本文第一作者系全国高端会计<后备>人才企业类十二期学员)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