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4 作者:田高良 作者简介:田高良,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孙彦丛 孙彦丛,深圳市中兴新云服务有限公司; 薛宇婷 薛宇婷,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赵旖旎 赵旖旎,深圳市中兴新云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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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
“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虽然学者们从国际产能合作、贸易投资和企业升级等视角对“一带一路”倡议的经济效应进行了深入研究(Herrero and Xu,2017;苏馨,2017;Du and Zhang,2018;王桂军和卢潇潇,2019),但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本身为主体,聚焦其会计政策与模式则鲜少有研究提到。因此,深入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有效建议,这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
本研究以“一带一路”沿线的117个国家为全范围样本,经过具体的调研,我们发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采用的会计准则各有不同,本文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概括为三种会计准则模式(见表1)。一是“要求或允许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指一国/地区的会计准则原封不动地照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简称IFRS),或基本内容与IFRS一致,仅做了极少数的修改,并要求该国上市公司等公众利益公司的合并报表或单体报表使用IFRS标准;允许本国上市公司等公众利益公司合并报表使用IFRS的国家也被归类为模式一。根据本研究统计,该模式包括84个国家。二是指该国当前使用的会计...
一、引言
“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虽然学者们从国际产能合作、贸易投资和企业升级等视角对“一带一路”倡议的经济效应进行了深入研究(Herrero and Xu,2017;苏馨,2017;Du and Zhang,2018;王桂军和卢潇潇,2019),但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本身为主体,聚焦其会计政策与模式则鲜少有研究提到。因此,深入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有效建议,这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
本研究以“一带一路”沿线的117个国家为全范围样本,经过具体的调研,我们发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采用的会计准则各有不同,本文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概括为三种会计准则模式(见表1)。一是“要求或允许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指一国/地区的会计准则原封不动地照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简称IFRS),或基本内容与IFRS一致,仅做了极少数的修改,并要求该国上市公司等公众利益公司的合并报表或单体报表使用IFRS标准;允许本国上市公司等公众利益公司合并报表使用IFRS的国家也被归类为模式一。根据本研究统计,该模式包括84个国家。二是指该国当前使用的会计准则与IFRS存在一定差异,但正在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进行协商和评估,识别并逐步消除当地会计准则与IFRS的差异,同时保留一些具有本国特色的内容,该模式包括14个国家。三是指该国使用本国会计准则,且与IFRS有重大差异,该模式包括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和玻利维亚等5个国家。
另有南苏丹、吉布提、黎巴嫩、索马里、佛得角、多米尼克、纽埃、突尼斯、老挝、利比亚、布隆迪、毛里塔尼亚、塞舌尔等14个国家暂未获得资料。
由上文可知,“一带一路”沿线绝大部分国家的会计准则是使用IFRS或者使用本国会计准则但趋同于IFRS,但趋同不等于等同,跨国企业仍需谨慎考虑会计准则差异对其资本运作、经营管理和财务报表损益带来的影响。各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也主要分成两个模式,一是相关的委员会或者专业会计机构根据该国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发实施,二是受经济发展、社会环境和历史因素的限制,一些国家无法制定会计准则,只能借鉴IFRS或者别国会计准则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国情特色,发展一套属于自己国家使用的会计准则。
会计法律制度通过规范会计确认、会计记录的方式界定和明确了市场经济活动中初始产权的范围和数量,通过规范会计计量、记录和财务报告等方式则进一步界定和明确了市场交易活动或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衍生出来的产权范围和数量。从世界各主要国家的企业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来看,一般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是相关法律对会计所规定的内容;第二层是相关行政或司法机构的司法解释或行政条例;第三层是会计准则或行政机构的规定。虽然各国在会计立法上能找到相似的共同点,但具体到各国家中,仍存在明显的国情差异,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应充分考虑本国特色,建立最适合自己国情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现今有国家是没有专门统一的会计法,而是由公司法、商法、证券法等法律对会计的原则提出要求,再由会计准则体系具体落实。另外在某些大陆法系的国家,会计的立法目的是促进政府财政绩效的最大化,因此在会计法和税法发生冲突时,以税法为主对会计利润或损失进行调整,从而计算应税利润或损失。由此而见,除了会计法,其他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商法和税法对会计有重大影响,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本文试图从以上角度切入,以“一带一路”沿线几个代表性国家为例,展示各国会计模式全景图,并对中国企业全球化财经管理提出建议,为更多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营投资提供借鉴参考。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会计准则模式
(一)模式一:要求或允许使用IFRS
巴基斯坦要求国内上市公司等公众利益公司使用IFRS。本部分以巴基斯坦为例,详细介绍其会计核算情况。
1.巴基斯坦使用的会计准则。根据巴基斯坦2017年公司法案第四目录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私人公司必须遵循IFRS编制财务报表;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司,要遵循相应的会计核算准则。其他类型的公司包含公共利益公司和大中小型公司。巴基斯坦的公共利益公司一般是指公共部门、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业务的公用事业或类似公司或者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共同基金在内的金融机构;大型公司是实缴资产金不少于2亿卢比或者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卢比以上的公司;中型公司指的是非公共利益、非大小型企业的公司;小型公司(不包括非上市的公共公司)是指缴资本金不超过2500万卢比,或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卢比的公司。以上类型公司适用的会计核算标准见表2。
如果有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不适用于上述分类,那么这些公司必须充分遵循被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所批准并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对任何公司和公司的分类是否遵循这个标准的所有要求或任何要求的申请做出豁免。此外,对于不涉及盈利的协会和受担保的有限公司,也适用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2.会计准则制定和管理机构。巴基斯坦特许会计师协会是巴基斯坦伊斯兰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采用并颁布这个标准。会计准则的制定和管理者,主要包含三个主体(见表3)。
巴基斯坦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必须经过以下流程:
首先,巴基斯坦特许会计师协会考虑是否采用。其标准委员会(ASC)将识别由于采用可能产生的问题。
其次,标准委员会将该事项提交给专业标准和技术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将考虑如何促进标准的采用和实施,同时要考虑过渡期问题,以及标准的采用是否需要修改规则。如果专业标准和技术咨询委员会确定需要对规则变更的需求后,该委员会将向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该事项,如果该事项影响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那也要将该事项呈报巴基斯坦中央银行。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巴基斯坦中央银行和巴基斯坦特许会计师协会的协调委员会将负责管理该流程。
第三,在问题得到满意的结论后,专业标准和技术咨询委员会和理事会将重新考虑该事项的采用。特许会计师协会将基于理事会的决定,将向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巴基斯坦中央银行)推介对标准的采用。
第四,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将通过官方公报形式通知被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经过公报后,该标准将具备法律效力。
3.巴基斯坦会计相关法律规范体系。按照1984年巴基斯坦公司条例规定,在巴基斯坦的所有公司都按照由巴基斯坦特许会计师协会采用审计标准进行审计。巴基斯坦特许会计师协会已经采用了由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颁布的2009年版的国际审计准则。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其他声明也同样被采用,包括国际业务审查准则(ISRE)、保证服务国际标准(ISAE)和国际相关服务标准(ISRS)。根据1997年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法令,巴基斯坦审计监督委员会成立,监督巴基斯坦特许会计师协会的工作,以确保审计标准符合国际审计准则。
4.巴基斯坦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差异。巴基斯坦由于直接使用IFRS,因此与IFRS基本不存在差异。巴基斯坦和中国的会计准则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科目方面。巴基斯坦并不强制要求公司采用指定的会计科目,每个公司可以基于自身的交易和经营特点来考虑会计科目的选用。
对于所得税而言,巴基斯坦存在两种交税机制:最终纳税机制和正常纳税机制。一般而言,基于建造合同、商品销售合同适用于最终纳税机制,而技术服务、运维合同、银行利息收入适用于正常纳税机制。在最终纳税机制下,客户基于收款会代扣缴所得税,所扣的预交所得税在核算时候直接确认为所得税成本,在这样的税制下,不需要年度汇算清缴。在正常纳税机制下,客户基于收款代扣代缴的所得税,不立即确认为所得税成本,而是确认为可返还的所得税科目。
对于销售税而言,设备或材料的销售税为17%,针对服务的销售税为13%~16%。在支付给供应商、分包商和向客户收取的时候,有20%的预扣消费税。因此,可以针对这个20%的预扣消费税需要单独设置一个科目给予核算。
(二)模式二:本国会计准则趋同于IFRS
印度使用本国会计准则,即印度会计准则(Ind AS),是基于IFRS颁布,与IFRS存在较大程度的趋同。
1.印度使用的会计准则。2000年后,印度发布的会计准则通常被称为“新会计准则”,目前已确定了39项准则,进一步的修改预计将会分阶段进行。新变化于2016年4月1日逐年执行,此次变革称为印度新会计准则,适用于控股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和联营公司,独立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均须遵守新会计准则,此次改革强调“实质”而非形式并强化了财务管理力度。
2.会计准则制定和管理机构。印度会计准则由印度特许会计师协会(ICAI)下属的印度会计准则委员会(ASB)负责制订。1949年,印度通过了特许会计师法,同年根据该法成立了印度特许会计师协会(ICAI)。为了统一印度国内的会计政策、会计惯例,1977年印度特许会计师协会在其下设立了会计准则委员会(ASB)。
3.会计相关法律规范体系。
(1)会计规范。印度会计规范主要采取法律和会计准则两种形式。无论是一般性公司、银行企业,还是保险企业,其会计信息的加工与披露均受到相应法律的监管。
印度会计准则下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需包括:期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损益表、报表期间股权变化的声明、期末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期间重要会计政策的解释、财务信息的横向对比、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数据影响声明。
印度的公司法中对公司会计事项(如账簿记录要求、账簿凭证保管、账簿检查、审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甚至规定了财务报表的种类、格式。印度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时必须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而该“会计准则”即印度特许会计师协会制订的会计准则,这一法律规定确立了印度特许会计师协会在制订会计准则上的法律地位。
(2)其他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印度税制是以印度宪法的规定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根据印度宪法第265条规定:“没有议会的授权,行政上不能课税”。印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联邦中央政府和各邦之间,地方市一级政府负责少量的税种征收。中央和各邦的课税权有明确的划分,中央政府征收的税种(central taxes)包括直接税收和间接税收两大类,直接税主要由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财富税等组成,间接税包括中央消费税、关税和服务税等。邦政府主要征收增值税(未实施增值税的邦为销售税)、印花税、邦消费税、娱乐博彩税、土地收入税等。地方城市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财产税、入市税,以及供水、排水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税等。
印度联邦、邦及地方政府虽然有各自管理的税种,但税收收入主要集中在联邦,中央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5%左右,邦及地方政府收入占35%左右。各邦的税收来源包括两部分:一是各邦自主税收收入,二是由中央统一分配的课征税目并有支配权的税收收入,两者各占60%和40%。总体来看,印度税收收入从2003年以来呈递增趋势,占GDP比重也逐年递增。
为避免双重征税,印度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经济协议。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享受可适用的税收协定优惠或依照本国税法纳税。若选择税收协定优惠,则需提供该国税务居留证及其他相关信息。
4.与IFRS趋同现状。印度新版会计准则从2016年4月1日起分阶段开始在印度国内实施,该准则与IFRS保持高度一致,但仍存在一些差异。印度的一级会计科目与IFRS会计科目完全一致,但由于一些本地的特色,在二级和三级科目上做了更细化的设置,如税金科目,为满足纳税需求,预扣税科目根据不同税率和地点分别进行设置;而服务税和销售税不仅根据税率和地点进行科目区分设置,根据税金纳税条件还设置了对应的税金中转科目,达到税金纳税条件后才会从税金中转科目转到税金应交最终科目。另外,印度公司可以选择不按与IFRS趋同的《印度会计准则》的要求处理涉及贷款负债分类问题,在有关外汇可转换债券与企业合并产生的购买交易问题上,印度新版会计准则也有别于IFRS的要求。
5.与中国会计准则的差异。印度与中国会计准则的差异主要在于会计政策差异:印度坚持的是销售与采购一一对应,有销售意向才会有采购需求。因印度按照邦征收税金,若涉及跨邦销售税负重,但如果用直发方式却可以因此节税,因此也形成了其特有的商务模式采购直发(即从供应商直发到客户),如进口可采用公海交易,在公海即交付无需纳税,国内的跨邦销售也可采用直发的方式,虽然此种方式需要大量的文件资料支撑,但是确实可以大大节约税金支出。
除此之外,印度无其他的特殊核算业务流程。从销售与收款流程、生产与存货流程、采购与付款流程、费用核算流程、人事与薪酬流程到财务报告流程,印度与中国的一般核算流程基本无差异。
此外,受英式会计准则影响,印度的会计年度为4月1日至3月31日。
(三)模式三:本国会计准则与IFRS存在重大差异
本部分以越南为例,介绍“使用本国会计准则,与IFRS存在重大差异”的国家的会计核算情况。
1.越南使用的会计准则。越南财政部颁布的越南会计准则(VAS)迄今为止已发布了30多项准则,另外还有一些称为“通告”的强制性实施指南。
2000年7月,越南第一家证券交易所——胡志明证券交易所成立。由于越南在《外国在越南投资法》中明确了对外国企业投资实施优惠政策,于是外来资本在越南得到快速增长。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以及适应大量外来资本的流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越南财政部开始寻求指定一套统一的与IFRS一致的会计体系,适用于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的发展需要。
2001年12月31日越南首次发布会计准则(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4项会计准则),从此走上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道路。越南2002年12月31日发布了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租赁、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建造合同等6项会计准则;2003年12月31日发布了投资性房地产、对联营公司投资会计、联营合资财务信息等6项会计准则;2005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所得税、银行及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告补充说明、资产负债日后事项等6项会计准则。2005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合并、减值准备与或有负债及或有资产、保险合同和每股收益等4项会计准则。2015年,越南财政部表示将会考虑朝着IFRS方向发展,但目前暂时未提出具体时间表及趋同路线图(李扣庆,2018)。
整体而言,越南会计准则与IFRS存在较大差异。
2.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越南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也是典型的政府制定机构模式。越南财政部在1999年成立负责研究、编制及发布会计准则的机构。该机构由越南会计和审计准则发展委员会指导,该机构的性质是政府机构,主要有16位成员,由财政部副部长任命。机构主席由财政部副部长担任,组织的16位成员代表来自预算委员会、财政部、证监会、税务局、统计局、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官员与大学学者。
3.越南会计相关法律规范体系。
(1)越南现行会计法律法规体系。越南现行会计法律规范体系按照制定机构的权力级别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一是《会计法》和一些《实施细则》;二是《会计准则》;三是《会计制度和具体指引》法律规范文件。
经由越南国会颁行的《会计法》延伸于原来的《会计与统计法令》,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执行依据,可以此为依据对其他的一些会计相关准则制度及政策法规进行规范。
越南的《会计法》共有7章64条,适用对象是会计工作内容、会计机构组织、会计工作人员、会计职业活动等,其适用范围是依越南法律成立的各个营业组织,其中包括合作社、个体户、合作小组、外籍企业驻越代表处等,也包括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相关的人员等。
越南《会计准则》是由越南财政部颁布的,其制定的原则和要求包括:以国际会计协会(IFAC)的会计准则作为制定越南会计准则的基础,根据越南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件而制定;会计准则的制定应确保其明晰性、紧密性、一致性和同步性等;会计准则要跟其他财政政策和税法有明显的分界;准则应采用通用的、简易的、不复杂的会计术语,并按照越南法律规范文件颁行规则以精简明晰语体表达为宜;对于越南经济水平尚未存在(或尚未达到)的内容和问题,则不加以引进规定中。
《会计制度和具体指引》是在会计准则指导下制定的会计工作应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是营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它是由越南财政部、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的,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一般性的《会计制度和具体指引》法律规范文件,目前主要是指越南财政部2006年3月20日公布的第15/2006/QD-BTC号决定,即“企业会计制度”。这是由越南财政部长和审计及会计制度局局长共同决定发布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该决定代替了越南财政部长1995~2000年颁行的11个有关会计制度和具体指引的决定和通知。二是特殊性的《会计制度和具体指引》法律规范文件,主要有:越南财政部第1864/1998/QD-BTC号决议颁布,于1998年12月16日起执行的“建筑营造业适用的会计制度”;越南财政部第99/2000/QD-BTC号决议颁布,于2000年6月13日起执行的“证券交易公司适用的会计制度”;越南财政部第144/2001/QD-BTC号决议增修,于2001年12月21日起执行的“中小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等。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加入WTO),越南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目前处在进一步制订和逐步完善之中。
(2)越南税法相关政策。越南本地税法规定,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成本及费用支出,只有通过银行支付才能够进行所得税和增值税抵扣,如果通过现金支付则无法进行所得税和增值税抵扣。
4.与IFRS的差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大量引进外资以及以出口为导向的经济增长模式促进了越南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另外,加入东盟、亚太经合组织和东盟会计联合会也加快了越南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步伐。
(1)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越南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主要有完整性、客观性、及时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没有强调相关性(即会计信息必须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相关)。越南会计准则还鼓励提供反映和解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所面临的主要不确定因素报告给管理层,这是因为越南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还未形成发达的证券市场,大量投资是直接投资,以委托人为服务对象,需要向委托人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更偏向于受托责任观;而IFRS采用决策有用观,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强调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量的有用信息给使用者,以利于其做出正确的决策。
(2)公允价值的运用。越南现行的26个会计准则中有8项直接或间接要求运用公允价值计量。越南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比较晚,直到2003年才将公允价值运用到多项准则中,如租赁准则中,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最低租赁付款额两者中的较低者;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及企业合并中也运用到公允价值。而现行的38项IFRS中有25项直接或间接要求运用公允价值计量。
(3)资产减值。越南会计准则中规定了存货按照可变现净值与历史成本孰低进行确认、计量及计提减值,没有规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问题;而IFRS则将资产减值单独作为一个会计准则。
(4)存货的计量。越南会计准则中至今还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进行核算,而现行的IFRS已经取消了该核算方法。后进先出法的继续使用会给越南企业带来利润操纵空间,不利于越南会计准则的规范和完善。
(5)财务报表。越南会计准则中没有要求提供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没有列示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等项目,而这些在IFRS中都有要求和列示。
5.越南会计政策与中国会计准则差异。
(1)存货成本计量。越南会计准则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认可最终采购成本法(期末大部分存货是用最终采购价取得的时候,采用最终采购成本法不影响期间损益的计算)。成本的计量方法:对于实际成本法、标准成本法的适用可以任意选择。对于采用标准成本法时产生的成本差异,需要根据采购内容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原则上采用实际成本法,有关标准成本下成本差异的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成本差异由产成品等负担。
(2)期末存货计量。越南会计准则规定原则上采用低价法。期末时,成本>可变现净值的情况下,应将该存货的账面价值降低至可变现净值,损失计入当年的营业成本。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成本>可变现净值的情况下,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3)内部开发研究费用。越南会计准则规定所有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发生当期做费用处理。费用可以计入当期制造费,也可以计入一般管理费用。在计入当期制造费时,会有一部分被分配到当期的存货成本中。中国会计准则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4)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越南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模式法计量,在期末对公允价值进行披露;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可选择采用成本模式法,或者公允价值模式法。
(5)商誉的摊销。越南会计准则规定商誉原则上确认后的20年以内根据直线法和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在金额不重要的时候计入当期损益。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商誉无需摊销,必须在每期期末对其进行减值测试。
(6)政府补助金。越南会计准则规定作为当期收益处理,或者压缩记账处理。中国会计准则规定采用递延收益法,发生时作为递延收益或损益记账。
三、对我国跨国企业财务管理的建议
通过研究发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会计模式多样,会计实务差异大,在没有前人引导、没有案例分享的情况下,“走出去”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会面临诸多困难,亟需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幸运的是,已经有部分中国企业在对外发展中创新性地构建了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有效规避了各国会计模式不一致带来的挑战,有力地支撑了企业全球战略的发展,为更多中国企业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因此,对于未来有意愿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业务的企业,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搭建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一般情况下,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业务的财务管理模式会选择将财务核算等工作外包给当地的会计事务所进行管理,或者在当地组建一个财务团队。事实上,这两种方式适用的场景有限,并且存在不可避免的缺点,如第一种严重依赖事务所,无法培养自身财务人才,第二种人力成本和团队运维成本过高等。
因此,对于未来有意愿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业务的企业,我们的建议是构建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这是一种创新的财务组织架构变革,它的宗旨是帮助财务团队进行转型升级,清晰界定财务共享中心和当地财务团队的职责界面,将当地重复性高、重要性低、基础的业务纳入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来进行操作,而那些价值高、复杂程度高、风险较高、需要与当地管理部门当面沟通的业务等仍然由当地的财务团队来完成,将当地财务团队从繁重的核算工作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时间和经历从事更有价值的工作,实现财务团队的整体转型。
(二)对财务共享服务实现科学管理
构建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需要解决界定共享服务中心与其他团队的职责边界、共享服务中心如何管理等问题,为此我们总结出了以下管理理念:
1.会计实务差异化管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会计政策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分别是遵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和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在重大差异等。对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而言,要主动了解所在国家的会计准则属于何种情形,有哪些限制条件,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环境的具体情况,准确认识每个国家会计政策的差异所在。
同时,也要对不同模式下的会计实务进行差异化管理,以协助共享服务中心共享财务进行落地执行工作,集团所有的财务人员共同推动“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更好地发展业务。此外,建议基于一套数据报表体系,针对海外分子公司面对不同的使用者,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需要输出四个维度报表,一是满足本地法规要求的本地会计报表,二是基于本地会计报表调整出的当地纳税报表,三是报送集团用于集团合并报表、满足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报表,四是同时满足内部管理需要、面向经营绩效考核的内部报表。对海外分子公司的经营者来讲,他们不仅仅关注所在国家的会计报表、纳税数据,更加关注的是多维度、细化的、满足管理需要的经营报表。
2.注重国际化人才培养。作为一种创新的财务组织模式,“一带一路”沿线企业构建共享服务中心需要建立完整的人员管理体系,吸纳并培养国际化人才。组织共享服务中心的财务人员定期学习国际财务知识和国际会计准则,确保业务规范执行,调动人员积极性,保持健康的活力。此外,要分阶段做好人员的选拔、培养、分配和管理。除了财务共享中心内部的人员发展通道,员工还可以向业务财务、战略财务发展,这也是财务共享中心作为整个企业集团“人才中心”的意义所在。经过基础工作的训练,经过业务岗位的训练,再经过总部政策层面的训练,这样的员工会成为真正能够驾驭企业财务之舟的人才。
综上所述,“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大中型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业务的时候,需要构建以服务全球为辐射范围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对会计实务进行差异化管理,培养国际化财务人才,依托共享服务中心的管理经验,不断降低会计模式差异带来的挑战,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责任编辑 李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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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