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司法诉讼是社会经济各交易主体用来维护自身权益并作为平衡相互利益关系的基本法律手段,会计鉴定作为界定司法诉讼案件中专业问题最为直接的技术结果,是保障民事诉讼、经济纠纷等诉讼中优势证据的核心内容。我国目前的会计鉴定管理存在着“多头并行”的管理局面,只有全面推动会计鉴定的职业化发展,才能协调司法会计鉴定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的关系,引导我国会计鉴定市场的规范发展。

一、确立我国会计鉴定职业化的发展趋势与框架思路
2018年,我国成立监察委员会系统,检察院的反贪、渎职与职务犯罪侦查等工作职责转隶到监察委机关,检察院司法会计的工作人员绝大部分也都转隶去了各级检察委。而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各级监察委不具有“会计技术鉴定”的工作职责,这部分工作只能由社会机构等来完成。早期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终结了完全由司法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充当主要鉴定人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自审自鉴”“自诉自鉴”和“自侦自鉴”;2017年检察院开始执行“员额制检察官”,过去作为“司法会计师”...
现代司法诉讼是社会经济各交易主体用来维护自身权益并作为平衡相互利益关系的基本法律手段,会计鉴定作为界定司法诉讼案件中专业问题最为直接的技术结果,是保障民事诉讼、经济纠纷等诉讼中优势证据的核心内容。我国目前的会计鉴定管理存在着“多头并行”的管理局面,只有全面推动会计鉴定的职业化发展,才能协调司法会计鉴定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的关系,引导我国会计鉴定市场的规范发展。

一、确立我国会计鉴定职业化的发展趋势与框架思路
2018年,我国成立监察委员会系统,检察院的反贪、渎职与职务犯罪侦查等工作职责转隶到监察委机关,检察院司法会计的工作人员绝大部分也都转隶去了各级检察委。而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各级监察委不具有“会计技术鉴定”的工作职责,这部分工作只能由社会机构等来完成。早期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终结了完全由司法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充当主要鉴定人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自审自鉴”“自诉自鉴”和“自侦自鉴”;2017年检察院开始执行“员额制检察官”,过去作为“司法会计师”的鉴定技术岗位基本上成为“员额制检察官”,技术鉴定工作的身份淡化了。有鉴于此,我国会计鉴定的职业化发展,应在探究会计鉴定市场特征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反映会计鉴定职业化的功能定位,探索会计鉴定的职业化管理模式,并反映会计鉴定职业化的法制建设、人才储备、职业规范与职业保障。其发展思路框架见图1。
二、创新会计鉴定行业体制的职业化管理
我国现行司法会计鉴定体制是依据司法机关侦查经济案件的需要,通过内部鉴定制度逐渐演变发展而形成的。2005年以前,不少地区公检法机构的内部鉴定机构(包括司法会计鉴定部门)在不同程度地接受社会民事、经济等诉讼当事人的委托,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上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司法界特别是检察系统的研究者提出了“司法会计内容构成的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的理论观点,这种司法会计内容在司法会计界形成了重要的影响,其核心内容都反映在司法会计包含了“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中,但这种保留在检察系统内部的司法会计鉴定与社会专业鉴定机构相结合,继续维持司法(检察系统)部门会计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各自分设的现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等问题,从根本上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独立性与科学性。
当前,我们必须依照国际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趋势,并结合我国会计鉴定市场的现状,将我国的会计鉴定体制发展为“系统管理,民间为主,专业发展”的管理体制,也就是将我国检察院系统司法会计业务中的“司法会计鉴定”内容,从检察院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岗位中分离出来,将其融入到国际通行的法务会计中,成为法务会计中的会计鉴定业务内容(见图2,这里仅以“二元制内容”为例进行说明)。

图2的基本思路是将传统“司法会计”的“二元制”进行分离,即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岗位(本身也是检察官岗位)只从事司法会计检查,以检察官身份参与案件侦查,侦查结果通过公诉行为进入法庭审判;司法会计鉴定从检察院里分离出来与法务会计融合一体,形成职业化的“会计鉴定”,并通过专家证据与专家证人的方式,直接参与到法庭审判,作为诉讼支持,这与国家司法鉴定体制的发展趋势是吻合的。
三、强化会计鉴定职业化的法制建设
法律手段是现代社会最有效的社会调整机制,会计鉴定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反映了会计鉴定的法治专业精神,更体现了会计鉴定及其方法与技术在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所彰显的职业贡献。为此,建议我国司法部门积极推动会计鉴定的职业化法治建设进程:一是制定《会计鉴定法》专项法规,或者是直接制定一部专项管理我国会计鉴定的《会计鉴定的管理条例》;二是积极推动研究并制定符合我国会计鉴定市场发展的会计鉴定《技术准则》,避免在会计鉴定过程中借用企业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等而带来的尴尬局面,提高鉴定结果意见在诉讼程序中的可采信与权威性。
四、推动会计鉴定职业化的人才储备
我国法务会计(会计鉴定)人才的储备,要与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教育及其学历认定融合起来,目前教育部门需要在认定专业目录方面进行改革调整,对于一些诸如法务会计(会计鉴定)等这类新兴本科专业与专业方向要通过创新专业目录而加以鼓励,充分反映社会人才市场对会计鉴定等“新兴专业”的需求;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学生选修这些新兴专业课,并在学分认定与学位授予方式进行适度认可与反映;鼓励具有一定条件与研究资源的大学成立法务会计(会计鉴定)学术研究机构,借以活跃法务会计(会计鉴定)的学术氛围,全面深化会计鉴定的学术研究,引导会计鉴定的职业化发展。
五、健全会计鉴定职业化的职业保障
首先,制定《会计鉴定的技术规范》,进而研究会计鉴定的“职业规范体系”,包括“职业管理规范”“行为技术规范”“资格管理规范”“教育发展规范”等。职业推广是会计鉴定职业化市场发展的策略规划,通过职业推广策略可以引导会计鉴定职业化的市场发展。
其次,通过法规规范会计鉴定的法律责任与职业定位,确定会计鉴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的合理分摊,是会计鉴定职业化发展中控制职业风险与完善职业保障的主要内容。过去在司法界及其诉讼程序中,对鉴定报告的法律责任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现阶段会计鉴定行为人的业务收费与鉴定“标的”的金额根本无法实现等效匹配,这给会计鉴定的行为人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和民事风险。因此,要研究制定并购买“会计鉴定保险”的保险产品,以防范会计鉴定的误判风险损失,化解部分民事责任,并提升会计鉴定职业化的风险控制能力。
责任编辑 武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