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作者:叶慧芬 作者简介:叶慧芬,浙江财经大学讲师,会计学博士; 黄平 黄平,浙江财经大学副教授,会计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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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历时7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从发布讨论稿到两次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初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我国也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了与IFRS 16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准则),并于2019年起分步实施。会计规范中,理论基础或类似业务方法的一致性是一项重要原则,纵观准则,有关承租人会计与出租人会计之间、某些类似问题的处理方法之间的不一致性或不对称性(下文统称为不对称性)较原准则大大增加。这些不对称性也正构成了理解准则的主要难点和关键,有些不对称性是否合理值得商榷,有些则只是理解的问题。本文拟从租赁业务及准则中的诸多不对称性入手,逐一分析和评价,以期有助于同行理解和把握新租赁准则主要变化及其原因。
一、承租人与出租人风险与信息的不对称
(一)风险不对称
在租赁业务中,承租人和出租人所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称的。由于前者不拥有使用权且租期相对于自有资产来说要灵活得多,承租人只承担租赁期满后的重置资产的有关风险,而出租人承担了出租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如投资风险、陈旧风险等。从租赁业务的产生动因看,租赁业之所以得以发展,其中一个原因是...
历时7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从发布讨论稿到两次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初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我国也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了与IFRS 16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准则),并于2019年起分步实施。会计规范中,理论基础或类似业务方法的一致性是一项重要原则,纵观准则,有关承租人会计与出租人会计之间、某些类似问题的处理方法之间的不一致性或不对称性(下文统称为不对称性)较原准则大大增加。这些不对称性也正构成了理解准则的主要难点和关键,有些不对称性是否合理值得商榷,有些则只是理解的问题。本文拟从租赁业务及准则中的诸多不对称性入手,逐一分析和评价,以期有助于同行理解和把握新租赁准则主要变化及其原因。
一、承租人与出租人风险与信息的不对称
(一)风险不对称
在租赁业务中,承租人和出租人所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称的。由于前者不拥有使用权且租期相对于自有资产来说要灵活得多,承租人只承担租赁期满后的重置资产的有关风险,而出租人承担了出租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如投资风险、陈旧风险等。从租赁业务的产生动因看,租赁业之所以得以发展,其中一个原因是顺应了资产使用方(承租人)降低资产持有风险的客观需求。虽然出租人承担了更多的资产所有权风险,但出租人利用其经营的专业性和规模性,同样可以获得可观的投资回报。对整个市场来说,租赁业也提高了资产的利用效率,降低了闲置成本。因此,出租人往往会得到诸如税收优惠等激励。
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对标的资产风险的上述不对称性会影响租赁合同中的租期约定、租金高低、是否具有优惠续租权或购买权、余值担保等条款的设定。如果租期越短,对出租人来说,风险越大,租金和余值担保要求则更高;反之,租期越长或租金越高,出租人风险就越低,则一般续租权或购买权会更优惠,余值担保也显得不再重要。
(二)信息不对称
由于租赁合同双方存在一方收益对应另一方费用的交易关系,再加上为避免同行竞争,对于出租人来说,租赁资产有关投资成本信息、出租业务的回报率(即租赁内含利率)信息属于其商业机密,不愿意公开或让承租人知晓。双方对租赁标的资产信息的不对称性,会影响租赁合同的达成意向以及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处理。因此,在准则中,承租人会计不强求使用租赁内含利率,而出租人会计则只使用租赁内含利率折现。
二、承租人与出租人会计方法的不对称
(一)承租人单模式与出租人双模式的不对称
承租人会计采用单一模式,即不再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而是对所有租赁业务均要入表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除准则第32条对短期租赁和低价资产租赁允许例外处理);而出租人会计保留了原先的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双模式。
承租人单模式与出租人双模式是准则中最大、也是最有争议的不对称性。在IFRS 16号投票表决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成员张为国教授据此明确投了反对票。单模式与双模式的不对称性也反映出了准则对租赁业务确认和计量的概念基础的不对称性。承租人会计采用单一模式是依据资产和负债作为其概念基础的,而出租人会计的双模式则是沿用了原准则的风险与报酬的转移程度作为分类标准。如果出租人同样以资产和负债的概念为基础,那么对所有租赁业务应终止确认租出的非金融资产,确认一项新的应收融资租赁款金融资产。“风险与报酬转移程度”一般是收益是否实现的判断标准,体现了收入确认的收入费用观,但这种观点正逐渐被资产负债观取代。例如,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标准由原先的风险报酬转移改变为控制权转移标准。
可见,单模式与双模式的不对称性,反映了其背后概念基础的不一致性。这无疑是准则的一个理论基础瑕疵。不仅如此,在出租人会计的双模式下,经营租赁资产仍作为非金融资产不终止确认,继续折旧。但从资产概念看,该资产已经转变为金融资产,两种资产的风险是不同的,这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出租人会计的报表的真实公允性。虽IASB也承认这一理论基础上的不一致性,但考虑到征求意见过程中普遍担心的成本和效益问题,对出租人会计保留了双模式,只是在信息披露上加强了对出租人资产风险披露要求。
(二)对租赁与非租赁的分拆和对价分摊要求的不对称
准则要求承租人和出租人对合同包含的各单项租赁及租赁与非租赁业务部分进行分拆,并分摊合同对价。在分拆租赁与非租赁部分时,准则对承租人会计要求按各单项租赁单价及非租赁单价之和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出租人按收入准则分摊合同对价,即各履约义务的单价分摊。此外,准则允许承租人会计对于租赁和非租赁不分拆,即全部选择按租赁处理,而出租人没有该例外选择。
对于租赁分拆及对价分摊中的上述不对称性,IASB认为,考虑到承租人可能面临合同中租赁与非租赁部分的单独售价信息难以获得的情况,而出租人应该清楚合同中的各租赁与非租赁的单独售价信息。因此,准则要求对于承租人分摊合同对价时,应该充分利用估计信息,对于非租赁部分可按总价与各租赁的单独售价分摊合同对价。而出租人应该收入准则分摊合同对价的方法,即按合同中各租赁与各非租赁部分的履约义务分摊对价,以确保准则之间的协调性。关于只允许承租人不分拆租赁与非租赁的例外,主要是考虑到该例外可以减少承租人因信息不够充分而导致核算成本过高的问题,且承租人实际上也不存在不分拆的经济动因(不分拆对承租人报表不利,会确认更高的租赁负债进表)。
(三)后续计量中是否需要重估负债或资产的不对称
准则明确要求,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后发生其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重新评估后的变化结果对租赁负债重新计量,在计量中还需要调整折现率。此外,承租人根据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或者承租人有关选择权的实际行使与评估结果不一致,也需要重新计量租赁负债。而出租人会计的准则中却没有对应的后续计量重估要求,只有租赁变更的相应规定。
笔者认为,准则将选择变化导致的后续重估与合同变更后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做区分处理是正确的,虽然两者都涉及计量重估调整问题,但它们属于两个不同的事项,前者的重估是基于原合同为基础的,后者的变更是合同条款的变更引起的。因此,承租人会计中,准则分别对租赁负债的后续重估与租赁变更做了规范。但出租人会计中,准则只字未提后续重估问题。当租赁合同涉及诸如续租权、终止权、购买权等条款时,通常这些权利是属于承租人单方面的权利,但准则在定义租赁收款额时,也明确要求出租人初始计量包括合理确定的购买价和合理确定的终止款,这一点与承租人租赁付款额的初始计量是对应对称的。因此,这就令人产生了这样的疑惑——是否出租人对于其融资租赁确认的金融资产就无需进行后续重估呢?如果不是,那么这应该是准则的一个瑕疵。笔者认为,不对出租人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应收融资租赁款资产进行后续重估,很可能会导致该金融资产的人为高估或低估,也同时导致租赁收入的失真。虽然准则第44条针对变更属于融资租赁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准则)中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应条款仅仅针对合同修订或重新议定的情形,无法适用于对原合同条款的估计变化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这是准则的一个瑕疵。
当融资租赁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情况下,当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出租人是否也无需重估调整呢?准则同样没有明确。由于未担保余值是应收融资租赁款金融资产,按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应要求,可以通过金融资产的信用减值来处理未担保余值的减少问题。
如果分类为经营租赁,由于本身没有终止确认租出资产,也不存在后续调整问题,只涉及后续实际租金的收取多少问题。
(四)对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新租赁时的处理方法不对称
准则对承租人与出租人租赁变更中未满足作为一项新租赁的变更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对承租人,要求发生此类变更后,按租赁分拆的要求重新执行分拆和对价分配,并按变更后的租赁期、租赁付款额及修正的折现率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及使用权资产,其中,如果涉及租期变短或者范围缩小的需要确认终止部分的损益。而对出租人,要求按照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重新分类租赁类型,分别按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作不同处理要求。对于重新分类为经营租赁的,则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对于重新分类为融资租赁的,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变更不作为一项新租赁时处理方法上的差异,主要是源于单模式与双模式差异,其中存在的不对称性体现在对租期变短或范围缩小的变更处理上:对于承租人,需要确认终止相关利得或损失;对于出租人,如果重新分类为经营租赁,需直接按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其结果是导致出租人资产的高估。因为一宗资产经过融资租赁几年后,如果变更分类结果属于经营租赁,租赁投资净额往往高于原出租资产的账面价值。而准则并没有要求出租人改按经营租赁时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和处理原出租时资产处置损益的转回。
(五)售后租回业务卖方与买方处理要求的不对称
对售后租回业务中属于销售的,准则要求卖方(承租人)按比例分别确认出售部分损益和租回部分使用权资产,即卖方在该业务中的出售不是整体出售,而只是出售了扣除租回使用权比例后的部分资产。而出租人会计则按整体购买与整体出租处理。
对于该不对称性,IASB在其准则基础结论中认为,卖方(承租人)虽然从法律上讲,是资产先整体出售再租回,但从经济实质看,卖方只是在租赁期结束后才真正出售了租回资产;对于出租人整体购买与整体出租的处理,IASB认为买方(出租人)转让资产使用权不影响其获取资产的控制权。笔者认为,这一解释本身逻辑上是不一致甚至矛盾的,IASB对出租人会计是从法律的控制权转移角度解释的,而对承租人会计是从经济实质角度解释的。
对此,笔者认为,准则对双方处理的不对称性要求是以实务目标为导向的,即准则意图是想卖方(承租人)在出售阶段不确认整体出售损益。如果正常出售有利润的话,这样做相当于出售阶段减少了利润,但这也导致了租回部分低估了使用权资产价值(见下文有关分析),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相应减少,即租回部分的出售损益以折旧费用减少的形式实现。因此,综合整个租期看,对买方(承租人)的损益影响是相同的。从这个角度看,准则并没有真正减少卖方(承租人)的出售损益。笔者认为,双方都应该基于控制权转移这一事实,承租人应该确认整体出售损益,租回资产也可以使用权资产本身应计量金额入账。
三、类似业务处理要求的不对称
(一)原短期租赁与低价资产租赁可否转租的不对称
准则第31条指出,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承租人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属于低价值资产租赁。第37条规定,原租赁为短期租赁,转租出租人应当将该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可见,原短期租赁允许作为经营租赁转租,原低价租赁不允许按转租处理(除非原低价租赁企业入表处理)。对于该不对称性,IASB等均未作出任何说明与解释。
对于原承租人选择例外不入表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资产租赁来说,由于在原承租人账上根本没有确认使用权资产,如果允许转租,也只能转租为经营租赁。由于原短期租赁的承租人转租可能性本身就非常小,而原低价资产租赁租期可能相对较长,反倒转租的需求更大。准则只允许原短期租赁按经营租赁转租,而不允许原低价资产租赁按经营租赁转租,这一不对称性只能理解为准则不鼓励企业对于不入表的短期租赁和低价资产租赁做转租处理。如此看来,准则允许原短期租赁可以按经营租赁转租的规定,没有太多实际意义。
(二)售后租回与一般租入资产的使用权资产计价基础不对称
根据准则的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该计量是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为基础,这与常规租赁业务的承租人对使用权资产的计价是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基础(即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已付租金、预计恢复成本及初始直接费用)是不对称的。一般而言,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那么,售后租回业务对使用权资产的计价也就低于常规租赁业务的计价,其实质是减少了租赁期租回资产的折旧费用。如前文分析,这一不对称性的根源在于准则意图是减少卖方(承租人)在出售阶段的损益,即只确认部分出售损益而没有对租回部分的出售损益予以确认所致,从长期看,损益影响是对称的。但是,这会导致承租人租入资产计价的不对称性。
(三)短期租赁类别法和低价租赁逐项法的不对称
准则规定,承租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资产租赁可以选择不入表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在具体处理时,对短期租赁要求采用类别法(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作出会计处理选择),而对低价资产租赁要求采用逐项租赁法(lease-by-lease basis,其含义是低价资产租赁必须满足一项单独租赁)。
该不对称性要求的主要原因是:对于选择例外处理的短期租赁允许用类别法,可以减少处理成本,按类别确认租金费用即可,对于有大量短租业务的企业来说按每项短租确认租金费用过于繁琐;对于低价资产租赁要求按逐项租赁法,这主要是为了防范实务中可能对一项租赁化整为零以满足低价资产租赁例外要求。
(四)承租人会计租赁负债后续调整中折现率是否修正的不对称
准则(或其应用指南)要求在6种情形下都要相应调整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1)实质固定付款额变动(指先可变后固定);(2)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金额发生变动;(3)确定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非利率)导致付款额变动;(4)因浮动利率变动导致付款额变动;(5)发生未作为一项新增租赁的租赁变更;(6)续租权、终止权和购买权重新评估发生变化或者实际行使情况与原评估结果发生变化。但前三种调整中按原折现率计算调整,而后三类调整按剩余租赁期的修正后折现率计算调整。
对此不对称性,我国准则应用指南未予以解释原因,ISAB只将需要使用修正折现率的情况简单解释为租赁条款的经济内容发生了变化。笔者认为该解释过于抽象。其实,折现率是否需要调整,可以从这些不同的变动是否触及了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发生变动去理解,因为折现率的本意就是租赁内含利率。比如,前三类变动,在出租人角度看,其租赁内含利率不受影响(如第2类)或者是虽有影响但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预计考虑了其变动因素。后两类变动(第5和第6类),从出租人角度看,其变动改变了租赁开始日的预计情况。第4类因浮动利率变动导致付款额变动需要修正折现率,是与金融工具准则中对摊余成本计价的金融负债后续计量中要求调整折现率保持对称。
四、准则对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影响不对称
由于准则要求承租人会计对租入资产均入表确认租赁负债和资产,对原有大量经营租赁业务的承租人企业会产生不利影响,表现在有关财务指标方面如资产负债率上升、资产回报率下降,由于前期融资费用摊销大,前期的净利润指标下降等。这会直接影响这些企业的融资能力,从而改变企业的租赁决策选择。虽然出租人会计保留了双模式,但也会间接受到影响,比如,租赁业务减少,尤其是原来可以按经营租赁出租的业务因承租人租赁决策的改变而受到冲击,这也会引发出租人租赁业务、合同的重新设计。此外,由于准则大大加强了出租人对应收租赁款资产的信用风险及租赁资产余值风险的披露要求,合规成本虽增加了,但同时也会促进出租人的对租出资产风险的管理水平。
假如准则同时要求出租人也采用单一模式,即对所有出租资产均终止确认原资产,新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资产,是否会对出租人产生不利影响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对于出租人来说,如果把经营出租资产也按单一模式确认应收租赁款资产,在一般情况下,租赁投资净额高于资产账面价值,那么,按单一模式会使资产增值,同时可以一次性确认出租时的资产处置损益。实际上,单一模式反而美化了出租人的财务报表。
综上,本文分析的租赁及租赁会计的诸多不对称性问题的主要目的并非探讨准则存在的缺陷或争议,而是希望对理解准则有所帮助。从不同角度看,这些不对称性都有其客观或合理的一面。
责任编辑 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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