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国家出台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加计抵减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之间具有关联性,处于临界点的小微企业同时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易造成超过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标准,需补缴大量税款。本文拟探讨处于临界点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减税红利。
(一)加计抵减与企业所得税优惠分析
2019年国家出台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小微企业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行业,从业人数提高至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首次实施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那么,此两项税收优惠之间有何关联,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
1.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的规定,生产、生活性服...
今年国家出台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加计抵减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之间具有关联性,处于临界点的小微企业同时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易造成超过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标准,需补缴大量税款。本文拟探讨处于临界点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以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减税红利。
(一)加计抵减与企业所得税优惠分析
2019年国家出台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小微企业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行业,从业人数提高至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首次实施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那么,此两项税收优惠之间有何关联,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
1.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的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而“其他收益”为损益类科目,应计入企业利润总额。
2.小微企业超标。加计抵减额计入企业利润总额,会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处于临界点的小微企业超标。举例如下:
例1:乙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均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90万元,全年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可享受加计抵减额20万元,则:
情况一:乙企业不享受加计抵减
2020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5%+(290-100)×10%=24(万元)。
情况二:乙企业享受加计抵减
2020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90+20)×25%=77.5(万元)。
可见,若乙企业享受加计抵减,可少缴纳增值税20万元,但多缴纳企业所得税53.5万元(77.5-24),合计多缴纳税款33.5万元(53.5-20);若不享受加计抵减,乙企业多缴纳增值税20万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3.5万元,合计少缴纳税款33.5万元。显然不享受加计抵减较为合适。
(二)小微企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思路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在年初决定是否享受加计抵减时就要计算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显然有难度。而且若在年初确定享受加计抵减,待年末发现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临界值时已经无法更改。笔者建议,小微企业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既享受到加计抵减政策,又享受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1.推迟适用加计抵减时间。《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那么,企业年初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就可以先不申请,待年末再申请适用加计抵减,并将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在当期一并计提。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因此,企业可以在年末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将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在当期一并计提。
2.按需享受加计抵减额。接例1,乙企业本可以享受加计抵减额20万元,但可以只实际享受加计抵减额10万元。因为39号公告并未要求企业必须将可以加计抵减的金额全部抵减,而且加计扣除是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的风险在于企业多享受优惠,因此乙企业可以自愿放弃或少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从该条款来看,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的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是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加计抵减额的情况。若严格来说,企业本可以全部加计抵减但未全部加计抵减的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不符合政策规定可结转的前提条件,不能结转。但相比于小微企业少缴的税款来说,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因此,乙企业可做如下策划:2020年年初,其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但未申请,全年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年末,乙企业估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90万元,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在12月增值税申报中加计抵减10万元。则:乙企业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90+10=3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5%+(300-100)×10%=25(万元)。通过策划,乙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2.5万元(77.5-25),少缴加计抵减增值税额10万元,加上多缴的另一半增值税10万元,合计少缴纳税款52.5万元。
综上,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不能只考虑单税种优惠政策而忽视了各税种之间的关联。同时由于各个税种政策的不同,在规划时要关注政策细节,避免相关税务风险。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