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作者:吴坤洪 作者简介:吴坤洪,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高级会计师,福建省首期管理型会计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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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起,我国简化了企业发行外债的程序,境内中资企业纷纷走出去到境外发行美元债,发行规模从2015年的944亿美元、2016年的1208亿美元,到2017年的2159亿美元。2018年受境内外债监管政策趋严以及境内融资成本下行等影响,美元债发行量回落,全年发行量1634.37亿美元。境外债融资成本主要由发行利率、汇率以及税负等构成,其中涉税风险容易被忽视。本文拟以Z公司发行境外债为例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Z公司发行境外债的涉税情况
Z公司是一家地方重点国有企业,承接政府投资任务,融资需求较大,为此启动了发行境外债方案。2016年Z公司直接在香港联交所发行债券,发行面值5亿美元,票面年利率4.5%,期限3年,每半年付息一次。债券的初始投资人共8家,均为持有香港居民身份的单位。境内发行主体向境外债券投资人支付利息主要涉及的税收为代扣代缴境外非居民企业或个人税款,包括所得税、增值税以及附加等。
(一)所得税方面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时,应按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实际征收率(10%)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
2015年起,我国简化了企业发行外债的程序,境内中资企业纷纷走出去到境外发行美元债,发行规模从2015年的944亿美元、2016年的1208亿美元,到2017年的2159亿美元。2018年受境内外债监管政策趋严以及境内融资成本下行等影响,美元债发行量回落,全年发行量1634.37亿美元。境外债融资成本主要由发行利率、汇率以及税负等构成,其中涉税风险容易被忽视。本文拟以Z公司发行境外债为例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Z公司发行境外债的涉税情况
Z公司是一家地方重点国有企业,承接政府投资任务,融资需求较大,为此启动了发行境外债方案。2016年Z公司直接在香港联交所发行债券,发行面值5亿美元,票面年利率4.5%,期限3年,每半年付息一次。债券的初始投资人共8家,均为持有香港居民身份的单位。境内发行主体向境外债券投资人支付利息主要涉及的税收为代扣代缴境外非居民企业或个人税款,包括所得税、增值税以及附加等。
(一)所得税方面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时,应按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实际征收率(10%)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我国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由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即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实际征收率)。境内企业发行债券给非居民企业或者个人时,在债券支付相应利息时应代扣代缴所得税。
我国税法规定,所得税税率为法人境外投资者10%,个人境外投资者20%。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规定,香港的个人及企业投资者投资境内中资企业发行的债券而产生的相应利息收入的所得税税率为7%。当Z公司一年付息2250万美元时,则应缴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69.35万美元。计算过程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含税所得÷(1-实际征收率7%)×实际征收率7%=2250÷(1-7%)×7%=169.35(万美元)。
(二)增值税金及其附加方面
境外债的持有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因此,债券持有者在收到该债券对应的利息时,应按利息收入乘以6%缴纳增值税,并按增值税乘以12%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以Z公司为例,债券的初始投资人均为持有香港居民身份的单位,适用7%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Z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金=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实际征收率7%)×增值税税率6%=2250÷(1-7%)×6%=145.16(万美元),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税费=145.16×12%=17.42(万美元)。
Z公司每年付息2250万美元,每年代扣代缴税费331.93万美元(169.35+145.16+17.42)。由于Z公司已按照境外债的发行惯例在招债书(OC,Offering Circular)中明确境外投资人所获得的利息为税后净得,涉及中国境内的一切税费均应由Z公司自行承担。故Z公司承担的税费折合债券成本为0.664%(331.93÷50000)。
二、发行境外债可能产生的涉税风险分析
(一)未及时进行税收优惠备案产生的风险
发行境外债主要涉及支付债券利息的税务备案、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适用等工作。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目前中国香港的个人及企业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债券而产生的相应利息收入,代扣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7%。一般招债书(OC)会明确约定发行人(扣缴义务人)应实际承担付息产生的税款,故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含税所得(即税基)的计算公式分别为:所得税税基=境外付息净额(税后)÷(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基=境外付息净额(税后)÷(1-所得税税率)。可见,所得税优惠税率会对扣缴增值税税基产生影响,增值税金的计税基础会因所得税税率的下降而下降,对以增值税金为计缴基数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也产生连带的下降作用。
本文例中,Z公司发行5亿美元境外债,三年应付利息为6750万美元。经测算,如表1所示,若投资人为非香港居民身份,Z公司累计应扣缴并承担税费1254万美元;若初始投资人为香港居民身份,则Z公司三年累计仅承担税费995.80万美元,两者相差258.20万美元,年化利率相差0.18%(5.41%-5.23%)。
因此,中资企业境外债发行成功后,发行人应尽早向国内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备案,并通过境外债全球协调人,向债券初始投资人索取境外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境内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备案资料,以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
(二)滥用税收优惠政策触及一般反避税管理的风险
实务中,一些企业以境外子公司(SPV)为发债融资主体,境内母公司作为担保方,将境外子公司(SPV)资金以无息或低息借款形式调回境内使用。与母公司作为发债主体相比,这种转借款形式可以免除或降低境外债付息的税收成本,从而降低境外债融资综合成本。但上述筹划会涉及到以下两种税收风险。
一是触及反避税管理调查。根据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下称反避税办法),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这种境外子公司以较低的利率向境内母公司提供资金或免息的做法,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行为,存在被税务机关按反避税办法实施特别纳税调整,重新补缴相关税款的风险。
二是付息税收筹划导致局部减税、整体增税的后果。如实施SPV公司免息筹划后,境内母公司因此受益,财务成本降低,年度利润总额增加。若境内母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且不存在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形,则这种SPV公司免息筹划方案将导致母公司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形成新增25%企业所得税额,超过了SPV公司免息所带来的增值税金及附加与所得税的减少额,导致虽有减税,却整体增税的后果。
(三)代扣代缴并实际承担的税款未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风险
企业发行境外债可能面临支付利息代扣代缴且实际承担的税费无法税前扣除的问题。Z公司发行境外债涉及中国境内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境内发行人自行承担,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款实际是境外企业依法应缴纳的税款,若境内企业不能税前列支,则将增加税收负担。以Z公司为例,若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1.93万美元,增加税金82.98万美元,折合债券成本为0.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笔者认为,既然发行公函(OC)中约定了支付利息为不含税价,境内企业也已按规定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代扣代缴并实际承担的税款应被认定为合理支出。企业可按要求凭合同(或协议)及相关凭证(包括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境外企业开具的有效凭证等)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在进行上述扣减操作时应提前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沟通,取得明确意见后再实施。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境外债税收筹划,防范税收风险
企业内部应组建由金融、法律、财务、税务以及风控等部门成员构成的境外债项目团队,提前做好税收政策研究。如加强对香港居民身份投资人的甄选,以解决付息环节优惠税率适用等税收方面的筹划工作;若因选择了不适合自身情况的中介机构,却未获得满意的发行利率,最终也连带加剧付息环节的税负。另外,为防范融资成本过高风险而进行付息税收成本筹划,可能由于政策合规性把握不准,而陷入更加严重的税收违法风险。因此,企业在运用各种税收筹划方案时,应注意把握合规有度、经济可行原则,避免风险再度转移。
(二)政府加大税收扶持力度,降低企业境外发债成本
由于实践中境外投资者应承担的税费大多会以协议的方式转嫁给发行人,付息需缴纳增值税6%、企业所得税10%,税负较重,企业融资成本较高。以境内公司为主体直接发行境外债的方式,虽付息交易地点也发生在境内,但因发行地在境外债券市场,故无法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所述“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相关税收优惠规定。建议在当前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给予境外发债相应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统筹利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便利资本流动。
(三)按高比例返还境外债付息代扣代缴税金,降低企业税负
针对境外债付息代扣代缴税金问题,可以单独明确5%~10%左右的手续费返还标准,间接降低企业税负。2019年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对代扣代缴税款额,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笔者认为针对境外债付息代扣代缴税金问题,可以单独明确5%~10%左右的手续费返还标准,并且不设置手续费支付上限,从而间接扶持发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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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