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作者:郭滨辉 作者简介:郭滨辉,广州商学院会计学副教授; 王胜 王胜,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财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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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限售股转让环节的一般税政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税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个人直接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税率为20%。若限售股原值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原值及合理税费。
(二)企业所得税税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9号),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股权分置改革而由企业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被代持的个人无须纳税。无论是企业自有限售股,还是代持限售股,限售股转让所得为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其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若原值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原值和合理税费。
(三)增值税税政
对限售股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依据是《营业税...
一、限售股转让环节的一般税政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税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个人直接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税率为20%。若限售股原值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原值及合理税费。
(二)企业所得税税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9号),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股权分置改革而由企业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被代持的个人无须纳税。无论是企业自有限售股,还是代持限售股,限售股转让所得为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其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若原值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原值和合理税费。
(三)增值税税政
对限售股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根据该文件,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企业转让限售股涉及增值税,个人转让限售股无须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采用差额计算增值税的方法,其计税依据是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限售股买入价的确认直接影响增值税应纳税额。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下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及《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下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42号),企业所持限售股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时计算增值税的买入价分为四类情形:一是股改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是新股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因重组停牌的,以该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四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于重组前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以上所指限售股皆包括解禁日以前发生的送转股。上述两个公告未对定向增发限售股买入价做出特别规定,并不是对此类限售股的转让不征增值税,而是由于定向增发限售股的买入价比较容易确定,争议相对较少。
(四)限售股转让环节税政要点
理解上述限售股的税政须把握三个关键:一是限售股转让环节的所得税及增值税税政,皆是针对限售股解禁后的首次转让所作的规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之时。即使解禁前存在协议转让的行为,由于解禁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按照法律形式重于经济实质的限售股税收征管原则,解禁前不办理过户手续的限售股转让不涉及税收。二是限售股解禁后的第一次转让行为完成后,被转让股份的性质便转化为普通股,该普通股后续的转让行为不再适用限售股税政,而应适用普通股税政。三是该类业务涉及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即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非限售股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基于限售股高送转的税收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42号,不论限售股的取得方式,解禁日之前孳生的送转股一律按限售股对待,且限售股解禁后首次转让确定增值税买入价的四类情形同样适用于限售期间孳生的送转股。因此,若被投资企业存在送转股的动因,对于企业投资者而言,限售期内的送转股可以增加增值税的买入价总额,进而达到减少缴纳增值税的效果。对于个人投资者,限售股解禁后孳生的送转股不按限售股对待,相比于解禁前送转股,转让时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一)限售期内高送转对税负的影响
例1:假设甲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限售股1000万股,A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为每股10元,限售期内,A公司宣告分配方案,每10股送10股转10股。解禁后甲公司将A公司限售股以除权价每股15元的价格全部减持。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税费。则甲公司减持限售股应承担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1.增值税。送转股以后,甲公司所持A公司的股票由1000万股增加到3000万股,市场价格亦自动调整到除权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上市公司的送、转股可扣除的价格固定以发行价为准,不作除权处理。本例中,虽然送转股后限售股股数增加,但发行价不变。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15-3000×10)÷(1+6%)×6%=849.06(万元)。
2.所得税。如前所述,限售股转让所得为转让收入减去其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对于限售股的送股及转股,由于送转的金额来自不同的会计项目,导致送转股的原值确认方法存在差异。
(1)送股原值的确认。上市公司向股东送股即派送红股,实质上相当于上市公司先以留存收益分红,投资者再将分得的股息红利投资到上市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7号),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及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这里的资本公积,应理解为损益类资本公积,而非溢价资本公积。此处的转股,实质上是向股东的送股。目前,关于送股原值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尚不明确,笔者认为,其计税原理应比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限售股转让环节,无论是企业投资还是个人投资者,都要就送股金额增加限售股的原值。因此,影响限售股原值的关键问题是送股金额的确认。理论上,送股金额存在两种会计确认方法,一是按送股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减少存留收益,二是按1元每股的票面价格减少留存收益。若按市场价格计算,需要企业有较高水平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但在所得税处理上可以增加限售股的原值进而减少应税所得。对于股票股利的发放,我国上市公司实践中通常是用股票票面价格进行会计处理。另一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对外的权益性投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由此可见,税法上股权投资取得的原值与会计的初始计量成本不存在差异。会计上如何核算直接影响限售股的原值。因此,送股的原值亦应以股票面值计算。本例中,甲公司获得的1000万股送股的原值应为1000万元(1000×1)。
(2)转股原值的确认。上市公司向股东的转股,是指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按相应比例派发给股东。由于股票发行溢价是上市公司最主要的资本公积来源,本文仅讨论溢价资本公积转股的情况。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以溢价类资本公积转股,该转股金额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这是因为,溢价类资本公积实质上是所有者先前投入的股本,转股的实质是将股东共有的股本转换为按份所有的股本。上述文件虽然针对的是企业所得税计税原值的计算,在个人所得税税政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计税原理亦应比照上述规定。本例中,转股的原值应为0元。
(3)所得税税额计算。本例中,送股原值1000万元,转股原值为0元,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00×15-1000×10-1000-849.06)×25%=8287.74(万元)。假设上例中持有A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不是甲公司,而是个人,其他条件不变。解禁后个人减持A公司全部限售股,限售股原值计算方法与甲企业相同,且个人转让限售股无须缴纳增值税。甲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15-1000×10-1000)×20%=6800(万元)。
(二)限售期后高送转对税负的影响
假设上例中甲企业的高送转发生在限售股解禁后,其他条件不变。不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税政,皆规定只有解禁前孳生的送转股才按限售股对待。解禁后孳生的送转股适用普通股税政。
1.增值税。上例中甲公司所持A公司股票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解禁后的1000万股原始限售股。解禁后限售股转让环节应纳增值税为:(1000×15-1000×10)÷(1+6%)×6%=283.02(万元)。第二类是解禁后的2000万股送转股。金融商品转让时的增值税缴纳适用差额计税方法,但税政文件并未对作为金融商品的股票送转股买入价如何确定做出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应按零成本对待,笔者认为是不正确的。如前所述,送股是将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转为股本,是股东先接受分红而后再投资的过程。因此,股东接受的送股是有相应成本的,其成本应作为买入价抵减增值税计税依据。笔者认为,上例中1000万股送股的成本应以上市公司减少留存收益的金额,即股票票面价格进行确认,共计1000万元。解禁后1000万股转股来自股本溢价,其成本已体现在发行价中,此处成本不能重复计算,应确认为0。综上,甲公司出售解禁后2000万股的送转股应缴纳增值税:[(2000×15-1000)÷(1+6%)]×6%=1641.51(万元)。甲公司出售3000万股股票共计缴纳增值税1924.53万元(283.02+1641.51)。
2.所得税。如前所述,其计税原理同限售期内送转,转股原值应为零,送股原值按面值计算。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15-1000×10-1000-1924.53)×25%=8018.87(万元)。假设上例中持有A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不是甲公司,而是个人,其他条件不变。由于解禁后送转股不属于限售股,转让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限售股转让的计税收入为15000万元(1000×15);限售股转让计税成本10000万元(1000×10)。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10000)×20%=1000(万元)。
(三)高送转的综合节税效果
由于企业股东与个人股东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因此,限售股解禁前及解禁后高送转对不同的纳税人,其增值税及所得税的综合节税效果并不相同。详细比较见表1。
由表1得出,若上市公司股东为企业,限售期内高送转可降低增值税税负,限售期后高送转企业所得税税负稍低。这是因为限售期后的应税所得中减去了较多的增值税税额,而增值税的节税效果使限售期内高送转综合税负显著降低。若上市公司股东为个人,其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由于解禁后高送转的股票转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限售期后高送转节税效果明显。由此可见,对于既存在企业股东又存在个人股东的上市公司,选择高送转的时间不同,直接影响股东的税收利益。这就需要根据持股特点,充分考量各股东的综合节税效果,进行内部税收利益的均衡。
三、限售股其他类型的税收筹划
对于增值税,企业股东通过限售期内的高送转提高限售股转让环节的买入价,是最为典型的节税方法。对于所得税,除通过限售期后高送转规避个人所得税外,亦存在其他类型的税收筹划方法。
第一种类型是通过连环交易方式节税。即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在转让解禁后的限售股时,先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利用第三方过桥方式,以较低的价格协议转让给第三方,实现限售股解禁后第一次转让。低价转让降低了应税所得,减少了应纳税额。第三方再将普通股转让给受让方,实现第二次转让,该次转让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上市公司股东为企业,亦可通过连环交易节税。企业构成上市公司的一级股东,作为一级股东的企业最终由自然人持股,该类自然人构成上市公司的二级股东。上市公司的一级股东通过转让解禁后的限售股所得给二级股东分红时,一级股东须就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一级股东为非上市公司,二级股东须就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达40%(25%+75%×20%)。因此,一级股东可通过连环交易,先将限售股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二级股东规避企业所得税,二级股东再向受让方转让时无须纳税。由此,二级股东将股息红利所得转化为普通股转让所得,起到较好的综合节税效果。
第二种类型是通过核定计税成本方式实现节税。无论是企业股东还是个人股东,若限售股的取得成本极低,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核定原值的方法,以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所得税计税成本,使核定成本高于实际成本,一定程度上规避所得税。
第三种类型是通过变更企业股东的注册地实现节税。若上市公司的企业股东拟实现大规模限售股减持计划,可将企业股东的注册地址迁往税收政策较为优惠的内地地区,并同时变更公司制组织形式为合伙制,通过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先分后税”,将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的所得转化为合伙人的转让所得。若合伙人为个人,其个人所得税应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由于个人所得税归属于地方财政,地方政府享有较大的税收优惠自主权。个人所得税可享受迁入地较大比例的税收返还政策。
综上,从目前限售股的基本税政来看,仅对据以计算增值税的买入价及计算所得税时的计税成本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对于送转股方式取得的限售股,据以计算增值税买入价及计算所得税的原值如何确定,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导致税收实践中征纳双方理解不同,不同征税机关采用的计税方法不同。所以纳税方应及时与税收征管机关有效沟通,避免税收风险。而解禁前孳生的送转股视同限售股的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征税范围,却给持有限售股的企业股东限售期内的高送转提供了较大的增值税避税空间。另一方面,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给个人股东限售期外的高送转提供了较大的所得税避税空间。从持股主体的税收筹划效果来看,上市公司企业股东存在较大的增值税避税空间,个人股东存在较大的所得税避税空间,企业股东的所得税避税空间较小。
责任编辑 任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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