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影响政府预算管理与信息披露协同作用发挥的因素
1.预算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层级偏低。我国财政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较晚,立法进程相对于发达国家较落后。虽然已经意识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但只是通过条例或者会议决定、办法等加以约束,权威性不足。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下称《预算法》)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是在宪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及目前我国全口径预算的原则,造成了我国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法律基础不扎实,在实践中缺乏法律指导和规范。
2.预算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财政预算可以分为一般预算和专项预算。从我国近几年的政府预算公开看,政府公开更侧重于财政预算,其中,一般预算是比较容易公开的内容,专项预算则公开难度比较大,即使公开了,也只是笼统的数字,预算的内容如果涉及到具体部门和具体内容,公开的难度会更大。
3.预算信息公开内容不完整且不易懂。对于预算信息内容中不便公开或者把握不准的部分,一般会予以保留、不予公开,降低了数据的参考意义。再加上全国政府预算单位很多,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之间差异很大,口径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使政府预算公开的标...
(一)影响政府预算管理与信息披露协同作用发挥的因素
1.预算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层级偏低。我国财政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较晚,立法进程相对于发达国家较落后。虽然已经意识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但只是通过条例或者会议决定、办法等加以约束,权威性不足。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下称《预算法》)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是在宪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及目前我国全口径预算的原则,造成了我国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法律基础不扎实,在实践中缺乏法律指导和规范。
2.预算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财政预算可以分为一般预算和专项预算。从我国近几年的政府预算公开看,政府公开更侧重于财政预算,其中,一般预算是比较容易公开的内容,专项预算则公开难度比较大,即使公开了,也只是笼统的数字,预算的内容如果涉及到具体部门和具体内容,公开的难度会更大。
3.预算信息公开内容不完整且不易懂。对于预算信息内容中不便公开或者把握不准的部分,一般会予以保留、不予公开,降低了数据的参考意义。再加上全国政府预算单位很多,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之间差异很大,口径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使政府预算公开的标准不同,数据缺乏可比性,对信息使用者来说没有实质意义。此外,政府财政预算信息涉及到很多复杂且繁琐的账目和专业公式等,不便于直观、通俗易懂地了解政府部门的财政情况。
(二)政府预算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协同改进措施
1.应实现从“税收法定”到“预算民主”的转变。“预算民主”更强调《预算法》的行政管理功能,主要目的是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凸显“民主”的地位,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在预算管理制度中的监督作用,增加“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为改革目标,突出预算制度信息披露的作用。“预算民主”还体现在公开的内容、时间以及主体更加规范合理,预算编制更加科学,执行更加规范。新《预算法》从具体细节上落实了预算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关系,而且对编制程序和方法、录入收入和支出的定额、来源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使预算结果成为普通公民能够接受的公开透明的信息。
2.应服务于国家治理“五个现代化”的要求。预算管理的现代化要求细化预算过程:预算编制要涵盖政府的全部活动,合理确定政府的事权和财权;预算执行要减少预算的无序性和随意性,提前做好计划和安排,合理均衡地进行支出,坚决抵制年终突击花钱的现象;预算审查要做到中立客观,对预算执行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效率性进行全方位地审查,确保我国预算执行达到相应目的。针对信息披露的现代化要求,首先,要全力保证政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充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建议权,研究和实施有关公民信息申请的法律安排和制度安排。其次,要全力保证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及时性,采取多种披露形式,尤其采取信息化、网络化的方式,配以详细的辅助说明,不断提高政府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使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可以随时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最后,加强信息的可比性,使信息需求者可以从各期对比中发现问题,看到趋势,从而做出科学正确的决策。
3.要加强会计信息的审查评估,以发现改革中的问题并对下一步的行动做出调整。应及时开展政府机构的效率审查,找出政府行政时的弊端,对症下药。同时,在此阶段各级政府部门均需提交计划书,根据相应的绩效目标以及财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帮助各部门考虑绩效目标的可操作性,并增强各部门的合作关系。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进行反馈,有助于建立公平的奖惩机制,提高政府会计改革的效率,维护改革的公平性,由此促进改革的进行。
4.严格控制预算过程时间安排。我国《预算法》对预算过程的时间安排只有概括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要求。在实际预算执行过程中相关机构的约束性不足,严肃性不高。鉴于此,在现有基础上应考虑进一步细化预算法规,缩减执行机构的自由空间,严格控制预算过程时间安排。首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预算时间安排。在预算的整个流程中,每一步都要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并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以相应的时间节点来规制和要求各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明确每一步骤中的权限和义务。其次,预算编制需要有充分的时间。可以适当地延长我国预算编制的时间,将其控制在7~8个月内,以合理规划和配置政府资源。在这段时间里,相应部门可以充分考虑各方面利益和群众需求,为每一项预算做详细的听证调查和立法约束,这不仅能提高预算编制的有效性,而且可以最大程度地披露预算信息。最后,预算制度应随时调整。由于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之间的时间间隔相对较长,预算在执行时会面临预算估计值失效的问题。例如政府在编制预算时估计的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失业率以及利息率等在实际执行时可能出现一些差异,使实际运行状况与预算之间产生偏差,因此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
(本文受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20172233>资助)
责任编辑 任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