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8 作者:王静 作者简介:王静,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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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规避是企业特殊的价值创造活动,由此产生的节税收入往往被视为“第三种收益源泉”。然而,避税不仅仅意味着收益,还可能给企业带来成本和风险。对此,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Scholes提出了“有效税收筹划”的观点,认为“传统的税收筹划方法没有认识到有效税收筹划和税负最小化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交易昂贵的社会里,税负最小化策略的实施可能会因非税因素而引发大量的成本”。
随着各国税收法制的不断完善及征管力度的日益加强,采取明显不合法手段偷逃纳税义务的风险越来越高,这使纳税人转而运用更为隐蔽且形式上更加合法的避税方式以达到减轻或延迟税负的目的。当管理者通过构造复杂、模糊的交易成功达到避税目的的同时,其向税务机关隐匿的收益对股东而言同样变得不再透明,这为管理者实施攫取私利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契机,所以表面上旨在减轻公司显性税负的避税活动并不一定带来股东财富的提升甚至可能导致公司价值的减损。由此,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利用舞弊动因理论分析思路,分别从管理者动机和管理者机会两个层面就税收规避所引发的代理问题的形成机理进行剖析,以期重新审视公司税收规避的经济后果并防范相关的税务风险。
一、舞弊动因...
税收规避是企业特殊的价值创造活动,由此产生的节税收入往往被视为“第三种收益源泉”。然而,避税不仅仅意味着收益,还可能给企业带来成本和风险。对此,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Scholes提出了“有效税收筹划”的观点,认为“传统的税收筹划方法没有认识到有效税收筹划和税负最小化之间的显著差异。在交易昂贵的社会里,税负最小化策略的实施可能会因非税因素而引发大量的成本”。
随着各国税收法制的不断完善及征管力度的日益加强,采取明显不合法手段偷逃纳税义务的风险越来越高,这使纳税人转而运用更为隐蔽且形式上更加合法的避税方式以达到减轻或延迟税负的目的。当管理者通过构造复杂、模糊的交易成功达到避税目的的同时,其向税务机关隐匿的收益对股东而言同样变得不再透明,这为管理者实施攫取私利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契机,所以表面上旨在减轻公司显性税负的避税活动并不一定带来股东财富的提升甚至可能导致公司价值的减损。由此,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利用舞弊动因理论分析思路,分别从管理者动机和管理者机会两个层面就税收规避所引发的代理问题的形成机理进行剖析,以期重新审视公司税收规避的经济后果并防范相关的税务风险。
一、舞弊动因理论
在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中,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这导致高管人员舞弊的状况频频发生。目前,国内外关于舞弊动因的理论解释主要包括冰山理论(二因素理论)、舞弊三角理论(三因素理论)、舞弊GONE理论(四因素理论)和舞弊风险因子理论。冰山理论将引致舞弊行为的因素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反映公司组织内部管理问题的客观因素,另一类是反映管理者感情和态度的主观因素,并将后者形象地比喻作隐藏在海平面以下的那部分冰山,认为其更危险也更需要注意。舞弊三角理论由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创始人Albrecht(1995)提出,他认为舞弊的产生是由压力、机会和借口三方面要素共同作用而成。其中,压力要素是指刺激个人追求自身利益而进行舞弊的行为动机,包括经济及与工作相关的压力、不良嗜好或其他压力;机会要素指行为人实施舞弊能够不被发现且躲避惩罚的条件,主要体现为信息不对称、内部控制缺乏、评价机制失效、信任过度、惩罚措施不到位、审计制度不健全等情况;借口要素则是舞弊者寻找到的自我“合理化”理由,以使原本的非道德活动转化为一种符合主体价值判断的行为,这与其本人的道德观念及社会影响有关。以上三个因素相互依存,缺少任何一项都不可能真正形成舞弊。另外,舞弊GONE理论是由Bologua等在1993年提出,该理论认为贪婪(Greed)、机会(Opportunity)、需要(Need)和暴露(Exposure)充当了舞弊产生的四个诱因。其中,“需要”对应于三因素理论中的舞弊压力;“贪婪”可以理解为合理化的借口;“机会”意味着舞弊实施的可能途径与手段;增加的“暴露”因子则侧重于舞弊行为被发现和披露的概率以及对舞弊者进行惩罚的性质和程度。舞弊风险因子理论进一步将影响舞弊的因素划分为一般和个别风险因子,二者分别从组织环境角度和与道德相关的个体角度出发来界定舞弊。具体地,GONE理论中的贪婪和需要属于个别风险因子,反映了自身利益需求的期望差异所导致的舞弊动机;机会和暴露则属于一般风险因子,强调了由于制度和机制不完善而引发的舞弊机会。这内外两方面的风险因子相互关联、交叉作用,共同构成了诱发舞弊行为的关键因素。以上四个有代表性的观点虽在表述上有一定的差异,但总的来说都可以概括为从内部动机和外部机会两个维度诠释了舞弊生成的路径,因循这种思路对理解舞弊行为的形成原因并进一步制定应对策略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二、税收规避代理问题的形成机理
在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下,笔者结合上述舞弊动因理论的分析思路,分别从动机和机会两个层面来剖析税收规避过程中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的形成机理。
(一)管理者动机
首先,薪酬契约的不完备是管理者在避税过程中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诱因之一。现代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接体,作为经济资源提供者的股东与使用和控制这些资源的管理者之间存在着委托受托的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中,股东须面对来自管理者的参与约束及激励相容约束,并在考虑这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薪酬契约以使管理者的行为符合股东自身利益。然而,由于参与者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管理者薪酬契约往往是不完备的,这便容易导致其行为偏离股东效用最大化的要求。在公司现实的财务经营活动中,税收规避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管理者薪酬契约的不完备,由此也提高了管理者在避税过程中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究其原因,管理者设计和实施避税活动无疑需要付出大量努力并承担一定的风险,所以股东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薪酬契约条款对其给予激励。但事实上,管理者能否最终享有补偿性收益往往取决于避税的结果。当避税成功时,股东倾向于兑现薪酬承诺以奖励管理者对公司利润做出的贡献;而倘若避税交易被税务监管部门查处、驳回,则企业不仅无法获取该笔节税利润,还要面临被追缴税款、罚款及罚息的额外支出,这使作为委托方的股东可能并不愿意履行之前的约定。对此,即便管理者诉诸法律,这个在某种程度上涉及不合法行为的契约也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执行。可见,薪酬契约并不能对管理者在避税过程中的要素贡献进行有效地界定和计量,由此一来,不完备契约所导致的激励不相容将扭曲管理者参与避税的动机,并可能引发其借避税交易来增进自身效用的道德风险行为。
其次,对节税收益分享的需求也可能诱发管理者的避税机会主义行为。成功的避税活动往往能产生巨大的节税收益,这其中不仅包括税费支出降低所产生的直接、显性收益,还包括延期纳税的货币时间价值以及资金利用率提高带来的间接、隐性收益。事实上,很多公司都将税务部门作为创造利润的业务中心,要求其参与完成年度利润目标。税收规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管理者无疑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从设计繁复的税收筹划策略,到组织机构、人员具体实施,无不需要管理者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努力。另外,卓有成效的避税决策也是对管理者知识、能力及经验的综合体现,反映了管理者对股东财富创造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就管理者而言,他们通常视税收规避对当期净利润的贡献为理财所得,并在相当程度上将其视为是自己勤勉、尽职、专业的工作为公司创造的额外收益,所以希望能从中获取一定比例的个人收益。然而,在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中,作为代理人的管理者并不拥有公司的剩余收益索取权,报酬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了其与股东之间利益实现渠道的不一致,这使管理者难以真正分享到税收规避所带来的收益。既然不能获得足够的显性报酬激励,那么管理者便转而倾向于利用其所掌握的控制权制造避税的灰色利益链,以求在这一过程中谋取隐性的控制权私利来满足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心理偏好。具体而言,在存在代理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管理者可能借公司避税活动来实施过度投资、在职消费或资源转移等机会主义行为,其结果将造成企业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及股东财富的减损。对此,付出和收益的“不平衡”则容易让管理者找到舞弊的自我“合理化”借口。
(二)管理者机会
首先,复杂模糊的避税交易有助于掩盖管理者攫取私利的机会主义行为。避税尤其是激进性避税往往伴随着复杂、模糊的交易或事项,并需要隐蔽操作以掩饰纳税主体的真实意图。以安然公司为例,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安然通过资本重组建立了庞大的公司体系,其各类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数量达到3000多个,通过错综复杂的关联方交易等避税手段,公司5年内少缴税费约达20亿美元。对此,美国税收联合委员会(JCT,2003)的税收调查报告指出:“安然公司非常善于制造复杂的交易环境,很多用来获取未来税利的交易都采用了极其复杂的结构。对于任何一个试图审查这些交易的人来说,没有简单的办法可以理解相关协议的具体条款或操作目的。总而言之,安然有动机和能力参与异常复杂的交易并阻止外界对其进行有效审查。”然而,与此同时,这些难以观测的动态交易或事项也为管理层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庇护。事实上,管理层为自身利益与为避税转移资源的活动可能是相辅相成的,而且参与避税还有利于减少其寻租的边际成本。Desai and Dharmapala(2008)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如下阐释:“假设管理者在避税港设立了几个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ies)以开辟降低公司税负的合法渠道,但相关交易的具体构成及实施细节却往往被管理者刻意地加以模糊化,并声称这样操作有助于防止税务局审查并驳回公司可能享有的税收得益。而避税交易所带来的复杂机构及不透明信息环境实际上也为管理者提供了更多从中获取控制权私利的机会。”在现实的商业社会中,不乏公司避税活动加剧管理层资源侵占行为的现象。以美国泰科(Tyco)公司为例,泰科通过关联方贷款及转移利润至避税港分支机构的方式实施避税,截至2001年,公司设立了多达165个位于世界各地避税港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国外分部的收益从1998年的38%上升至2001年的77%。此类交易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且导致公司的组织机构越来越庞大,其结果促使公司首席执行官Kozlowski及首席财务官Swartz的控制权日益集中化,这为他们操纵公司资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Kozlowski和Swartz于2001年抛售了超过1亿美元的公司股票,从中套取了巨额资金,其中很大一部分股票都售给位于避税港的离岸分支机构,可见这些机构在帮助公司隐藏利润的同时也助长了高管人员贪婪的心理及膨胀的权利,并充当了其窃取公司资源的利器。总的来说,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的交易一方面被企业用于实现避税目的,但另一方面也为内部管理者攫取私利的机会主义行为创造了诸多便利渠道,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二者之间的“协同效应”。
其次,相关制度环境的不完善及治理机制的不健全进一步提高了管理者利用公司避税活动谋求个人私利的可能性。在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国有股“一股独大”是上市公司最基本的所有权特征。理论上,这种集中的股权结构应能强化对管理者的监督,从而抑制管理者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行为。但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的经济体中,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主体虚位,国有大股东往往不能发挥有效的监督效应,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这为管理者窃取公司资源提供了土壤。另外,在民营或家族控股上市公司中,管理者通常就是公司创始人或由其直接指派,管理者的权利即体现为大股东的权利,大股东持有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使其有动机和能力实施“隧道行为”以侵占中小股东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就公司治理机制而言,很多上市公司缺乏一整套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机制安排来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高管薪酬激励等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合理,有关控制权竞争、经理人轮换、注册会计师审计等外部治理机制不够完备,投资者法律保护、资本市场监督体系等治理环境机制也不够健全。显然,低水平的公司治理机制难以缓解各种委托代理冲突,故不能有效地抑制管理层或控股股东在避税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除此之外,政府税收征管力度也会对公司税收规避的运作效果产生影响。如果将公司避税活动看作一个博弈,那么此过程包括三个参与者,即政府、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其中,每两个博弈方的双边交易都会对第三方产生溢出效应,比如,政府设计和执行税收征管措施会影响内部人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通过治理机制协调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也会反作用于公司纳税行为。事实上,旨在加强税收征管力度的举措虽然可能增加公司的税收支出,但同时也将使内部人的利益侵占行为变得更加困难。对此,我国一些省市存在税收管理效率较低、征收执法力度不强、税收政策标准不统一、相关法规没有执行到位的现象。这些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及真空地带难以对公司恶性避税起到应有的威慑和惩戒作用,同时也不利于对避税过程中内部人转移公司资源的败德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总的来说,相关监管环境及治理机制的不完善都增加了管理者利用公司避税活动寻求个人私利的可能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在管理者与股东利益目标不完全一致及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薪酬契约的不完备及对节税收益的分享需求使管理者产生了利用公司避税活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动机和欲望,避税交易本身的复杂模糊性为管理者攫取私利提供了潜在的机会,而内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的欠缺则难以对其机会主义行为起到有效的发现及制约作用。这样一来,在动机和机会两方面因素的催化下,管理者很可能在避税过程中偏离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由此产生的代理成本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避税边际效益的减损。
三、公司治理机制的应对职能
公司治理产生于解决代理问题的内在需求,旨在最大化地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冲突并降低代理成本。就存在于避税过程中的代理问题而言,一系列设计合理且行之有效的治理机制应能对内部人利益侵占的机会主义行为起到抑制作用,从而维护外部投资者或其他相关方的权益。
首先,应进一步强化股东权利并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这是改进内部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比如,完善股东的知情权、质询权和提案权,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力;缓解股权集中度,明确大股东承担的赔偿责任,健全中小股东诉讼制度等。其次,董事会充当了联接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桥梁,相关成员的履职资质及独立性是其战略指导和监督职能得以顺利实现的必要条件。对此,董事的专业知识、能力、经验、个人诚信等都需列入审查标准并保持动态评估,且分离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保持具有实质独立性的外部董事占据一定比例都是极有必要的。另外,应建立有效的薪酬激励体系以尽可能地减弱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关注高管薪酬结构是否与企业业绩和风险相匹配、薪酬决定标准是否客观独立等问题。面对复杂、模糊的避税交易所制造的不透明信息环境,还须加强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加分析师和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渗入性,以使微观层面公司信息对改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发挥基础性作用。
其次,税务监管作为政府行为,其所发挥的正外部性在公司治理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Dyck和Zingales,2004)。事实上,增强税收监管力度在防范企业激进性避税的同时,也能够对内部人利益侵占的机会主义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对此,亟待强化政府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在制度建设、资源协调及运行效率等方面大力开发应对措施和完善方案。比如,税务部门可与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等中介机构合作,提高其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能力,并尝试建设多维度的综合征管体系。另外,在确保风险控制能力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税收法规、规范征管流程、限制执法自由裁量权,促使税务征管机构自身职能的集约化改进。再者,还应加大力度组建一批掌握先进执法手段、具备较高综合素质的税收征管队伍,以使实务中“通过嗅觉检查”的操作变得更加科学合理且有效。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新局势下,数字化及虚拟化的现代商务模式使税务机关在确定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时存在困难,从而加大了其税收管理和打击恶性逃避税案件的障碍。税务部门应着手全面构建信息化格局下的税收征管及纳税服务体系,提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税务稽查的准确性和力度,以适应新技术革命对税务监管提出的新要求。
综上所述,应构建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及资本市场特征的公司综合治理体系,使之成为遏制公司激进性避税并降低潜在代理成本的一项长效机制。纳税企业应树立科学化、整体化的税收筹划观,不能一味地追求税负最小化,而须充分关注节税收益同避税成本的占优情况,尤其要对避税可能招致的代理风险进行审慎的权衡。只有将税收规避活动控制在适当的水平,才能够使其真正发挥“价值创造”的功效,而非沦为管理者或控股股东攫取私利的工具。
责任编辑 任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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