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准备金会计核算的缺陷
1.尚无明确的准备金会计核算标准。2010年前,我国实行的是《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了担保行业特殊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核算。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由于没有配套文件指导,大多数融资担保公司并没有完全遵循,而是按照同年七部委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以及一般准备金的计提的规定核算。2018年发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准备的计提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担保公司准备金计提的会计核算尚无标准。
2.未到期责任准备计提不够科学。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而《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符合...
一、准备金会计核算的缺陷
1.尚无明确的准备金会计核算标准。2010年前,我国实行的是《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了担保行业特殊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核算。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由于没有配套文件指导,大多数融资担保公司并没有完全遵循,而是按照同年七部委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以及一般准备金的计提的规定核算。2018年发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准备的计提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担保公司准备金计提的会计核算尚无标准。
2.未到期责任准备计提不够科学。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而《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会计核算办法中虽无此规定,但目前实务中会计通常参照税法的规定。此外,计提和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的会计核算还存在收入和风险不配比问题。担保合同可能是一年也可能是两年以上的长期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简单地按两年去分摊风险,显得不够科学,会出现收入增加利润反而减少的情况。
3.担保赔偿准备计提不合理,无法与代偿预估损失联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准备金余额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笔者认为此项规定不合理,首先,每笔业务的风险不同,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其风险进行分类管理,计提的风险准备应与业务匹配。其次,担保赔偿准备一直累计,对那些已经解除担保的产品,其计提的赔偿准备依然存在,造成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准备构成的不合理。第三,经济环境好时,10%的担保赔偿准备基本可覆盖预计代偿损失,但在经济环境不好时,10%的比例远远不够,这种情况下不得不补提坏账准备。最后,担保赔偿准备达到在保责任余额的10%后如何差额提取,担保赔偿金如何使用等目前无统一的政策规定。
4.一般风险准备的用途不清晰。《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第(六)项规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这里的一定比例如何确定,用途是用来弥补代偿预估损失的不足,还是用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损益核算,没有明文规定。
5.风险补助资金如何核算和使用尚不统一,导致风险补助资金没有真正利用并纳税。原《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对企业获得的风险补助资金,都列入“担保赔偿准备”科目核算,属于负债类科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后,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将收到的风险补助资金列入补贴收入核算,并没有体现风险补助的实质。而且基本上所有的补贴资金都没有具体的使用办法,使得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助资金沉淀在账上。同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顶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在五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未使用的补贴资金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补贴资金并没有真正起到风险补助作用。
二、会计核算改进建议
1.尽快建立独立的监管会计体系和制定准备金会计核算标准。融资担保行业因其特殊性,不能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也不能完全参照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核算,建议监管机构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及实施准则,解决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核算标准的问题,使会计报告既满足监管部门的需要又能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
2.改变担保收入核算办法,不再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公司收取的担保费按照趸收原则,在保费收取当年一次确认为保费收入,未到期责任准备实质是一种税收优惠,把担保收入的50%递延到第二年纳税,但是按50%并不准确,建议取消“未到期责任准备”科目,设立新科目“递延担保费”,担保企业收到的担保费都计入“递延担保费”,担保企业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保费收入,在“担保费收入”科目中核算。
3.担保赔偿准备修正为代偿损失准备,采用银行“五级”法提取。担保赔偿准备实质是弥补代偿损失,因此建议担保赔偿准备修正为代偿损失准备,其提取参照商业银行贷款的五级分类法,如关注类专项准备金不低于该笔责任担保款无抵(质)押部分的2%,次级类专项准备金不低于该笔责任担保款无抵(质)押部分的25%,可疑类专项准备金不低于该笔责任担保款无抵(质)押部分的50%,损失类专项准备金不低于该笔责任担保款无抵(质)押部分的100%。到第二年,重新测算代偿损失准备的充足性,不足部分补提。
4.明确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的作用。一般风险准备金建议采用一般盈余公积的计提方式,按照税后利润的10%计提,超过30%可以用于增加资本金。一般风险准备金的作用和一般盈余公积的用途一致,可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以及增资。
5.政府风险补助成为拨备的构成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大,而且收益和风险不匹配,因此风险补助对公司非常重要。建议在会计核算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取得的政府风险补助成为拨备的构成部分。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