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煤炭资源开发的负外部性
煤炭资源开发的负外部性是指煤炭资源在促进工业以及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对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额外经济损失,而这种损失又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负外部性往往没有体现在煤炭开采的决策中,因此最终的煤炭开采成本中忽视了这些负外部性损失,从而导致其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具体地,煤炭资源开发负外部性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对水资源的污染方面
煤炭开采会破坏地表水以及地下水的平衡循环系统,破坏地面以下的岩石结构,导致含水层变形,破坏了含水层中饱水带部分储存的水资源,从而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导致矿区水资源短缺,影响当地居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同时,更严重的是,矿区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生产生活用水流入周围水体,不仅对周围的水资源造成污染,还严重影响了矿区周围居民用水和财产安全。
(二)对土地资源的破坏方面
煤炭资源开采会使平整的地表出现裂缝、塌陷坑、地面下沉,还会造成滑坡等较为严重的破坏。其中,对土地破坏最为严重的是露天开采,露天开采要进行穿孔爆破和排土,从而剥离覆盖在矿床上部及其周围的大量表土和岩石...
一、煤炭资源开发的负外部性
煤炭资源开发的负外部性是指煤炭资源在促进工业以及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对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额外经济损失,而这种损失又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负外部性往往没有体现在煤炭开采的决策中,因此最终的煤炭开采成本中忽视了这些负外部性损失,从而导致其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具体地,煤炭资源开发负外部性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对水资源的污染方面
煤炭开采会破坏地表水以及地下水的平衡循环系统,破坏地面以下的岩石结构,导致含水层变形,破坏了含水层中饱水带部分储存的水资源,从而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导致矿区水资源短缺,影响当地居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同时,更严重的是,矿区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生产生活用水流入周围水体,不仅对周围的水资源造成污染,还严重影响了矿区周围居民用水和财产安全。
(二)对土地资源的破坏方面
煤炭资源开采会使平整的地表出现裂缝、塌陷坑、地面下沉,还会造成滑坡等较为严重的破坏。其中,对土地破坏最为严重的是露天开采,露天开采要进行穿孔爆破和排土,从而剥离覆盖在矿床上部及其周围的大量表土和岩石,破坏地表层的植被和岩土结构,导致水土流失以及土地荒漠化。同时,矿区的矸石山在遇到雨水后还会呈现或酸或碱的特性,雨水渗透到地底下后,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二次污染。
(三)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方面
煤炭开采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加重了周围空气环境的负担。同时,煤炭开采产生的二氧化硫易形成酸雨,从而造成农业减产,腐蚀和破坏房屋、建筑物等。有毒有害气体不仅对庄稼等农作物产生不良影响,而且也会降低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导致周围居民疾病率上升,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
二、煤炭资源开发负外部性补偿的博弈分析
煤炭资源开发带来的水污染、土地污染以及大气污染等负外部性最后都是由社会来承担,而社会公众恰恰是这些负外部性最直接的受害者。因此,我们可以把煤炭资源开发最直接的受益者和受害者(即煤炭企业和社会公众)看作是博弈链条上最基础的两个主体。煤炭企业针对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往往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积极补偿,做好事前防范和事中、事后的控制工作,然而,这样做对企业最直接的影响是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减少;另一种是不补偿或消极补偿,这样相应的补偿成本暂时地转变成企业利润。当煤炭资源开发的负外部性超过社会的容忍度时,社会公众会通过各种方式影响企业的行为,其中,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就是一种常用的手段。
假设市场信息完全对称,社会公众能够知道进行诉讼后的赔偿金额,从而根据赔偿金额和诉讼成本的差额可以得知自己的损益,以此来决定是否进行诉讼。其中,诉讼成本可能大于赔偿金额,也可能小于赔偿金额。
(一)诉讼成本大于赔偿金额(Ca>CP2)
当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时,社会公众无法根据赔偿金额的大小作出是否诉讼的判断。此时,我们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期望收益来判断是否选择诉讼,假设在煤炭企业选择补偿的情况下,社会公众诉讼后获得高补偿的概率为P,则低补偿的概率为1-P。
社会公众选择诉讼的期望收益E1为:
社会公众选择不诉讼的期望收益E2为:
E2=-PL-(1-P)L=-L
三、煤炭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构建
(一)补偿主体
因煤炭资源开发带来的一系列负外部性,应当由开发者和受益者进行补偿。开发者即煤炭企业,煤炭企业是开采煤炭资源的主要受益主体,煤炭开采对生态系统造成的破坏,他们必须承担起对生态系统补偿的责任。受益者则包括煤炭企业和政府,政府主要对无法明确开采责任人的废弃矿山负责。所以,补偿主体主要包括煤炭企业和政府。
(二)受偿主体
煤炭资源开发负外部性最主要的受偿主体应该是遭受破坏的生态系统,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大气环境以及绿色植被等。另外一个受偿主体是煤炭资源开发负外部性的直接受害者,例如煤炭开采对地下水的破坏,可能导致矿区周围居民用水困难;煤炭开采产生的废气,在遇到雨水时产生酸雨,造成农业减产,腐蚀和破坏房屋、建筑物等损失。因此,煤炭资源开发负外部性的受偿主体包括生态环境系统和矿区周围居民及其财产。
(三)补偿标准
制定生态系统补偿标准,首先要了解煤炭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范围和破坏程度;其次要明确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要达到的目标;最后,按照目标要求,估算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成本以及对周围居民及其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同时,制定补偿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煤炭资源开发负外部性的滞后效应。
1.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成本。煤炭资源的过度开发,必然会导致矿区周围的水资源、土地资源、植被等遭到破坏,因此,煤炭企业应当设立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成本。该成本包括为了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等直接成本,同时,为了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而丧失的机会成本也应纳入生态环境补偿标准中。
2.生态环境价值损失。生态环境价值损失主要包括水质降低、水污染引起的工农业减产、林草地退化以及土地生产能力降低等。这部分损失成本可以用市场价值法来衡量,即把生态环境看成一种生产要素,通过环境质量的改变观测市场上产量和价格的变化,通过计算市场利润和产值的差额来度量环境质量变化引起的损失。
(四)补偿方式
因煤炭资源开发带来的一系列负外部性,应当由开发者和受益者进行补偿。首先,应当是煤炭开发前的防范性补偿,在进行煤炭开采之前采取一些防范措施,例如引进湿法电石渣烟气脱硫技术,该技术主要采用电石渣作为吸收剂脱硫,实现以废治废、资源综合利用,对减少负外部性有着重要作用。其次,开发后的补偿主要是对新账和旧账的补偿。
其中,实物补偿和资金补偿是直接补偿的常用方式。政府补偿是指政府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煤炭企业的行为,同时,向受偿者提供某些专享的机会补偿。技术补偿是指对煤炭开采地区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给予相关的技术支持,例如为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提供先进的污染处理防治技术、工业废水处理技术等,从而协助矿区发展,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本文受2018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自然资源有偿使用与生态补偿机制研究》<HB18GL063>资助)
责任编辑 武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