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8 作者:马永义 作者简介:马永义,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政府会计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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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下称《新制度》)的发布,我国对事业单位股权投资的确认与计量规则再次发生变动。为加深广大实务工作者对《新制度》框架下的股权投资确认与计量规则的理解并确保新旧规则之间的顺畅衔接,本文拟作阐释。
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财预字[1997]288号)将股权投资业务一并纳入”对外投资“科目予以核算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下称《97版制度》)中设置了“对外投资”科目,股权投资业务纳入该科目予以核算。“对外投资”科目核算的内容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尽管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但事业单位发生对外投资业务时,理应体现的是资产类内部相关科目的此增彼减,当事业单位通过支付货币资金对外进行投资时,该类货币资金支付不应纳入支出范畴来予以核算。同样需要指出的是,依据事业单位相关的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发生对外投资行为后,其未来可自行支配的事业基金的数额就要相应地加以核减。此外,在收付实现制的核算规则下,仍需要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业务所形成的“对外投资”持续加以后续计量与监督。鉴于上述阐述与剖析,《97版制度》在“事业基金”科...
伴随《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下称《新制度》)的发布,我国对事业单位股权投资的确认与计量规则再次发生变动。为加深广大实务工作者对《新制度》框架下的股权投资确认与计量规则的理解并确保新旧规则之间的顺畅衔接,本文拟作阐释。
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财预字[1997]288号)将股权投资业务一并纳入”对外投资“科目予以核算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下称《97版制度》)中设置了“对外投资”科目,股权投资业务纳入该科目予以核算。“对外投资”科目核算的内容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尽管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但事业单位发生对外投资业务时,理应体现的是资产类内部相关科目的此增彼减,当事业单位通过支付货币资金对外进行投资时,该类货币资金支付不应纳入支出范畴来予以核算。同样需要指出的是,依据事业单位相关的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发生对外投资行为后,其未来可自行支配的事业基金的数额就要相应地加以核减。此外,在收付实现制的核算规则下,仍需要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业务所形成的“对外投资”持续加以后续计量与监督。鉴于上述阐述与剖析,《97版制度》在“事业基金”科目下分别设置了“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来加以核算。
当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时,除了借记“对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外,还需要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通过上述处理方式,一方面体现出了事业单位尚可动用的事业基金的减少,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事业单位累计对外投资业务的增加。换言之,通过“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与“对外投资”的专属对应关系对事业单位发生的对外投资业务持续加以核算与监督。
由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构筑了“固定资产”科目与“固定基金”的专属对应关系,当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固定资产”科目的贷记必须配置以“固定基金”科目的借记,这就意味着“对外投资”科目的借记不能也无法配置以“固定资产”科目的贷记,但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经济实质本该体现为固定资产的减少和对外投资的增加。由此不难看出,对事业单位本不复杂的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在会计核算层面尚需加以特殊考量。鉴于上述阐述与剖析,《97版制度》规定:当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上述处理规定,既体现了固定资产的减少和对外投资增加的经济实质,也维系了“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以及“对外投资”与“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的专属对应关系。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时,除了依照税法规定要求将投出材料的视同销售行为所应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相应借记“对外投资”外,其账务处理规则与上述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基本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与“固定资产”科目有所不同,由于不存在与“无形资产”科目相对应的专属对应科目,尽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经济实质与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并无根本区别,但事业单位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却与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存在较大差异,《97版制度》规定:按双方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承上所述,为了维系“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与“对外投资”的专属对应关系,将双方确定的价值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也就成为了不二的选择。由于上述借记“对外投资”的数额中包括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其账务处理体现的是资产类科目内部一增一减,为了维系“对外投资”与“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的专属对应关系,《97版制度》要求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依据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97版制度》规定:事业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对外投资”,实收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调整事业基金的明细科目(注: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2)》(财会[2012]22号)将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纳入”长期投资“科目予以核算
与《97版制度》相比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2)》(下称《12版制度》)注重对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进一步按照流动性加以细化,借此来还原“资产负债表”的本来面目,进而来进一步强化对事业单位的负债核算与管理。与此相对应,《12版制度》分别设置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来核算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业务,其中“短期投资”科目主要用来核算债权投资业务,股权投资业务则纳入“长期投资”科目核算。
众所周知,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之间存在明显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差异,尽管《12版制度》没有分别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但还是通过在“长期投资”科目下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明细科目的方式来分别加以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12版制度》启用“双分录”模式,增设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来专门相对应地核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在建工程的增、减变动。笔者认为,“双分录”模式的启用是坚持贯彻收付实现制原则的前提下,对事业单位日益市场化的运作趋势所采取的“权宜之计”,限于本文的内容,下文只对《12版制度》的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相关处理规范加以解析。
(一)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规则
1.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货币资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意味着事业单位未来可动用的事业基金的数额就相应地减少了,同时在“双分录”模式下,还要相应地体现为与所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的增加,鉴于此,《12版制度》同时规定,按照投资成本的金额,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从财务制度的视角而言,尽管事业单位为了换取长期股权投资支付了货币资金,但这部分货币资金既不是用于人员经费支出,也不是用于了公用经费支出,《12版制度》并未将该情形下的货币资金的支付纳入支出范畴来予以核算。
2.以固定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依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相应规定,《12版制度》规定:以固定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评估价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即先单方面体现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加。对于所发生的相关税费支出,则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科目。至于固定资产的减少,则需按照投出固定资产所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以已入账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已入账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该投资行为与以固定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体现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并无二致。《12版制度》所规定的账务处理规则与以固定资产获取长期股权投资基本上是相同的,只不过将后者的“累计折旧”科目调整为“累计摊销”科目而已,在此不再赘述。
4.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鉴于事业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属性不难判定,尽管换取长期股权投资的无形资产并未入账,但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确认为事业单位的资产,因此依据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的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也就成为了《12版制度》的必然选择,即借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对于所发生的相关税费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由于无形资产并未入账,自然就不会涉及所投出无形资产的出账问题了。
(二)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规则
《12版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润等投资收益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鉴于《12版制度》并未将“投资收益”设置为一级科目,由此不难判定,《12版制度》要求所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一并按照成本法加以后续计量。
(三)关于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账务处理规则
无论是基于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还是基于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则以及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相关规范,事业单位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必须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鉴于此,《12版制度》规定,转入待处置时,按照待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益——处置资产价值”科目,贷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当事业单位报经批准实际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照所转让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益——处置资产价值”科目。由此不难看出,事业单位只有在报经批准后,才能将所转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真正出账,并相应地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借此实现“长期投资”科目与“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的有序衔接与对应。
处置过程中取得的价款以及发生的相关税费分别计入“待处置资产损益——处置净收入”的贷方和借方。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收付实现制核算原则下,事业单位所获取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通常已经分别列入其获取年度的“事业支出”等支出类科目,并在获取当年年末结转到相应的结转类科目中去,其实质上意味着所获取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最终由同级财政部门“买单”了。鉴于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所得价款扣除相关税费的净收入应上缴同级国库;《12版制度》相应地要求,处置完毕时,按照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借记“待处置资产损益——处置净收入”科目,贷记“应缴国库款”科目。
需要指出的是,《12版制度》并未对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损失情形的账务处理做出具体规定,借鉴《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净损失应记入“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
三、《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2017]25号)单独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予以核算
鉴于长期股权投资与长期债券(债权)投资业务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差异,《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下称《新制度》)要求在财务会计账套单独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并规定在发生以货币资金获取长期股权投资时在预算会计账套设置“投资支出”科目予以平行记账。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规则
总体上而言,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应按照其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新制度》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通常情况下,应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在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直接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无需设置“成本”明细科目。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新制度》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应在事业单位的账务会计账套中使用。此外,依据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只能以非财政非专项的资金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因此,如果需要在预算会计账套进行平行记账时,只能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1.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当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获取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新制度》还要求在预算会计账套,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投资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对于收到的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或利润时,除了在财务会计账套加以相应处理外,还需要在预算会计账套,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投资支出”科目。
2.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评估价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即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加上相关税费与所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应记入财务会计账套的“其他收入”科目。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新制度》还要求在预算会计账套,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投资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
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新制度》还要求在预算会计账套,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投资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4.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新制度》还要求在预算会计账套,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投资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与《12版制度》相比较,《新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规则做出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具体而言,由于《新制度》不再采用“双分录”模式来记录各项长期资产的增、减变动,因此,《新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加,不再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对以非流动资产换取长期股权投资的行为,也不再通过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来记录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减少。由于《新制度》增设了“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并将“捐赠收入”升格为一级科目,因此将无偿调拨和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贷记“无偿调净资产”和“捐赠收入”科目。此外,《新制度》启用了“平行记账”模式,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价款和税费,在预算会计账套借记“投资支出”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规则
《12版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只能采用成本法,而《新制度》规定可以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但依据这两种方法的适用条件不难判定,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应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本文只对权益法的相关计量规则加以具体解析。
《新制度》参照《企业会计制度(2001)》要求将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份额,分别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要求将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份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除上述规定外,《新制度》还要求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其中,“权益法调整”科目所核算的内容基本上相当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部分核算内容,且《新制度》要求将“权益法调整”科目的期末余额列示在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项目”序列。
《新制度》对于因处置或追加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在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转换规则做出了具体规定,从技术层面上看,同样参照了《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相关规定。简言之,在两种方法转换过程中均不涉及追溯调整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新制度》所确立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相关转换时的处理规则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且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上也存在较大差异。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规则
依据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必须经过主管财政机关的审批。《新制度》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有可能涉及预算会计账套的平行记账,同时对于不同方式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采取了区别对待的计量规则。
1.处置以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财务会计账套,处置以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实际取得价款与处置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及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受制于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预算会计账套的账务处理规则相对变得较为复杂。简言之,依据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资是否发生在本年度以及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上缴财政分别确立了账务处理规则:
如果所取得的投资收益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无论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在本年度,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取得投资时“投资支出”科目发生额之间的差额,均应贷记或借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所不同的是对于本年度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贷记“投资支出”科目,对于以前年度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贷记“其他结余”科目。
如果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应上缴财政的,无论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在本年度,均应按照取得投资时“投资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所不同的是对于本年度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贷记“投资支出”科目,对于以前年度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贷记“其他结余”科目。需要注意的是,在财务会计账套实际支付应缴财政款项时,预算会计账套无需平行记账。
2.处置以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财务会计账套,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无论所取得的投资净收入应上缴财政,还是将所取得的投资收益纳入本单位预算,均需要将处置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结转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的借方。
如果所取得的投资净收入应上缴财政的,应将处置实际取得的价款扣除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以及所支付的相关税费余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另外,处置过程中所收取的价款中与现金股利或利润相对应的金额,应在预算会计账套平行记账: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
如果所取得的投资收益纳入到本单位预算,应当按照所取得价款大于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应收股利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支出合计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需要注意的是,处置所得价款扣除尚未收取的应收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投资收益后的差额,应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换言之,处置所得价款中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相对应的金额应作为应缴财政款项来处理。另外,取得价款扣减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应在预算会计账套加以平行记账: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
四、《新制度》首次执行日新旧衔接时应注意的问题
财政部2018年2月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3号)(下称《衔接规定》)中要求,直接将事业单位原账套“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科目2018年12月31日的余额结转到《新制度》首次执行日财务会计账套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这意味着,在新旧账套的直接结转环节,财务会计账套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仍维系在原来的“成本法”状态。
此外,《衔接规定》还要求对财务会计账套相关会计科目的余额应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核算基础加以调整,在所例举的应予调整的事项中就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即应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具体而言,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单位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由此可见,《衔接规定》实质上是对事业单位原账套基于成本法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了追溯调整。
由于《新制度》框架下的预算会计账套应严格遵循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对于以货币资金取得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需要在预算账套通过“投资支出”科目加以平行记账。然而,依据《2012版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事业单位原账套发生的以货币资金取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时,并未纳入支出范畴予以处理。对于《新制度》与《2012版制度》之间针对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账务处理规则之间的差异,《衔接规定》实质上是采用了追溯调整的方式予以处理的。具体而言,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对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余额进行分析,按照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该项追溯调整的机理可以解释为,由于原账套并未严格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将获取长期股权投资而支付的货币资金纳入“其他支出”科目予以核算,这样就导致原账套“事业基金”科目2018年12月31日余额的“虚增”,进而导致新旧衔接环节新账预算会计账套“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期初余额的“虚增”,因此需要对该因素驱使的“虚增”金额加以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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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