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8 作者:胡之源 作者简介:胡之源,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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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应当通过专设的“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
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其计算增值税的方式有着根本不同的:前者不存在抵扣,基本上是直接按销售额的简易征收率计税;后者在核算应纳税额时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用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额。现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是按季度计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是按月(季)计缴增值税。在财会[2016]22号文中,所提到的“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是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都需要使用的科目,但是在具体的增值税核算中,使用的方法是不同的,下面笔者分不同的情形进行说明。
一、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规定,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般计税方法,在计算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时,以金融商品转让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应税销售额,即实行差额征税。比如某一般纳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应当通过专设的“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
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其计算增值税的方式有着根本不同的:前者不存在抵扣,基本上是直接按销售额的简易征收率计税;后者在核算应纳税额时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用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额。现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是按季度计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是按月(季)计缴增值税。在财会[2016]22号文中,所提到的“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是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都需要使用的科目,但是在具体的增值税核算中,使用的方法是不同的,下面笔者分不同的情形进行说明。
一、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规定,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般计税方法,在计算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时,以金融商品转让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应税销售额,即实行差额征税。比如某一般纳税人在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期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规定不得继续向次年度结转,此时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在理解上述会计处理规定时,如果当期转让金融商品是正差,此时有投资收益所得,该所得按6%折为不含税销售额,适用6%税率计缴增值税,与当期的增值税一并申报缴纳,这时就结清了税款。但是如果形成负差,此时形成的是借方的投资收益,形成的是损失,此时为何还要再做一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呢?这是因为此负差是可以继续结转到当年度内的下期抵减。为了体现这个利益的存在,相当于将损失金额对应的增值税部分拆分出来,计到“投资收益”中,下期直接查看是不是存在借方余额就可以了。会计上通过这个提示,从而完善核算管理,也体现出来当期的应计利润。
财会[2016]22号文规定,缴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但是,这句表述是存在不同的假设适用条件的,如果这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缴纳,有正差额时,必定产生税额,进行缴纳,这时分录是准确的。但对一般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就不完全准确了。因为金融商品转让是以销售额的差额来计算的,计算出的结果是计税销售额,进而计算出来销项税额,再抵扣当期进项税额,才能确定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业务处理
1.转让金融商品为正差时案例分析。
例1:某企业当期销售货物产生销项税额是100万元,销售金融商品差额是20万元,适用税率是6%,当期所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80万元,此时可能有两种处理方式:
(1)销项税额100-80=20(万元),差额计缴增值税,20/(1+6%)×6%=1.13(万元),当期共缴增值税21.13万元。
(2)当期共缴增值税为100+1.13-80=21.13(万元),相当于先将1.13万元统计到整体销项税额中再整体计缴增值税。
其实最为恰当的办法当然是第(2)种。不过在文件中描述的会计处理方法,却是有可能误导,认为1.13万元要单独做账,单独计算税款申报。这是对于增值税正确计算规则的破坏。因为在申报表中,也不会按第(1)种方法做,而是在申报表将销售额整体合并后,减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当期不够减时,继续作留抵税额。
2.转让金融商品为负差时案例分析。
如果当期是负差,负差是不能去抵减其他应税业务的销售额的。在本科目中暂时挂账记账,待抵下期的金融商品转让的正差销售额即可。
例2:承例1,某企业当期销售货物产生销项税额是100万元,销售金融商品差额是-20万元,适用税率是6%,当期所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80万元,则当期的应纳税额是100-80=20(万元),而1.13万元的负差要做如下分录(单位:万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13
贷:投资收益 1.13
(二)小规模纳税人业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且通常按季计缴,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例3:某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103万元,此为价税合计金额,当期另外销售金融商品收入20万元,成本15万元,计算当期该纳税人的缴纳税款。
分析:103万元为价税合计,需要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税,简易征收率是3%,103/(1+3%)=100(万元),税额是100×3%=3(万元),金融商品转让正差为5万元,5/(1+3%)×3%=0.15(万元),当期共计缴3.15万元增值税。
同样,如果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是15万元,成本是20万元,负差为5万元,此时不计缴增值税,待当年内后期抵减,但是3万元的正常增值税额仍需缴纳。
要特别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当前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政策优惠,即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的,是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在日常核算中,仍依上述的方法计税,如果期末结束未超过计税标准,则将应纳税额转入到当期损益中,这在财会[2016]22号文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二、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成本的确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转让金融商品有如下计价规则: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以此计算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此外,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结合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比较好确定,但是对于买入价,结合各地税务机关的解答口径来理解,应是纯粹的购入金融商品的价格,并非包括各种手续费等辅助性支出,如果财务人员直接按投资收益的金额来计算增值税,这可能会产生风险。
但是,对于特定的金融商品,其成本价的确认,有其非真实发生的确认方法,比如对于限售股的成本价格确认,并非是市场的真实买入价格,财务人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等规定处理。
三、案例解析
例4:某金融企业(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买卖股票,2019年3月购入10000股股票,购入价是20元,假设手续费300元,同月又购入10000股,购入价是15元,手续费是200元,2019年5月卖出10000股,转让价格是18元,手续费是200元,试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和相应的会计处理。
分析:依照加权平均的价格来计算转让的成本,(200000+150000)/20000=17.5(元/股),5月转让的成本为10000×17.5=175000(元)。
(1)2019年3月购入两笔股票时,若计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200000
投资收益 300
贷:银行存款 20030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50000
投资收益 200
贷:银行存款 150200
注:上述计入投资收益的手续费500元,依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是需要进行纳税调增计入投资成本的,在转让的时候再进行调减回来。
(2)2019年5月转让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798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175000
投资收益 4800
上面的投资收益是扣除了手续费200元,在计算增值税的差额时,只能扣除转让的成本。转让的差额是180000-175000=5000(元),此时的税率是6%,注意金融商品的差额计算增值税并不是简易计税,只是简化抵扣操作上的一个选择。(5000/1.06)×6%=283.02(元),此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 283.02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83.02
(3)如果到9月份结束申报增值税,就不能直接依此缴税了。此时并非是会计上进行贷“银行存款”科目的结果,而是要将此税额283.02元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有一点要明确,这儿并不需要体现出差额计税的过程,尽管金融商品转让在申报时也是以差额来填写。应进行如下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83.0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02
(4)如果产生负差时,比如5月转让的价格是10元时,手续费是100元,此时转让的价格是10000×10=100000(元),转让的成本是175000元,负差=100000-175000=-75000(元),(75000/1.06)×6%=4245.28(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9900
投资收益 751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175000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4245.28
贷:投资收益 4245.28
这时不能办理退税,下期有正差时相抵减。抵减后还有正差的就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如果不够抵减的,则继续留着余下的负差。在年末结束时,如果上面的负差还没有完全消化,剩余部分就不允许再结转下一年度相抵正差了。假设年末剩余负差为1000元,此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 1000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000
负差及年末结转的负差,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处理,只需备查账记录。
责任编辑 武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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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