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3月和2019年1月,财政部先后发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下称原文件)和《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下称新文件),对永续债的区分和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本文拟对新老两个文件下企业发行永续债的会计分类与确认进行比较分析与探讨。
(一)会计分类与确认分析
1.原文件下永续债的分类与确认。原文件对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提出了划分依据,明确了永续债的发行、赎回等过程的会计处理操作方法,在发行条款中对照确认权益工具的情形,就永续债到期日、清偿顺序和是否强制付息与利率跳升都进行了安排。目前市场上存量永续债大部分是确认为权益工具。
2.新文件下永续债的分类与确认。新文件规定,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时,应当根据第37号准则规定,在此基础上兼顾永续债发行条款中的“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三方面因素后再进行会计分类。具体来看,发行方只有在发行条款中同时满足以下三方面,才能分类为权益工具:一是到期日方面需要满足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或者赎回时间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且取决于发行方...
2014年3月和2019年1月,财政部先后发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下称原文件)和《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下称新文件),对永续债的区分和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本文拟对新老两个文件下企业发行永续债的会计分类与确认进行比较分析与探讨。
(一)会计分类与确认分析
1.原文件下永续债的分类与确认。原文件对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提出了划分依据,明确了永续债的发行、赎回等过程的会计处理操作方法,在发行条款中对照确认权益工具的情形,就永续债到期日、清偿顺序和是否强制付息与利率跳升都进行了安排。目前市场上存量永续债大部分是确认为权益工具。
2.新文件下永续债的分类与确认。新文件规定,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时,应当根据第37号准则规定,在此基础上兼顾永续债发行条款中的“到期日、清偿顺序、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三方面因素后再进行会计分类。具体来看,发行方只有在发行条款中同时满足以下三方面,才能分类为权益工具:一是到期日方面需要满足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或者赎回时间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且取决于发行方;二是清偿顺序方面,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否则应审慎考虑;三是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方面,利率跳升次数和幅度达到最高利率时,都没有超过同期市场上发行的同行业同类型工具的平均利率水平。
3.比较分析。关于到期日因素: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存量永续债属于在“发行条款中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赎回时间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具有赎回权”。为此,发行人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果发行条款中同时设置了约束性条款,导致发行人不能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这类永续债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关于清偿顺序因素:发行人发行的永续债条款中通常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时,本期发行债券及其附属权益和企业其他所有未偿还债务处于同等法律地位,也就是说清偿顺序相同。如果发行条款中有上述清偿顺序约定,持有方将可能产生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发行方应审慎考虑是否把永续债归类为金融负债。关于利率跳升因素:市场上存量永续债现有调整票面利率条款设定有两种情形,一是票面利率=前一期票面利率+跳升基点和票面利率,或=当期基准利率+初始利差+重置次数×跳升基点,跳升次数不限且无封顶利率,应归类为金融负债;二是两次跳升基点且第二次跳升基点高于300bp,或者仅一次跳升基点且超过300bp。这种票面利率跳升基点的设定使得大部分永续债容易触及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条件,可能因票面利率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的平均利率水平而归类为金融负债。
(二)永续债新文件执行存在问题及思考
目前市场上存量永续债发行主体基本上以国企为主,主体资质良好,绝大多数公募发行且大部分发行的永续债计入了权益工具。如果存量永续债的分类与确认按照新文件从严执行,一是将导致绝大部分发债主体的资产负债率攀升,由此触发之前发行条款中设定的约束性条款,发行主体会提前赎回永续债;二是由于资产负债率攀升影响到企业的再融资能力,进而导致新增永续债融资规模下降,这与我国大力发展多层次债券市场并与国际接轨的初衷相悖。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在永续债新文件执行过程中,将存量永续债和新增永续债按照出台时间进行新老划断。存量永续债继续执行原文件,因为存量永续债在到期日后第一次跳升基点使票面利率远大于市场利率时,大部分发行主体将会选择赎回,而对于新增永续债,发行人根据自身需求,若计入权益工具,在发行条款设置时要严格按照新文件规定。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