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境内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对以创业投资为主业的境内上市公司带来新的核算挑战,本文重点关注国有创投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时面临的一些困惑和机遇,并为需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国有企业和其他主体提供几点建议。
(一)新旧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差异回顾
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旧准则相比,主要差异体现在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金融资产减值、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金融资产转移以及套期会计等方面。在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方面,主要将原有的金融资产“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即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究其实质而言分为两类:以摊余成本和以公允价值计量。通常在实务操作中,债项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或以公允价值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计量;股权投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计量。在金融资产减值方面,会计核算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即强调信用风险损失的提前确认,由旧准则的二阶段损失分析变为新准则的预期损失三阶段模型。第一阶段——...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境内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对以创业投资为主业的境内上市公司带来新的核算挑战,本文重点关注国有创投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时面临的一些困惑和机遇,并为需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国有企业和其他主体提供几点建议。
(一)新旧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差异回顾
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旧准则相比,主要差异体现在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金融资产减值、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金融资产转移以及套期会计等方面。在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方面,主要将原有的金融资产“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即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究其实质而言分为两类:以摊余成本和以公允价值计量。通常在实务操作中,债项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或以公允价值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计量;股权投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计量。在金融资产减值方面,会计核算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即强调信用风险损失的提前确认,由旧准则的二阶段损失分析变为新准则的预期损失三阶段模型。第一阶段——在财务报告中只报告未来12个月发生的预期损失的估值;第二阶段——如果有证据表明,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发生显著恶化,需将该资产剩余期内的预期损失全部报告出来,即计提准备;第三阶段——如果显著恶化的损失已实际发生,就要冲减其账面价值而非计提减值准备,即核销资产。在区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方面,新金融工具准则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两类,并强调消除会计不匹配也要指定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在套期会计方面,新金融工具准则严格限定了使用现金流量套期和公允价值套期两种套期会计方法。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上,即在追溯调整时,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期初数,不要求调整比较报表。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对创投上市公司带来的核算影响
1.创投企业的利润实现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在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之前,创投企业投资的项目按照是否具备重大影响大多分别放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里,盈利模式也是通过所持股份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分阶段减持,从而逐步确认利润,以实现每年利润的平滑过渡。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投资项目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某创投上市公司为例,其绝大多数投资性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重分类要求,这些投资性资产应在以后年度将以估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这样一来,创投企业将所投资项目在资本市场予以直接减持以实现利润释放的意愿有所减弱,这种会计核算方式确实有利于保持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的长期持有稳定性;但另一方面,创投企业所持资产受对资本市场变动的敏感程度显著增强,β系数(波动性)大幅加大,由于市价及可比公司市盈率双波动,反而会造成创投企业的盈利实现受制于资本市场股价变动,主动管理盈利的能力变弱。
2.以前年度的投资增值无法体现为利润。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资产,转换日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均转为“期初未分配利润”。持有期间累计的投资增值将无法释放转化为盈利。这种规定虽然符合会计核算中资产负债表观的基本逻辑,但在目前国资监管以利润考核为导向的体系下,即给国有企业带来一个新的难题,如何才能让属于企业创造的业绩增长不从考核中消失。
3.非上市股权公允价值确定难度较大。对于创投企业而言,账面存在着大量的非上市股权投资项目,对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这部分资产的计量要求变化较大。一是对非上市项目公允价值估值提出较高要求。新准则要求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只在有限情况下,成本才可以代表对公允价值的估计。二是加大了损益体现的弹性及风险性。新准则下若非上市项目在持有期间有公允价值变动,相应损益皆计入当期。利用估值模型对投资项目评估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会计损益的金额。这一修订增强了损益体现的弹性,同时对应对监管风险、审计风险以及信息披露风险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4.给加速推进创投企业的业财一体化带来机遇。随着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特别是估值体系的建立,原有的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及管理模式已完全不适用。企业面临着“三个倒逼”:一是倒逼财务将核算端口前移,将财务核算系统与业务决策支持系统有机结合,财务需要从投前估值、投中管理、投后退出等多个维度介入投资项目的业务管理;二是倒逼业务部门更多地考虑投前估值、投后估值及退出估值三者之间的逻辑合理性,投入比以前更多的精力用于投后管理;三是倒逼考核,创投企业一般都建立过一整套估值体系,这种估值主要服务于基于管理报表的内部考核,随着会计核算估值体系的完善,估值结果直接反映在外部财务报表上,两种估值评价体系势必面临着整合。
(三)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的建议措施
1.准则的实施有待与国资监管部门的考核进一步衔接。随着国际及国内会计准则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实施,资产负债表观理念越来越深入。这与国资监管部门的以利润表作为主要考核结果有着理念上的不同,这也使得国有企业在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上面对着核算与考核的双重考量。随着准则的深入实施,财政与国资监管机构应加强深入沟通,在核算理念上达成共识和趋同。
2.创投企业需加速对非上市项目公允价值估值体系的搭建。对于上市公司原有账面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9年年初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何以合理的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计量成为当务之急。对于投资项目较多的创投上市公司,建立一整套估值模型,完善信息化估值系统,并入业务决策信息系统,成为必然选择。
3.创投企业应尽快优化财务人员结构。随着新金融准则的实施,财务工作逐步从以核算为主转向核算和计量并重,这就需要财务人员除了掌握会计准则、财务管理、税收等方面的知识以外,还应掌握金融、数学、统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建立、分析数学模型的专业能力。财务部门应加强培训,尽快建立一支懂估值、会建模、掌握风险管理及统计的金融财务人员队伍。
4.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尽快建立估值团队。与四大所相比,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允价值估值方面缺乏深厚的前期技术准备和人员储备,在估值模型、数据库建设、可比公司选择、历史数据积累等方面有待加强。
(本位作者系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企业类二期〉)
责任编辑 刘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