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8 作者:马如飞 邓城涛 卜慧美 (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
[大]
[中]
[小]
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由于起步较晚,业务范围以传统的银行业务为主,监管机构对风险的识别也主要以存贷业务的信用风险为主。同时,由于国内的市场波动因素长期在政府管控下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利率与汇率的相对稳定导致大多数商业银行忽略了市场风险。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推动了汇率制度改革,2015年12月人民币加入一篮子货币后允许人民币汇率自由浮动。与此同时,沪港通、沪伦通的开通也标志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在金融市场日趋复杂的形势下,国有商业银行及监管部门应当重视市场风险,将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发生作为目前工作的重点。因此,如何识别系统性风险以及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成为了目前研究的热点。
一、系统性风险的定义
定义系统性风险应当从系统性风险的特性出发。Kaufman和Scott(2003)认为系统性风险是指整个系统发生危机的风险或概率,他们是从系统性风险的整体性出发,而不是单一机构或者单一行业的危机。这一定义与Bartholomew and Whalen(1996)的定义类似,主要着重于对系统的宏观冲击引起的金融或经济体系的整体影响。Mishkin(1995)则从突发性的角度入手,认为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是突然事件引起的,当...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由于起步较晚,业务范围以传统的银行业务为主,监管机构对风险的识别也主要以存贷业务的信用风险为主。同时,由于国内的市场波动因素长期在政府管控下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利率与汇率的相对稳定导致大多数商业银行忽略了市场风险。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推动了汇率制度改革,2015年12月人民币加入一篮子货币后允许人民币汇率自由浮动。与此同时,沪港通、沪伦通的开通也标志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在金融市场日趋复杂的形势下,国有商业银行及监管部门应当重视市场风险,将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发生作为目前工作的重点。因此,如何识别系统性风险以及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成为了目前研究的热点。
一、系统性风险的定义
定义系统性风险应当从系统性风险的特性出发。Kaufman和Scott(2003)认为系统性风险是指整个系统发生危机的风险或概率,他们是从系统性风险的整体性出发,而不是单一机构或者单一行业的危机。这一定义与Bartholomew and Whalen(1996)的定义类似,主要着重于对系统的宏观冲击引起的金融或经济体系的整体影响。Mishkin(1995)则从突发性的角度入手,认为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是突然事件引起的,当突发性事件导致金融机构或市场失灵时,资金无法在市场中有效输送和配置,从而引起整个市场的崩溃。但在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学界意识到流动性断裂导致的风险扩散也是系统性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Benoit(2014)在次贷危机爆发后对系统性风险进行了反思,认为系统性风险同样应该考虑到风险蔓延的问题。系统性风险不仅仅是经济价值损失,还会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并导致大部分金融体系的信心丧失。综上所述,本文将系统性风险定义为一个突发性事件或突发性冲击,导致风险在金融系统中蔓延,进而引起整个系统崩溃的风险。因此,在分析银行业系统性风险时,不仅要考虑银行业自身的突发性事件,同样应当防范其他金融子市场的风险扩散导致银行业自身的崩溃,进而导致整个金融系统乃至实体经济的重大损失。
二、系统性风险的识别
系统性风险的识别进程与金融体系缺陷的不断完善是密不可分的。巴塞尔协议作为银行业监管的国际标准,它的发展变化代表着银行业对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和进步方向。1988年的巴塞尔I标志着银行风险监管正式成为国际化的统一标准,它提出的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目前仍然是银行风险控制的核心所在。随后巴塞尔Ⅱ则提出了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用于提升计量方法的风险敏感性。而2010年完成的巴塞尔Ⅲ在进一步细化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强调了对于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控制,这也是对次贷危机后银行业的反思。同时,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巴塞尔Ⅲ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全球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识别和认定的一系列文件,为识别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管理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防范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巴曙松等,2017)。银行业风险管理从对微观层面的风险分类和风险控制,过渡到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防范,是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重要进步。
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识别的进步不仅是在理论层面,在具体指标的选取、衡量以及使用上同样有明显的进步。从宏观层面来说,Illing和Liu(2007)提出的金融压力指数法(Financial Stress Index)是通过将整个金融系统中不同市场的代表性指数进行整合编制得到一个衡量市场整体压力的综合指数,通过这一指数的变化来识别和判断整个金融系统是否存在过高的风险。这一指标虽然在整体上衡量了金融系统内的风险,但由于选取的子市场指标存在一定的时间滞后,所以没有办法及时反映市场的即时变化,仅能用于事后分析而不能用于事前预防。
Adrian和Brunnermeier(2009)提出的条件在险价值法(CoVaR)是对原有的银行风险监管采用的在险价值法(VaR)的创新,通过测算某一个金融机构发生问题而导致其他机构的尾部风险,得到单一机构破产对整个系统的风险溢出。而原有的在险价值法作用较为单一,仅能得到在破产状态下单一银行的最大损失,新的条件在险价值法考虑到了个体银行或金融机构处于极端状况下与常态下的损失差异,对于在目前整体经济形势下行的情况下进行银行风险管理有显著的帮助。但基于其统计方法和测算方法,其结果并不具有可加性,因此存在一定的统计缺陷。Acharya等(2010)提出的系统性期望损失(Systemic Expected Shortfall,SES)和边际期望损失(Marginal Expected Shortfall,MES)可以帮助解决这一问题。这两个方法的计算是基于期望损失而来,其也是一种常用的风险测算办法。新的测算方法将金融系统视为统一的整体,则边际期望损失就可以被视为在市场处于极端情况下(损失函数的尾部)第i个机构的破产损失。通过这个方法,可以得到系统性危机发生中机构对整个系统的风险贡献。Brownlees等(2012)在MES的基础上,提出了系统性风险指数(SRISK)方法,补充了对于市场极端情况的定义,有助于监管机构对系统重要性银行与机构的识别和管理,同时其衡量指标是时变的,对于建立系统性风险事前预警机制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三、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发生是近年来国内对金融市场风险管控的工作重点和底线。根据对系统性风险的定义,为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商业银行应当注重信息披露与财务审核
新的巴塞尔Ⅲ对商业银行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了更详细的分类和区别,这对银行的信息披露和财务状况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首先,应将杠杆率作为衡量指标纳入监管范围,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涉及到风险资产过多,杠杆率的加入弥补了原有计算方法的不足。其次,国有商业银行中体量较大的银行监管情况虽然良好,但小型商业银行、地方政府参股的政策性银行仍然存在内部管理相对混乱、信息披露不足以及财务审核不过关等问题。因此,需要重视对这些体量相对偏小的银行的监管,避免风险从小银行转嫁至大银行,继而引发系统性危机。
(二)建立我国系统性重要银行的名单
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应当构建系统性重要银行的名单。国际上已经开始进行系统性重要银行的排序,例如巴塞尔协会公布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G-SIBs),以及要求各个国家自己构建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D-SIBs)。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仅有五大行和招商银行采用高级内评法(巴曙松等,2019)。同时,新的统计方法也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审核提出了新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原有的审核基础上更注重市场风险带来的影响,特别是在宏观经济环境下行时,商业银行应及时控制风险不产生、不蔓延。而通过参考多个指标构建系统重要性名单,有助于提升危机应对能力,能够在危机发生时更准确找到问题所在,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三)监管部门应当警惕影子银行风险蔓延
影子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在没有明确获得央行流动性或者公共部门担保的情况下,进行久期、信贷和流动性转换。由于其自身不具备吸纳资金的能力,因此主要的流动性来源就是商业银行提供的资金。当市场处于下行周期时,影子银行与银行间复杂的资金往来就成了系统性风险溢出的渠道和来源。另外,我国的影子银行集中在证券信托、保险和民间借贷,这些公司相对来说体量较小,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能力较差。过去几年P2P的“爆雷”就是影子银行风险诞生的重要例证之一。因此,监管部门应将影子银行纳入风险管控体系,对其开发的金融产品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确保不会滋生金融风险。
(本文通讯作者卜慧美)
责任编辑 陈利花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