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选择
一是资金缴存模式。这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模式,一般是由财务公司或股份公司承担集团公司内部银行的功能,集团下属公司账户超过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资金或其全部经营现金流,自动划转到内部银行账户,下属公司收取一定的利息。资金不足且急需资金的公司可以从内部银行借款,并支付贷款利息。这种模式下资金供应方、内部银行、资金需求方形成一个内部资金的闭环管理路径。有的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层级多达5层甚至更多,资金集中的路径是自下级公司层层向上级公司集中,路径就更长。
二是资金调配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集团公司全面掌握下属各级公司账户开立和资金余缺情况,但不把资金集中到内部银行,而是根据实际供求状况直接下达内部资金调剂指令,资金富余单位直接将资金借给资金短缺单位。这种模式下只有资金供应方和资金需求方,没有中间环节。集团制定内部资金借贷框架协议,由发生借贷行为的供求双方签署协议。
(二)税收因素考量
1.资金管理当事各方的税收考量。资金供应方主要是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首先,利息收入如果是存款利息收入,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是贷款利息,则需缴纳增值税。因此,...
(一)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选择
一是资金缴存模式。这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模式,一般是由财务公司或股份公司承担集团公司内部银行的功能,集团下属公司账户超过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资金或其全部经营现金流,自动划转到内部银行账户,下属公司收取一定的利息。资金不足且急需资金的公司可以从内部银行借款,并支付贷款利息。这种模式下资金供应方、内部银行、资金需求方形成一个内部资金的闭环管理路径。有的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层级多达5层甚至更多,资金集中的路径是自下级公司层层向上级公司集中,路径就更长。
二是资金调配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集团公司全面掌握下属各级公司账户开立和资金余缺情况,但不把资金集中到内部银行,而是根据实际供求状况直接下达内部资金调剂指令,资金富余单位直接将资金借给资金短缺单位。这种模式下只有资金供应方和资金需求方,没有中间环节。集团制定内部资金借贷框架协议,由发生借贷行为的供求双方签署协议。
(二)税收因素考量
1.资金管理当事各方的税收考量。资金供应方主要是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首先,利息收入如果是存款利息收入,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是贷款利息,则需缴纳增值税。因此,要正确区分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如果承担资金集中管理的机构是有吸收存款功能的财务公司,则资金供应方将资金放在财务公司并自财务公司取得的利息,就是存款利息。如果承担资金集中管理的机构没有吸收存款的功能,比如股份公司,则其自股份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就是贷款利息,就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其次,利息收入都要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缴纳所得税。供应方可能基于权责发生制按月或按季确认利息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息时间。
内部银行也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内部银行支付给资金供应方的利息,即使取得供应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自资金需求方取得的利息按照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但是内部银行支付给资金供应方的利息,可以作为利息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自资金需求方取得的利息,作为利息收入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
资金需求方目前利息支出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但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由于借贷双方是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受资本弱化的限制不一定能全部扣除,但即使高于规定的债资比,如果利率是公允的或税负低于债权人,利息支出的扣除也可以不受债资比的限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2018年7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只有提供发票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以往可以作为扣除凭证的对账单不再有效。
2.资金缴存模式的税收考量。资金缴存模式在所得税上没有明显的负面影响,但在增值税上会增加额外的税收负担。根据增值税规定,取得贷款利息收入的资金供应方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支付贷款利息的资金需求方却不能抵扣进项税,这就导致资金流转一次就多一道增值税。
3.资金调配模式的税收考量。对资金供应方而言,利息收入是贷款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资金需求方而言,利息支出如果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其税收上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免资金层层集中产生的额外增值税负担。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资金调配模式在达到资金集中管理目标的同时,可以有效降低增值税负担。此外,财税部门为了解决纳税人资金管理过程中的税收负担,在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又明确规定集团内部之间的无息借款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为纳税人设计资金管理模式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