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8 作者:本刊记者 ★刘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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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大代表、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余瑞玉已连续十多年参加两会。作为一名来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代表,余瑞玉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民营企业发展中以及地方金融监管实施中面临的一系列难题。为此,她积极建言献策,提交了关于促进中小微民营经济发展、为地方金融监管提供立法保障等多份议案。
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创新活力 促进中小微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我们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变压力为动力,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中小微民营企业紧贴市场、机制灵活、善于创新,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中小微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加快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通过对中小微民营经济发展现状的调查,余瑞玉认为当前中小微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一是营商环境有待改进。...
全国人大代表、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余瑞玉已连续十多年参加两会。作为一名来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代表,余瑞玉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民营企业发展中以及地方金融监管实施中面临的一系列难题。为此,她积极建言献策,提交了关于促进中小微民营经济发展、为地方金融监管提供立法保障等多份议案。
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创新活力 促进中小微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我们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变压力为动力,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中小微民营企业紧贴市场、机制灵活、善于创新,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中小微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加快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通过对中小微民营经济发展现状的调查,余瑞玉认为当前中小微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一是营商环境有待改进。主要表现在融资渠道不畅、企业用地紧张、员工流动性大、存在恶意竞争、转型升级存在风险等方面。二是市场主体准入面临“隐形门”。一方面,行业垄断行为使中小微民营企业不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的市场主体,为减少经营成本而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存在,受法人地位缺失、治理模式单一等因素制约,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竞争能力等方面明显较弱。三是企业发展层次不高,转型升级缓慢。多为传统行业,产品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四是企业缺乏尖端技术和人才。企业普遍创新能力薄弱,产品优势不多、档次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五是企业间联动协作不够,行业优势不明显。习惯“单打独斗”和“小而全”的生产方式,上下游企业关联度不高;行业协会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未形成行业优势。
针对以上问题,余瑞玉提出有关促进中小微民营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综合施策,优化营商环境。要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以政务一张网、“不见面审批服务”“3550”改革措施为抓手,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压缩项目审批时间,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健全服务体系,按照政府引导、政社分开、规范服务、市场化运作,健全创业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市场服务体系。(1)融资贷款方面:进一步增加各级财政中小微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断扩大扶持资金规模,增加帮扶项目;积极指导国有商业银行制定差别化信贷政策,全力搭建“银企平台”,广辟融资渠道;发挥动产抵押、商标质押、股权出质等融资渠道的作用,支持企业发展。(2)用地方面:加快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加快推进土地增减挂钩,坚持“一地一策”原则,积极盘活存量用地;重点做好老城区废旧、闲置厂房盘活利用工作,在将其建设成创业园时,要同等对待民营企业用地申请。(3)用工方面:在减轻税负的基础上,政府要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在子女入学、医疗服务、购房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到偏远地区招工力度;企业要切实关心员工权益,提高待遇,营造拴心留人的环境;要加大本土技术工人的培训力度,在原有入校培训的基础上,开展技校专业师资力量利用寒(暑)假等合适时机进民企培训专业技术人员。(4)恶意竞争方面:政府执法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故意压价销售、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5)转型升级风险方面:政府应制定配套的政策或者奖励措施,降低企业转型升级风险。
(二)引导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要主动顺应形势,强化信息化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大力发展智能制造,以创新优势取代低成本优势,以供给质量提升对冲要素成本上升,努力以创新满足新需求、引领新需求、创造新需求;指导帮助中小微民营企业引进先进设备,淘汰落后产能,深入实施好创新型领军企业培养和高新技术企业“小升高”计划,建好高新技术培育后备库,着力形成创新型企业雁群效应。
(三)建立创新载体、留住创新人才,提升产品档次、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政府要大力实施产业提升工程、中小企业“333”工程,加快培育一批产出效益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巨人型民营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积极打造高水平创新平台,加快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组织中小微民营企业开展校企对接活动,建好各类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大大院大所等高端创新平台建设,迅速推进科技人才广场建设;用好政策,创新提高人才团队积极性的绩效分配和成果转化收益方式;加大中小微民营企业引进先进设备的补贴力度,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步伐。
(四)引导民营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加大商标战略宣传力度,不断增强中小微民营企业通过品牌经济、品牌文化来提升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经营规模的意识;鼓励和支持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民营企业注册商标,争创驰(著)名商标,在申请注册、商标设计、商标代理等方面给予帮助和引导,建立自主品牌,扩大企业社会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充分发挥基层商会、行业协会作用,引导企业联动良性发展。研究基层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发挥,通过基层商会和行业协会密切同行企业间的联动,有效杜绝恶意竞争,发挥整体优势,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密切“政企”“银企”互动,帮助协调解决民企发展中的难题,促进中小微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理顺监管机制 健全监管体系 为地方金融监管提供立法保障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金融组织体系日趋丰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也日渐成熟。但随着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涌现,特别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7+4”类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监管职责后,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和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愈发突出。一是监管对象界定不清。目前,国家层面对“7+4”类机构中部分业态的界定仍未明确,造成实际工作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边界不清。二是监管标准尚不统一。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之间、各个地区间监管标准不统一。三是监管范畴概念模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为监管范畴应以国家定义的“7+4”类地方金融组织为准;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只要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但实际从事金融活动的市场主体,都应属于地方金融监管范畴。
为理顺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破解依法行政要求与无法可依现状的矛盾,余瑞玉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地方金融监管提供立法保障:
(一)立法界定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性质和地方金融监管边界。对尚未有法定身份的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如小额贷款公司、部分货币银行业务中介机构等,参照证券保险中介行业法律法规,明确其法律地位和准入标准、经营规范。同时,界定投资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开展内部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组织性质,以便确定地方金融监管边界。
(二)推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加快制定地方金融监管规则。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加快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监管规则,统一监管标准和准入门槛,细化实施办法,实施审慎监管,尽量压缩各地自由裁量空间。
(三)立法明确广义地方金融监管的监管主体。从行为监管角度出发,广义地方金融监管范畴包括对所有可能从事金融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监测和处置。建议通过立法或者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广义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既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7+4”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责,也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市场主体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监测和排查职责,更明确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非法从事其监管领域金融活动的法定查处取缔职责,打破以往分业监管限制,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杜绝监管真空。同时,抓住任何金融活动均涉及社会公众资金活动的行为特征,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监测涉及社会公众资金活动的工作机制,设立统一的监测平台,并明确各金融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主监管行业、领域内涉及社会公众资金活动的监测和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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